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两男子进行同性性交易被抓,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时间:2019-11-01 12:49:52

案例1:

7月16日凌晨2点左右,施家冲派出所警察中队的警察在检查中得知,两名男子在出租车街的一家酒店从事非法性交易。警察立即赶到那两个人住的酒店进行突击检查 调查现场如此丑陋,以至于两名正在发生性行为的男子被警方逮捕。房间里还发现了避孕套和其他性产品。

经过检查,嫖娼的男子杨(吉首,22岁)遇到了网上卖淫的刘(江西,25岁)。那天晚上,杨出价500元,约了刘去出租车街的一家酒店做爱。警察在行动中抓住了他。

目前,非法人员杨和刘已经被吉首警方拘留

同性妓女也去嫖娼。

它不是很有知识吗

最终。

卖淫是什么样的行为?

事实上,嫖娼是 违法的行为!

嫖娼是指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在未指明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包括口交、手淫、鸡奸等)。)

一般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管理和行政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这是违法的,但尚未构成犯罪。 通常按《案件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如何惩罚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招徕客人、拉皮条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还有一个案子要看~

案例2:

被告人李某,男,10月17日出生,XXXX汉族,中学文化,南京沈瑶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和南京“郑起”演艺酒吧业主 他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03年8月18日被拘留刑事,同年9月25日被保释,同年10月24日被捕。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被告组织卖淫罪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依法闭门审理查明:

从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获利。在与刘谋、冷某保等人密谋之后,他通过张贴广告和报纸雇用年轻人担任“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规定,“公关人员”每80元,每间私人房间50元(由客人支付),在私人房间过夜每晚100元。最低入场费是每人200元。客人带着“公关人员”离开工作场所超过30分钟。“公关人员”可报销入场费并支付80元。如果客人投诉“公关人员”超过3次,他将被立即撤职,并被罚款。“公关人员”上岗前需缴纳管理费、200元及身份证原件,上岗后需缴纳押金300元。根据管理规定,押金将在离开商店时退还。出发需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公关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检查和培训,上菜前必须自带餐具。必须服从领导,外出30分钟必须向经理请假,经经理或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出,违者罚款80元;出场后,他们必须在第二天下午2点前报到。他们每天下午2: 00、7: 30和3: 00点名。如果他们不点名,将被罚款80元等。

李某指示刘谋和冷某包管理“公关先生”,并在他们的“金麒麟”、“廊桥”和“正奇”酒吧向男性顾客介绍了几个“公关先生”。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到南京“新富城”酒店等地从事同性恋卖淫活动。

李某,一个被告人,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Its 辩护人们指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而根据相关词典,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身体”的行为 因此,那些组织男子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人不属于"卖淫"组织,也不危害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举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招募并控制了许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目的是牟取暴利。他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严惩。 李某,一个被告人,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他辩护人辩护关于卖淫不包括男子之间的性交易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用、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和管理许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也包括男子。 被告李某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和性交易牟利。虽然交易是在同性之间进行的,但这种行为也是卖淫,这也阻碍了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习俗。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04年2月1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被判组织卖淫罪,处八年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罚款

2.被告追回李某非法所得1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量刑过重。

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申请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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