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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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49:41
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项重要改革,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是对刑事实体和程序的改革和改进,也是对刑事司法概念的改革。 该制度通过程序选择、量刑激励等基本框架改变了传统的对抗式司法模式,通过合作式司法模式提高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司法效率,同时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充分的时间保障。 然而,它毕竟是一个新的系统,在实践和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理论和应用问题。
例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们在到达案件后由于醉酒和健忘症而无法承认该事件,但他们不反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和指控,并且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此外,公诉机关通过认罪和接受惩罚的宽大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但不被承认为供认。 在这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坦白从宽是程序法规定的一种制度,而被告人们对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和从宽可以适用于坦白从宽 但是,口供是实体法规定的减轻情节,如果口供不真实,就不能视为口供。另一种观点是,承认有罪意味着被告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以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 在这方面,它与坦诚的内在精神本质是一样的。 因此,认罪通常必须包含真实的认罪。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由于客观因素(如上述醉酒失忆),犯罪事实不能亲自供认。但是,如果被告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指控是自愿接受的,那么它们与供认的后果法律之间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应当承认为供认。 在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将进一步分析和梳理坦白从宽程序与坦白情节的关系:
首先,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从轻处罚的制度是一个集体法律程序和实体制度
人们普遍认为,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源于程序法领域为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的程序简化改革。 然而,随着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深化和完善,认罪、承认刑、宽大制度已经突破了程序法的范畴,进入了实体法领域。 它不仅包括程序性不逮捕、变更、取消强制措施、酌情不起诉、适用快速程序或简易程序等。它还包括实体法定从轻处罚、减轻和免除处罚、低于法定处罚的量刑、酌定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等。 可以说,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的制度不再局限于程序法领域。它在实体法范围内建立了集体法律制度以及诸如自首、立功、供认和酌情宽大处理等法律规定。 因此,将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解释为仅涉及程序法领域,而不涉及口供等实体法,是有争议的。
二、坦白、宽大处理与坦白情节的逻辑关系
修订后的刑事程序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该条不仅是将宽大处理提升到刑事的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是对认罪宽大处理的明确立法定义 从这一规定出发,宽大的认罪和接受惩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既认罪又接受惩罚。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认罪,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反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完全知道并认可其法律后果;所谓承认刑罚就是愿意接受惩罚,即接受所有主要惩罚、补充惩罚和建议量刑的惩罚执行方式,甚至包括在某些法益中可修复的性犯罪、愿意承担修复法益的费用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一方面,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完全愿意的条件下完全接受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这种“承认”既可以是自己真实的认罪,也可以是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完全承认。 另一方面,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供认犯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事实 就调查和确定犯罪事实而言,亲自如实供认事实和完全承认指控事实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自愿和真实供认是最基本的供认形式之一,而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是另一种供认形式。 虽然这种形式并不常见,但大量复杂的案件事实不会严格按照法律中的既定形式发生。我们不能把现存的共同点视为一个整体,我们必须承认,不寻常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 此外,由于客观因素,犯罪事实不能亲自供认,但如果被告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指控是自愿承认的,它们与供认的后果法律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应该承认为供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诉讼权利,并如实坦白其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并以认罪论处法律 “从上述规定的逻辑来看,犯罪嫌疑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只能从宽处理、坦白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不一定适用于坦白从宽处罚,但坦白从宽处罚必须从宽处理
一般来说,坦白从宽的精神应该与坦白从宽的精神相一致。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构成认罪,就必须构成认罪。然而,供认不一定构成认罪或惩罚。 因此,自白情节是自白和惩罚程序的必要条件和不足条件。
第三,坦白、惩罚和宽大程序的独立价值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尽管刑事程序法规定了认罪宽大处理制度,但它没有明确和直接规定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认罪时将享有多少宽大处理 本质上,如果被告认罪并接受处罚的人不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律宽大的情况,并积极返还赔偿和其他自由裁量的宽大情况,他们很难仅通过认罪和接受处罚的程序享受实质性的宽大待遇。
因此,如果坦白从宽程序能够体现其简单快捷的独立价值,就应该把坦白从宽作为从宽因素,结合自首、立功等法律宽大情况进行评价,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选择从宽量刑激励的坦白从宽程序 言下之意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时,他们只应享受10%的刑罚折扣,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自愿自首和立功等法律和自由裁量的宽大情况,并加以累加。 如上所述,供认是供认和惩罚程序的一个必要和不充分的条件,因此在独立供认和惩罚让步的基础上,供认和惩罚让步不能再给予。
综上所述,口供是口供与刑罚程序的必要条件和不足条件,二者不能同时享有重判宽大。 口供不限于真实的陈述,还应当包括因客观因素不能亲自供认犯罪事实,但被告事实、证据和指控是自愿承认的,或者对被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应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并存,并应叠加在一起享受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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