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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时间:2023-02-23 10:30:22

  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网友咨询: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未领新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无证驾驶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而是驾驶员的权利被限制。驾驶人员在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

  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般驾照到期保险公司仍要担责。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符合商业三责险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人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到期后1年以上未换证;第二,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作了详细的说明,被保险人同意的。第三,机动车驾驶人恶意不更换驾驶证的,在审判时应平衡双方利益,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律师补充: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投保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即使驾驶员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故在驾照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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