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二审法院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宣告交通肇事被告人无罪

时间:2019-11-01 12:49:35

当事人信息:

原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 他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他被置于监视之下。他于同月28日被捕,2016年11月17日保释,2017年9月8日被捕,同年10月3日保释

听完之后: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该案件指控原审案件交通肇事的卢牟犯罪。2016年5月20日,法院作出辛星子楚第00361 刑事号判决(2015年)。卢Moumou上诉后,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决,并于2016年10月24日发回重审 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作出苏0381(2016)841刑事号判决 宣判后,审理此案的吕moumoumou被告仍拒绝接受判决,并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 2017年9月8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鄢国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卢某和他的辩护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初审法院确定:

原判决发现,2014年10月28日22时左右,黄家两人在连霍高速公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超过核定数量的su nááááá小型普通客车至127 km+570 m,由于观察疏忽,操作不当。同方向被告碰撞前,卢某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零部件不符合宇náááááá重型半挂车和宇náááááááá重型自卸半挂车技术标准,致使苏náááááááááá小型普通客车三名乘客受伤,当场死亡四人,黄某二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责任:鲁牟某和黄牟2人应承担同等责任事故 根据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的司法鉴定,云××/云××××福田重型自卸车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淮安市淮安市车辆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su n ×××××小型普通客车事故行驶速度高于88公里/小时,宇n ××××××重型半挂车/宇n ×××××××重型自卸车事故行驶速度约为40公里/小时;根据中国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认定的标志,运ááááá/运ááááá重型自卸车后部保险杠横梁的截面高度不符合《车辆及挂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

被告人吕Moumou于2014年10月28日主动报警,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原判决以文件证据、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及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许仪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的证据、证人李某3、杜某、黄某1的证词、被害人陈某1、潘某的陈述确认了上述事实。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淮安淮公车辆检测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检验评估意见、徐州市公安局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新沂市申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新沂市超限监测站超限运输检查报告、徐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新沂市公安局法医检查意见、法医人身伤害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吕Moumou的陈述和说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吕moumoumoumou的解释,即他不应承担同样的责任,当时他的车速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并不构成犯罪,原审认定,在事故发生时,吕moumou 肇事驾驶的车辆约为每小时40公里,调查机关委托淮安淮公车辆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鉴定。根据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证人杜某、黄某1、李某2、荣某证实车辆正常高速行驶约60-70公里,离出口50-55公里,离出口500米,30-40公里或40-50公里的证词可以得到证实,且肇事车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撞护栏不符合标准中国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痕迹鉴定也证明,河南×××××××××重型自卸车后保险杠横梁的截面高度不符合《汽车及挂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 因此,不接受被告人卢某提出的辩护意见。

关于辩护人的意见,如发现卢某-某驾驶的车辆时速小于60公里不符合事实,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分析结论不能作为证据,小于60公里不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和黄某的2名男子在庭审中不出庭均属违法辩护,对原庭审的综合评价如下:1 .关于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交通事故检查和评估的意见文件只是专家意见。该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不能作为评估意见使用。辩护人民辩护的意见获得通过。2.在审判中,公安机关委托淮安淮公车辆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并不违法。认证机构具有交通事故跟踪认证资格。相同行业中相同类型车辆的驾驶员的证词可以验证所识别的速度。因此,不接受辩护人民的辩护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实施条例》交通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是强制性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任何机动车辆都应遵守该规定,不得接受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 4.此责任事故由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律法规,通过集体研究和依法综合分析确定。经相关资质部门认定,被告鲁牟驾驶的机动车不仅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而且车身后部的反光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后防撞护栏横梁的截面高度不符合《车辆及挂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因此判定为承载/。 此外,法院发现黄的两个人不适合出庭。 因此,辩护人民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将不被接受。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Moumou违反交通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并承担与事故相同的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卢谋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所指控的罪行是正确的。 鉴于被告人吕moumoumoumou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认案件事实交通事故,有自首情节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吕moumoumoumoumou,a 被告人,因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二审请求:

上诉人卢某上诉称,当时他的车速不低于60公里/小时,事故事故是由司机黄某2nan违章造成的。他不应该承担同样的责任,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辩护梅因辩护辩护人民的评论:

1.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鲁牟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低于60公里/小时

2.时速低于60公里并不违法。

3.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认为吕Moumou对事故的同等责任与事实不符。另一辆车的司机黄某犯了一些违法行为。吕Moumou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事故

4.一审超过审理期限,黄某二人未出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等程序均属违法。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性质准确,量刑适当。它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确定:

