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1-09-09 10:30:16
小张的”烦心事“
小张是个热心肠,喜欢帮助朋友。他前年买了一辆轿车,车辆年检正常、保险齐全。有时候,朋友向小张借车应急,小张也从未说过“不”字,朋友也是有借有还,从没出过什么意外,可最近接连遇到的两件事,却让他惹上了麻烦。
这第一件事,闭门家中坐,传票送到家。小张的同学小胡,前几年考了驾照,却一直没买车。一天,小胡借小张的车出去办事,在路上事故撞了人。伤者起诉了小张、小胡、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小胡承担,小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说上面这件事是有惊无险,那这第二件事则是实实在在地要赔钱了。小张的发小小丁,没有驾照却常自诩会开车。这天,小丁借了小张的车出去办事,在路上发生了事故。这次,法院判决,除了保险公司、小丁承担责任外,小张也要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样是出借车辆,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这让小张一直想不通?
民法典告诉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释法
依据以上规定,第一个案例中,小胡有驾驶资格,案件无证据显示小张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但在第二个案例中,小张明知小丁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将其车辆出借给小丁,明显存在过错,所以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提醒大家,出借车辆时,一定要谨慎,看看对方的驾照,看看对方是否饮酒,看看对方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不要一味好面子,导致好心帮忙却惹上麻烦。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