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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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09:57:59
6月25日上午9点, 肇东市法院对两起“保护伞”案件作出集中公开判决。两人被告因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和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1:
在担任武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期间, 赵牟富(a 被告人在处理金牟旭、王牟旺五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收受了金牟旭(a 被告人的父亲金牟光)5000元贿赂。在庭审过程中, 在案件事实不明的情况下,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隐瞒案件事实, 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 错误地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告个人未收到到期法律 肇东市法院判处被告赵谋富一年零六个月监禁 (绥化日报)
2018年11月1日, 黑龙江省纪委网站发布了该委员会报告的“九大典型腐败案件”一文, 其中提到该委员会最近报告了九大典型腐败案件
1.武昌市武昌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周光宝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案
自2002年以来, 时任党支部书记的周光宝领导的武昌镇万宝山村一直控制着村级政权。垄断集体资源, 控制村里的经济命脉;与社会商人成为结拜兄弟, 与非法集资合伙创业。他们利用征地拆迁和土地承包, 大肆侵吞集体资产。利用职务之便,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的;伪造学历和个人简历;他们在乡下横冲直撞, 任意殴打和虐待村民, 对上访者进行报复, 严重危及当地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2018年9月, 周光宝被开除党籍并被开除公职。他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处理。
此案涉及另外12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其中, 周光宝的犯罪团伙成员、万宝山村前村委会主任陈蔡文、团支部书记周盛辉、党支部前副书记陈龙腾、前会计师蔡连斌、前村长蔡庆均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武昌镇前市长张立忠和武昌市公安局李勋派出所前指导员孙瑜因包庇纵容周光宝犯罪团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常市法院原副院长刘晏、五常市法院刑庭庭长赵金富涉嫌充当“保护伞”被立案审查。五常镇原党委书记任志民、现任党委书记冯晓东、原纪委书记张化海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立案审查。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兴初304 刑事判决总结如下内容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赵金夫, 生于1966年, 学士学位, 曾任黑龙江省武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该案件于2018年10月27日由哈尔滨道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 并于10月29日被拘留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 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将案件移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拘留赵金夫刑事, 同年2月3日逮捕赵金夫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时任武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金夫在审理靳、靳、王五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过程中, 在武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的要求和干预下, 收受靳被告和靳2 5000元贿赂, 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量刑事实未得到明确调查, 违反《武昌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规定。在没有案件明确事实的情况下, 未经司法委员会讨论, 法院隐瞒了案件事实, 滥用权力, 在裁决中歪曲法律。寻衅滋事罪被错误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致使金某1等人被告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行为涉嫌为谋取私利而枉法。
公诉机关认为, 赵金夫, 一个被告人, 应当因其刑事为个人利益而枉法、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和惩罚他的责任而受到调查。 赵金夫, 一个被告人, 一直是陈某、一个被告人和其他犯有类似黑社会组织罪行的人的保护伞。 建议被告赵金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金夫, a 被告人, 不反对起诉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没有为公诉机关关于法律申请的意见辩护, 也不反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民的意见辩护人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民赵金夫为谋取私利而枉法的事实基本清楚, 证据基本充足, 他们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 然而, 赵金夫反对“陈某1号和其他人是被告人, 他们充当了类似黑手党组织所犯罪行的保护伞”的指控, 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
赵金夫的枉法罪有许多客观因素, 其中许多是因一因一果, 足以说明他的罪行相对较小,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应该依法从轻处罚。 金某一等人寻衅滋事的案件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赵金夫误判金某等人为“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没有事实依据。此案中对重罪的轻判不应被视为“保护与黑社会有关的组织犯罪”的行为 如果赵金夫此时知道陈和周是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分子, 或者是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他仍然会包庇纵容, 那么他就可以谈论“保护伞”的问题 赵金夫没有包庇或纵容陈某1号和周盛辉之前和之后与黑人犯罪有关的犯罪。 不应该也不可能戴得起“保护伞”这顶帽子。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其适用缓刑。
希望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也考虑赵金夫以前的贡献。 在他30多年的司法生涯中, 他获得了30多个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奖项, 并获得了三等奖。 尤其是1998年在杜家法院工作期间, 他被歹徒暴力伤害, 至今伤痕累累。
赵金夫, 一位担任刑事法院院长十年的被告法官, 今天坐在被告席位上。他的品味难以形容。他既有同情又有遗憾, 还有伤害他同类的那个法律角色的同情。 因此, 我恳请法院维护法律应有的正义与善良, 遵循宽严相济刑事的政策, 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况, 做出处罚赵金夫被告犯罪的判决。
法院认定: 2015年10月, 时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赵金富, 在办理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 被告人赵金富接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 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过问了案情, 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 隐瞒案件事实, 滥用职权, 枉法裁定, 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于2015年11月27日 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金某1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二年;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二年;代某2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陈某1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周生辉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致使金某1、王某2、代某2、陈某1、周生辉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黑01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 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 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指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8年11月15日,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金某1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2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代某2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黑01刑再字2号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9年3月25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黑0112刑字(2019)26号。