经审判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 在第二次审判中,上诉人吕moumou及其辩护没有提供新证据。

第二起案件发现,2014年10月28日22时左右,黄某的2人(分别处理)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将su náááááá小型普通公交车(7名核乘客和8名实际乘客)开到127公里+570米。由于疏忽观察,操作不当。宇nááááááá重型半挂车与宇náááááá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安全设施不完善,部件不符合同方向技术标准,导致苏náááááá小型普通客车金、陈某、潘受伤。李杨俞和胡当场死亡,黄和两人受伤,两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第三旅事故被追究责任后,卢某和黄某同样负有责任事故 根据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技厅的法医检查和鉴定,受害人胡某1、李某1和牟阳符合脑损伤标准并死亡。受害者死于脑外伤并内脏损伤。受害者潘、陈某1和金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1级,黄二男的伤势构成重伤2级。根据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的司法鉴定,云××/云××××福田重型自卸车后部反光标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淮安怀工车辆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su n ×××××小型普通客车事故行驶速度高于88公里/小时(碰撞瞬间),宇n ××××××××重型半挂车/宇n×××××××××××××××××××××××××××××××××××××××××××××××××××××××××××××××××××××××××× 运ááááá/运ááááá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保险杠横梁的截面高度不符合《车辆和挂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

卢某于2014年10月28日主动报警,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已由原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证明,并经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交叉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确认:

1.书面证明

(1)户籍证明和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表,用以证明卢某出生于1983年5月6日,持有A2驾驶证。

(2)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吕mou的许可驾驶类型为A2,黄某的许可驾驶类型为B2E,以及所涉及车辆的基本信息。

(3)许仪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证明,黄的2名男子在车祸后入院。他们被插管并连接到呼吸机以支持呼吸。他们头脑清醒,但不会说话。

(4)新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证实黄某2人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2.证人的证词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他是河南××××××××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的所有人。2014年10月28日23: 43,司机卢某打电话说车后的车牌和保险杠不见了。他似乎被另一辆车撞了。他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他在距离下一个高速公路2公里处听到了与轮胎爆炸相同的声音。他以为是轮胎漏气了。他下了公共汽车,看到轮胎没有爆炸。然后他回头,上了公共汽车,在黑暗中离开了。

(2)证人杜某的证词证明,2014年10月28日19: 00左右,他、卢某等六辆车的司机在安徽遂溪吃完饭,一起开车送焦炭到新沂华永钢铁厂。 大约23点钟,卢某开车去了钢厂。当他看到他汽车的后保险杠不见了,大梁和玻璃残渣也不见了,他说汽车一定出事了,他后面一定有个车顶。 这时,小李走过来说,车一定是撞车了。他还说,一辆货车刚下高速公路就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可能是那辆车撞了。 卢某说,他会打电话给老板,看看是否发生了事故,然后向警方报案。 然后吕Moumou打电话给他的老板 其中几辆车通常以大约60-70公里的高速行驶,离出口1公里时行驶50-55公里,离出口500米时行驶30-40公里。

(3)证人黄某1的证词证明,当时他把车停在焦化厂后,大约在陆某进入焦化厂倒车五六分钟后,其他车的司机去看了陆某的车,他听到达利说这是液压油泄漏。他看到的所有汽车都是碎玻璃,保险杠标志掉了下来。一定发生了追尾事故。 他走到俞nááááááááá的后面看着它。液压车顶上的销钉也脱落了,后面的保险杠标志也不见了。他说它一定击中了。他听到有人说他报警了。 2014年10月28日下午22: 51,卢某打电话来说液压帽漏油了,销子掉了,油管断了,可能是被撞了。 在新沂西出口的尽头,我看见俞n ××××在岔路口右侧的紧急停车处停下来。卢某坐在车里,从坡道上驶出收费站。 卢牟某分别于2316和28日再次打电话给他询问罚款事宜。他觉得自己的声音很正常,没有谈论事故 在离新沂西出口大约500米的地方,他看到一辆货车停在紧急车道上,好像货车的前部撞到了护栏,大约是23: 20 每个人都看着卢某的车,评论说这不是漏油。一定是交通事故。标志和保险杠在现场。立即报警 它通常以60-65公里的高速行驶,当接近出口2公里时开始减速。当它离出口1公里时,速度应该是40-50公里,入口坡道大约是30公里,当它到达桥时,它只使用2档行驶15公里,所以重型车辆不能跑得更快。 在钢厂看完余恩ááááá后,尾灯左侧仍然亮着,右侧没有注意。他使用一个网络来划分碳的子网,以免泄漏。他的车挡住了上面的一些反光标。

