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公安局赔98万,5辅警被判刑,警车追缉使醉驾司机产生畏惧心理致车祸

时间:2019-11-01 09:58:20

以下案例是辽宁省鞍山市五名辅警在查处酒后驾车的过程中,无视人民利益,“滥用职权”,造成人民“恐惧”,导致酒后驾车的“英雄”司机杀人灭口。 尽管交警队向司机家属支付了98万元的“安置费”,但5名辅警仍被判“滥用职权” ——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钟惺295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彭超,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现居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为监视居住
辩护蒋德凯,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鸿全,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高职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现居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为监视居住
辩护徐悦,辽宁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试验被告由男性王宇进行。他于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他是满族高中生。他目前住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是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辅警。 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为监视居住
刘先民,男,原名被告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高中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现居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为监视居住
最初的试验被告由男性刘同喜进行。他于1995年9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他是满族人,高职生,岫岩满族自治县辅警。他现在住在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为监视居住
辩护王萧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审理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宇、刘先民、刘同喜、龚彭超、何鸿全在原审被告中滥用职权的案件,并作出(2019)辽0323刑第1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审理此案的王宇、刘先民和刘同喜被告服刑。审理此案的龚彭超和何鸿全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任命林兵、张韬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 上诉人龚彭超及其辩护蒋德凯、上诉人何鸿全及其辩护徐悦、原审被告王宇、原审被告刘先民、原审被告刘同喜及其辩护王小生出席了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最初的判决认为: 2017年11月12日21:00,被告刘先民驾驶廖C12**警车载被告刘同喜,被告龚彭超,被告王宇驾驶廖C12**警车载被告何鸿全(其中5人是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辅警)。没有正式的警察领导,他们在岫岩满族自治县辩护的岫岩镇开展日常行动] 在此期间,刘贤民接到唐的举报,廖克辽某某* *车的司机涉嫌酒后驾驶。刘先民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会展中心路口联系王宇进行拦截和检查。 当天晚上21: 21,廖可辽X X X * *车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开到兴隆办事处。经过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后,刘先民、王雨等人未能停车。然后,刘先民、王雨等五个人开着警车去追那辆车。两辆警车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岔口的大江汽车公司门前一辆接一辆地停下车。何鸿全和龚彭超下了车去检查司机。汽车突然逃到外环城东,刘先民,王雨和龚彭超。 当汽车驶往岳林湾社区北门时,被两辆警车一辆接一辆地拦住了。然后,汽车突然左转,穿过两辆警车,迅速向山脊方向逃跑。 刘先民和王雨开着警车再次追赶他们。何鸿全和龚彭超随后拦了辆出租车去追他们。 追捕过程中,廖可辽káááá* *车行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永安集团中安制锡有限公司路段时,被一辆警车追了出来,车速太快。它与道路右侧的石头堆和绿树相撞,解体,导致汽车司机当场死亡。 刘先民、王宇、何鸿全、刘同喜、龚彭超都是开车经过廖克辽某某* *车肇事现场的。他们没有对肇事汽车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他们乘警车离开事故现场,先后返回交警大队。 2017年11月13日,刘先民、王宇、何鸿全、刘同喜、龚彭超被传唤到庭,如实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事件发生后, 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过公开审理后,原法院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宇、刘先民、何鸿全、刘同喜、龚彭超均为国家公职人员。 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可以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 被告王宇因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刘先民因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刘同喜免于刑事滥用权力罪的惩罚 被告龚彭超如果犯有滥用职权罪,可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何鸿全因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龚彭超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中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用程序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行为并非不当或非法。法院认定,上诉人滥用权力没有事实依据,原判决被撤销,上诉人的无罪被减刑。Its 辩护人民声称上诉人在履行职责,他的行为并没有不当。司机晋升的死亡和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被认为是无辜的。
上诉人何鸿全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坐出租车跟随他前面的警车,而不是追那个涉嫌醉酒的司机。 驾驶员高升醉酒驾车,其超速行为是否和警车有关,不能得出明确和唯一的结论;高生当场死亡,上诉人未能抢救通过肇事现场与高生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其辩护人提出,高升死亡原因系因车速过快造成,而车速过快是否与警车跟随有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上诉人打车跟随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追撵行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在执勤之前没有合意要追撵可疑车辆,因此认定上诉人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初审理此案的王宇被告对最初案件中确定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他认罪并服刑。
刘先民最初审理此案被告对最初案件中确定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他认罪并服刑。
最初审理此案的刘同喜被告不反对最初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和指控,并认罪服刑。 Its 辩护人们提出,高死亡率与刘同喜和其他国家的执法行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认为刘同喜实施滥用权力罪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龚彭超、何鸿全及原审人被告王宇、刘先民、刘同喜犯有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交警大队城区有夜间巡逻和1.3.8警界值班名单、岫岩县公安局交通公安大队的描述、案件详细情况报告、辽宁省公安局接警登记表、岫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段的描述。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车辆修理证明、警车过户信息(廖c 廖C12**、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纪要、赔偿协议和财务授权金额收据通知书、记账证明、财务资金支付证明、明细账、收据复印件、赔偿促进信息事故、劳动合同、交警大队聘用临时辅警的协议、 情况描述、道路事故现场地图和照片、人口身份信息表、监测信息查询和视频数据、何鸿全的自写材料、辩护警察局长和指导员出具的情况描述。 证人刘谋1、高某、张某1、吴某、王某1、周某、韩某、王某2、张某2、王某3、刘谋2、孙谋、王某4、马某、宋某、唐某、李某、苏某、关某、被告王宇、刘先民、刘同喜、龚彭超、何鸿全的供词和辩护,海城郑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海城郑家医院法医鉴定所路/[]
上述事实和证据已在原审庭审中交叉质证。在该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法院依法确认了这些变化。 上诉人龚彭超、何鸿全和原审判被告在本法院审判期间未提供新证据。
法院认为,上诉人龚彭超、何鸿全和原法院被告均为受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他们滥用权力,导致一人死亡。他们的行为都构成滥用权力罪,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上诉人龚彭超、何鸿全及其辩护声称,上诉人滥用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其出租车跟随行为不应被评价为追逐涉嫌酒后驾驶的车辆。司机的高死亡率是由他的超速造成的,与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和原审判被告不同意在履行职责前追捕可疑车辆,这不应构成共同犯罪,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得到确认。以及原审判人被告刘同喜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即高死亡率与刘同喜和其他国家的执法行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事实依据认定刘同喜滥用权力。经调查,交警大队在市区进行了夜间巡逻,并出示了1.3.8警界执勤名单、案件详细情况报告、辽宁省公安机关接警登记表、岫岩县公安局事故段交警大队的描述。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劳动合同、交警大队临时辅警聘用协议、情况描述、道路事故现场地图和照片、监控信息查询和视频数据、何鸿全被告自写材料、辩护总警官和指导员出具的情况描述、证人刘谋1、高某、张某1、张某2、唐某、李某、苏某和关某的证言。可以确认被告人王宇、刘先民、刘同喜、龚彭超、何鸿全的陈述和说明、海城郑谷医院法医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海城郑谷医院法医鉴定所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大连艾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作为辅警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明知其只能在正式交通警察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的交通管理工作,而未经交通警察带领,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和汇报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对高升驾驶的疑似酒驾车辆进行堵截检查,未能截停成功后驾车追缉,其堵截、追缉、盘查的行为足以致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员高升产生畏惧心理而逃逸并于逃逸途中肇事死亡,高升的死亡后果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刘同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张 薇
审判员  陈 姣
2001年9月27日
书记员  项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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