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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否要求撤销

时间:2024-11-20 10:30:06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否要求撤销?

  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私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私了”协议中已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双方自愿签署,后仅因为部分金额存在偏差为由反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认定协议无效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当时并未认识到伤情的严重程度,后经治疗、鉴定伤情严重,带来的损失与协议相差过大,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而撤销该赔偿协议。

  律师补充: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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