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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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09:58:38
2019年1月21日下午6点左右,毛泽东打电话给任何一个人,说他会买些冰淇淋来抽烟。 任某同意后,毛某打车到任某住处楼下迎接任某。 由于任找不到卖甲基苯丙胺的人,毛泽东在手机上寻找并联系了微信“杰尔1636”(陈某的供词是“兰韩杰”),此人给毛泽东留下了微信“A”或案件被告人陈某的微信联系信息。 毛慕穗联系了被告陈某 途中,2019年1月21日19: 10: 48,毛泽东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400元药费 陈某立即联系了梁,并将400元的药费转给了梁 陈某还向兰韩杰发送了毛泽东微信转账的截图,兰要求陈某在微信上找到毛泽东的其他50元车费。 毛泽东还向陈某转移了50元 毛泽东去了新的市辖区,在马华电的一个居民区外与陈某联系。 上车后,陈某带着毛和仁到顺庆区西山老蚕学校顺美公司办公楼去取冰毒。 梁某不在,何某1会给毛某带去冰毒 毛、任、陈某和其他人服用了他们在那里购买的药物。 那天晚上8点左右,他被警察拦住了。
上述事实得到公诉机关引用并在法庭上交叉质证的下列证据的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确认,2019年3月1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在办理梁振英包庇他人吸毒案件补充调查时,发现陈某在2019年1月21日私下向他人索价50元。在与陈某核实后,该案件于同一天提交。
2.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证实,在陈某手机屏幕上拍照:图片1显示,2019年1月21日19: 22: 39从“紫穗晏子”转账50元,收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9:22:34;图2显示,2019年1月21日19: 10: 48,400元从“紫穗晏子”转出。收集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9: 11: 07
3.证人毛某的陈述 2019年1月21日下午6点左右,他打电话给任正非,说他会买些药吃。 之后,他们乘出租车从楼下的某个地方接管,并讨论接管后在哪里购买毒品。 当任正非不认识他时,他从手机里找到了一个以前的朋友。通过电话联系他后,朋友说,帮他问问 身后的朋友给他留了一个微型信号,让他联系这个人。 他通过微信联系了毒贩 这名男子打电话给他,让他在新的市辖区的马华电园见一见这名男子,并要求他将购买药品的400元微信转给这名男子。 在路上,该男子要求他通过微信将50元打车费转给该男子。 他和任某一起打车去了马店花园,找到了卖药的人(微信的名字叫牟)。然后一个叫牟的女人把他们带到西山老蚕学校顺美公司办公楼二楼的一个房间。 在路上,他问阿某在那里吸毒不方便,阿某答应了。 进来后,有两个人在发廊里。桌子上有毒品用具。然后一个穿白色毛衣的男人拿出一包冰毒给了阿某。那阿某给他了吗? 他们五个人开始吸烟
4.被告自白
被告陈某作了几次发言 根据他的声明,2019年1月21日下午18点左右,杰仔(兰·韩杰)打电话给她,说两个朋友想找些(冰毒)东西,请她帮忙联系他们。 接下来,杰仔向药商推荐了她的微信。一位朋友通过微信(微信被称为“自我陶醉和自我表演”)向她索要(冰毒)物品,然后在微信上告诉她,她是杰仔的朋友,索要(冰毒)物品,并向她转账400元。 然后,她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叫梁的朋友,要求梁找400元的药。 后来,她把杰仔朋友的微信截图转发给杰仔,收了400元(杰仔让她给他看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因为杰仔想知道他的朋友买了多少药) 当杰仔得知后,他通过微信告诉她,向杰仔要东西的朋友会再给她转50美元。 后来,两个索要东西的朋友通过微信又转了50元给被告陈某 杰仔的朋友要了些(冰毒)东西,问她现在在哪里。 她说,在新市辖区的马店花园的房子里,这两个人说他们会来接她,让她吃点东西(冰毒) 他告诉这两个人去桂花路的一个朋友(梁某)那里拿。 这两个人问他们是否能在梁家玩(吸毒) 她问梁,梁同意了 大约19点钟,杰仔邀请她的朋友来市里新区麦金托什的一个大门口迎接她。 她和这两个人乘出租车,直接去了梁所在的xx桂花路西山街道办事处的一个朋友家。 后来她带着这两个人去了梁的住处。 他们到达时,梁不在房间里。他和王在梁的房间里。 她问他东西在哪里,他拿出来放在桌子上。 后来他们在梁的家里吸食甲基苯丙胺
她把梁某调到400元,另外50元是杰仔朋友的车费。 从陈某(被告人在马角花园小区的地址到梁家的住处,票价都要接近30元 杰仔不想让她付钱,杰仔告诉他的朋友多付50元的“出租车费”
梁把毒品给了何某1,因为起初他们不打算去找梁某,并要求梁某打电话给何某1,帮她把冰毒带给他们。
她接受微信转账的微信名是“正因为如此”
他只给人买过一次药。
杰仔朋友汇给她的50元钱在她的手机微信钱包里,由女儿使用。
被告陈某已经做了几次声明,在最后的声明中,毛给了她50元作为奖励。
在上述证据中,我院将接受。 其中,言语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言语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影响其证据能力。 法院将结合这些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
其中,被告人陈某在得知毛泽东想开车去接他买毒品之前或之后向毛泽东索要50元车费,这影响了对50元人民币性质的认识。 被告陈某和毛泽东都说这是车费。 然而,陈某总是坚持在他知道毛泽东要来接他之前就要它,毛泽东说陈某要他去接陈某,陈某在去陈某的路上要他,陈某在去陈某的路上要他50元。毛泽东关于“陈某在去陈某的路上向他要了50元钱”的声明得到了任何声明的支持。 从数量上来看,在毛泽东去接陈某后,发现毛泽东去接自己后,陈某声称“车费”的证据占优势。因此,法院决定,陈某,一个被告人,在得知毛要自己去拿毒品后,向毛索要50元的车费。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如果行为人仅为吸烟为他人购买毒品,除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食宿费之外,还收取“介绍费”和“劳务费”,或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进行贩运,则应被视为从中获利,这是变相增加毒品销售,是对毒品贩运的定罪和处罚。陈某向毛泽东索要50元人民币的性质决定了被告陈某是否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们把陈某和毛、梁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代表他人购买是正确的,但他们认为被告人陈某赚取的所有50元车费都是必要开支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陈某居民打车往返梁家需要50元左右。然而,当陈某被告得知毛泽东要去梁家做客时,他们想要50元,主观上是想替他买药赚钱。 被告陈某在代表他购买毒品后被公安警察逮捕,这并不影响他乘出租车回家。因此,他的回程机票是合理的开支。 因此,本着主客观评价的原则,应该认识到被告人陈某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获得了25元。
被告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47条,构成贩毒罪。
被告陈某在听证会上认罪并悔改,并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可以采纳辩护人民对被告人民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
根据被告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四款,“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品和个人物品应予没收。 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犯有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没收被告陈某非法所得2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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