刑事经民事判决, 确认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线索移交后, 被告人陈某1号和周盛辉是周某1号在2009年雏形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成员。2014年12月, 他们积极参与控制基层政府、垄断农村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社会组织 2015年, 陈某1号和周盛辉因制造麻烦被判刑事处罚后, 他们仍然提拔了两个人使用。他们认定被告人陈某1犯有加入黑社会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 敲诈勒索罪, 判处有期徒刑7年, 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制造麻烦罪, 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周盛辉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八年。
还发现, 2019年5月22日, 被告赵金夫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自白处分声明。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并经法庭质证和鉴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省略)
13.赵金夫的陈述和辩护证实, 2015年10月16日, 武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金某1人、王某2人、戴某2人、陈某1人和周生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立案后, 被告人被保释候审, 由副总统刘谋批准并通过普通程序审判。我担任主审法官并主持了这个案子。潘某和牟林组成了一个合议庭, 并在被告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受被告人家属金某2的请托, 收受贿赂款5000元, 作为此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未正确履行职责,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起诉在医院打仗的事实, 未就酒吧打仗和砸出租车的事实起诉, 我没有就本案是否存在遗漏犯罪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没有对案件事实全面审理, 从起因、经过到后来医院打仗的犯罪过程, 存在损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未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 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因为平时的审判工作中没有完全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所以该案也没按照规定执行, 副总统刘谋曾打电话询问此案, 这导致了对该案的错误描述和重罪轻判。 , 加之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的情节, 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 取得被害人谅解, 五名被告人均判处缓刑。
14、证人金某2的证言, 证实金某2系五常市交通局运管站党支部委员, 2015年金某2的儿子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 与金某1一起打人的还有代某2、王某2、周生辉、陈某1四个人, 案件发生后代某2、金某1、王某2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办理取保候审, 王某2的父亲王某1带着代某2的父亲代某1、金某2去找社会人史某, 史某提出与被害人和某后帮忙找公检法办案部门, 三家均摊共赔偿被害人杨某30万元, 后在史某家金某2出资3万元、王某1、代某1各出资2万元, 共计7万元交给史某, 求史某给办理取保候审, 后来周生辉、陈某1家里也各出资3万元, 被金某2、代某1、王某1三人各分得2万元, 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和五常市人民法院没有找过金某2, 金某2也不认识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金富法官, 是与朋友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知道赵金富的手机号码, 与赵金富联系后在其上班的路上给赵金富5000元钱, 后来金某1因故意伤害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缓刑二年, 没有找过五常市公安局和五常市人民检察院的人, 也没有找过五常市人民法院的其他人。
(省略)
25、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实曹某是五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其认识代某2的父亲代某1, 2015年代某2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1询问应该怎么办, 曹某告诉代某1说代某2不是主犯, 随大流就行。没其他人找曹某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以前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务会研究, 2014年过年后主管院长刘某摔伤后身体不好就不经常召开庭务会了。2015年金某1五人的刑事案件没有上庭务会研究过。自2008年起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判非监禁刑的案件、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刑事处罚的案件、改变定性的案件, 就这几类案件需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没有按照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2号发五常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的情况。(省略)
上列证据, 来源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 与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 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金富身为国家司法人员,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徇私情, 收受被告人金某1父亲金某2贿赂款5000元,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作出枉法裁判, 致使金某1等人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刑事法律追究, 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富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金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具有坦白情节, 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富“对被告人陈某1等人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的指控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金富主观上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放纵了陈某1、周生辉等人的严重犯罪行为, 致使陈某1、周生辉等人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未服刑改造。客观上对陈某1、周生辉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作用,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于法无据, 不予采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可酌情从重处罚。2019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金富犯徇私枉法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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