(4)证人李某2的证词证明,2014年10月28日23时50分左右,他将车停在华虹钢铁厂卸焦场。后来,卢某开着雨恩××××××半挂车来到卸货场。看到自己的车没有保险杠,他告诉卢某,你的车好像是追尾了,后保险杠不见了,车牌不见了,车后大梁上还有玻璃残留物,液压顶销坏了 这一定是碰撞。我们必须报警 那天晚上23点,他打电话给卢某,问他是否下了高速公路。他说他正在修理油箱盖,还没有下高速公路。 10月28日晚上,我没有喝酒。 每个人通常以大约60-70公里的高速行驶,当接近2公里的出口时开始减速,在离出口500米处速度大约为每小时50公里。

(5)证人蓉某的证词证明,2014年10月29日1: 00左右,大家都在陆某的停车场观看和讨论。汽车似乎是追尾的,后保险杠和牌照不见了。卢某某某在到达之前已经报警了。 十多分钟后,交警来到华虹钢铁厂,把卢某带走了。 我不知道货车从事故现场停到了卢牟某多远。我只知道路牟牟在新沂西路出口处的主干道最宽处停下来。卢牟某站在公共汽车前。 每个人通常都以60-70公里的高速行驶,当距离出口1公里时,速度应该在50-60公里左右。

(6)证人何某的证词证明,他是已故胡某1的妻子,黄某2人是胡某1的妹夫,胡某1开走了黄某2人事故

(7)证人陈某2的证词证明死者李某1是他的妻子。2014年10月27日晚,李某1出门与黄某2人外出绿化。

(8)证人朱某的证词证明,他的家庭成员牟阳发生了交通事故。七八天前,黄某二人的母亲请牟阳和黄某二人出去绿化。

(9)证人牟林的证词证明,他的妻子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在霞4天前在其他地方种花,黄某2男。

(10)证人胡某2的证词证明,潘某打电话告诉黄某2人,他们的车已经离开事故。2014年10月26日晚,黄某二人出门带人去安徽省萧县绿化。这些离开事故的人被黄某2人雇用。黄某2男的车的主人是他的兄弟胡赛3,黄某2男只有在忙的时候才开车。

3.受害者的陈述

(1)受害者陈某1号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他乘坐一辆由黄二人组成的面包车从安徽返回沭阳,由于不明原因事故在到达高速公路后。案发当天,车里有八个人,但在开车前没有看到黄和两个人喝酒。

(2)受害人潘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晚,黄某、两名男子驾驶面包和其他几名乘客离开交通事故,地点和时间不明 离开/事故时,公共汽车上共有八个人。一个男孩坐在副驾驶上。他坐在第二排的左侧。中间是一个村子里的女人。右边是金。最后一排的左边是陈某1号。中间是杨。右边是一个不知名的女人。 黄某二人那天晚上没有喝酒。 犯罪当天共有八个人种花。他们在黎明吃东西,早餐后开始种植。黄和胡挖洞。另外六名妇女负责种植。黄和胡说他们一天种了14500棵树。工作了一天后,他们一定很累了。

4.上诉人卢某的陈述和解释证明,2014年10月28日22时50分左右,他在连霍高速公路上自西向东驾驶河南×××××××××重型半挂车和河南×××××××车辆。当他开车到新沂西路出口标志的东边时,他听到车后一声巨响。他以为是轮胎爆了,赶紧把车停在紧急车道上。他打开双闪光灯,然后包围车辆一周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轮胎爆裂。在后车顶上只发现了一点点漏油,还有一个小销钉露出来了。据信车底部的油箱被炸毁了。当时,它无法检查,所以它开着车继续向东行驶。在新沂西路出口附近,它停下车再次检查。当发现后车顶没有脱落时,它把车开到新沂的一家钢铁厂送货。 停车检查时,他没有检查车尾,只是从车顶进入行李箱底部,发现车顶漏油。他认为这是产生噪音的原因,没有检查车辆后部。 在第一次停车检查时,我无意中看了看汽车的方向。后面太暗了,没有找到车。 当它听到噪音时,它看起来离停车检查中心大约120米。 当他到达卸货的钢铁厂时,和他一起送货的司机说他汽车的后保险杠和后牌照不见了。这时,他没有感觉到车出来了事故。运送货物的司机告诉他,一辆货车撞上了护栏。他们分析说正常行驶车辆的油面不可能漏油。撞上护栏的货车有可能追尾了它的车。这时,经过仔细观察,他发现汽车尾部有撞击痕迹,他以为汽车有事故,于是拨打110报警 当事故发生时,车速应为60公里/小时,并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过程中,检查了车辆的尾灯,后尾灯和牌照灯正常。 我第二次在新沂西路出口匝道停下时,巡逻警察过来检查,要求尽快把车开走。他们把车开出高速公路,直接把货物送到钢厂。

