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1 12:54:05
作为仅次于生命的权利,在“逮捕”的审前程序中,没有什么比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更为珍贵 不当逮捕、错误逮捕和不必要的逮捕会造成一系列后果。
长期以来,高逮捕率和任意拘留严重阻碍了刑事程序性人权保护的实现。 受“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逮捕的“社会危险”主要是指阻碍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序性危险。公诉的目的是揭露犯罪和证明犯罪。除少数依法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外,符合起诉条件的人应当受到起诉。因此,重点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掌握比逮捕更高的证据标准。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告的人身自由权利。 逮捕和拘留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导致批准逮捕意味着开始拘留被告,剥夺个人自由通常持续整个处理期间。
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不要按照审判标准进行审查和逮捕。 可以看出,内部分层源于调查阶段对理解规律的尊重,兼顾公平和效率。
有些侦查人员在移送审批逮捕时,往往只注意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的移送,有时就逮捕的必要性而言,他们只是简单地表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或“有必要逮捕”,只有一小部分人分别具体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原因。 对于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各自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查人、办案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监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害,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真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和投诉人进行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嫌疑人的性质和情况、被告以及认罪、承认处罚等情况。应作为考虑社会危险可能性的因素。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和/或被告被保释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了保释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他们。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