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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时间:2019-11-01 12:50:16

简介:微信作为一种新开发的网络媒体工具,整合了电子邮件、在线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在线购物和在线支付平台的功能。由于它的便利性,中国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5亿,并且它在新的信息交换平台中牢牢地处于领先地位。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别。由于它的广泛使用,它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诉讼中的证据。

因此,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的证据吗?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评判规则是什么?请看下面

专家意见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广义而言,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磁或其他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中新的“证据之王”,它具有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可抢救性、小型化和扩散性的特点。它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部分剥离了各种传统证据。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而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拒绝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具体而言,在私人借贷纠纷的情况下,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主要表现为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以及电子媒体中存储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一旦形成就一直保持在原始和最原始的状态,它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原始面貌,可以长期保存而不损坏,并且可以随时重复再现。 与物证相比,物证容易因周围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其属性,书证容易被破坏并产生文书错误,证人证言容易被误传、误导、误录或主观化,电子数据更加客观、稳定。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破坏。 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易于修改,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错、供电系统和网络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窃取、篡改甚至破坏,而且以后很难跟踪和恢复。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查的重点。 当然,就像之前关于视听资料的讨论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证明存在贷款关系,就可以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审理私人贷款案件中某些问题的规定》中“能够证明存在贷款法律关系的其他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和视频微信记录

(1)文本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和公共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常见的内容,如常见的“微信借记卡” 文本记录可以通过手机屏幕截图、拍照、导出等方式提取和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重印、制作和拍摄图片以及在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发布公共微信号时使用的各种表情。图片和表达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被放入整个聊天记录和待理解的文章中。通常不同的用户表达不同的意思,有时他们可能没有任何意义。进行安全公证时,图片等记录必须整体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安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朋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公共微信号发布的文章以及其他语音形式的信息 语音功能是近年来主要通信工具设计的一项新功能。通过发送语音而不是文本编辑,交流更加方便。 与书面微信记录相比,一个在形式上不同,另一个在通过区分和识别语音中的语音来确定用户身份方面更重要。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朋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发布公共微信号时重印、制作和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接反映事实的功能。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通常更有说服力。再现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有说服力,因为他们不知道原始来源或有后来编辑的痕迹。办理安全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法的检查。 对于这样的微信记录,通过刻录提取和修复证据是合适的。

(摘自《法律与社会》2015年第36期《潘文子胡莹莹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讨论》

◇附:人民法院移交5起案件

1.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认用户的身份和内容没有被删除或篡改——张志(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张志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要点:原告声称被告向其借款,并通过微信开具了借记卡,但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记卡的存在或微信借记卡是由被告开具的。因此,法院不认可微信借记卡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凯斯诺。:(2015)胡艺钟敏四(上)中字第965号

初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在庭审中,如果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申请人,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申请人的民事裁定——唐树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要点:在庭审中,可以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上的信息是一致的。在法庭上,申请人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可以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出来并点击该号码。如果该号码是申请人拨号后的手机号码,则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申请人。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关于微信号是伪造的说法将不予支持。

凯斯诺。:(2016)路17号明特6号

初审法院: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3.符合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确凿证据——易鸿刚诉冯雪礼品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点: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应满足以下条件作为确证: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非实名微信注册后,在微信上聊天的双方应被确认为本案当事人;确保微信聊天时间在所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并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受电子数据规定的约束,但不能用作单独判决的依据----李康诉王苗苗和王灿

本案要点: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受电子数据规定的约束,但不能作为单独决定的依据。 微信语音的有效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保留原始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已就讨论的问题表明立场。因为微信的声音很容易改变,也很难识别,有时候仅仅用它作为证据是不够的。因此,除了微信之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它。

5.如果没有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就可以成为确凿的证据——肖锦平诉建时轮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点: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在法律圈子里一直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思考。 有必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可采性和证明力方面不能区别对待,但主要还是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来确定。

凯斯诺。:(2015)京民子楚第2821号;(2015)张敏中字第3621号

初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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