5.评估意见

(1)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明,苏宁×××××东风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车速约为95公里/小时 事故,河南×××××/河南×××××福田重型自卸车处于前进状态;宇náááá/宇nááááááá福田重型自卸车后反光标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中国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痕迹鉴定证明,河南×××××××××××重型自卸车后保险杠横梁截面高度不符合《车辆及挂车后下部保护装置》标准要求

(3)淮安市淮安车辆检测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痕迹证据的鉴定意见确认,苏恩×××××小型普通客车事故行驶速度高于88公里/小时(碰撞瞬间),宇恩×××××××××重型半挂车/宇恩×××××重型自卸车事故行驶速度约40公里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旅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证明所涉两辆车辆损坏

(5)新沂市申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宇Náááááá重型半挂车检验不合格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用以证明路牟某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安全设施不完善、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上规定的最低速度,在事故后逃逸,应承担同样的责任事故;黄的两人犯罪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超过授权数量的机动车辆,疏忽观察,操作不当,从而承担同等责任事故

(7)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四份法医学鉴定意见,证明胡某1、牟阳、李某1的主要伤情为颅脑损伤,三人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标准。其中以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为主,这与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的死亡相一致。

(8)新沂市公安局出具了4份人身伤害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潘、陈某1、金的伤害均构成轻伤1级,黄2南的伤害构成重伤2级。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旅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地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连霍公路以东127公里+570米,红色保险杠,黄色车牌为玉N×××××××××××××××。除司机外,现场共发现7人,4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神志不清,他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确认。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法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证。除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公安支队出具的路交通事故宣誓书外,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受理。 根据一、二审期间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对本案的综合评价如下:

首先,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出具的《检验评定意见》交通事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文件,只是没有鉴定机构盖章的专家意见。该机构也不具备评估资格,不能作为评估意见使用。 尽管具有司法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淮安淮安车辆检测研究所已被委托对速度问题进行重新评估,但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始依据不足。

第二,事故责任认定,卢某肇事在与事实相矛盾后逃跑。 证人黄某1、杜某、李某3等的证言。可以确认,卢某在犯罪期间多次致电业主黄某1,并未提及事故。与此同时,他们还证实,在到达钢厂后,其他人首先发现卢某汽车的保险杠和车牌已经脱落,推测是事故,并说车牌留在现场,无法逃跑,于是他们立即报警。 进一步证实,卢某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时并不知道事故是犯罪时主观发生的。公安机关认定他没有逃跑的依据。

第三,后车司机黄某2超载、疲劳、未保持安全距离、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车辆相撞,造成追尾。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事故

第四,当事故发生时,卢某驾驶的车辆速度不到60公里,许多违规行为,如不遵守反光标志和车身后部防撞护栏,都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鲁牟牟的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一般故障行为,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状态,可以通过后面的措施来避免。它在交通事故扮演次要角色。它被评估为不适当,负有同样的责任,应被评估为负事故

综上所述,法院将不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确认书的有效性。 上诉人吕moumoumou提出他不应承担同样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交通事故认为吕moumou应承担同样责任事故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而事故认为另一辆车的司机黄某2男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的意见是完全合理的,并被法院采纳。

关于上诉人卢某某提出的当时车速不低于60公里/小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即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牵引车低于60公里/小时,没有足够的证据,低于60公里/小时也不违法 经调查,淮安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具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资质,鉴定速度可与同行业同类型车辆驾驶员的证词相互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实施条例》交通中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是强制性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 因此,上诉人和辩护提出的上述意见未被法院接受。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经过调查,一审延期,黄某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等。不要违反法律 以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法律我院不予接受。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上诉人吕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虽然存在行驶速度不到每小时60公里、车身后部反光标识及防撞护栏不符合标准等多项违章,但都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本起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是后车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所致,故吕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当,应当宣告无罪。黄某2男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一审认定为轻伤二级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次试验的结果:

一、撤销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兴初841 刑事

二、上诉人吕Moumou无罪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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