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立足具体行为准确认定“套路贷”罪名

时间:2019-12-04 10:31:22

   在“日常借贷”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一般是在行为人采取“债务需求”措施后实现的。在订立合同的这一阶段,被欺骗的人没有遭受任何实际的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分析行为人诈骗了什么样的财产,被诈骗者如何处置。

   行为人在确立债权阶段参与诈骗罪,在实现债权阶段参与敲诈勒索罪的,视为诈骗罪。 正常情况下,“日常贷款”犯罪嫌疑数额较大,诈骗的法律处罚相对较高。相信诈骗犯罪能够更好地反映“日常贷款”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性质,能够评价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也能够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常规贷款”犯罪手段、常规程序和相关案件反映的具体情况,“常规贷款”犯罪人一般通过欺诈、软硬手段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和“债务要求”以及非法占有两个阶段达到犯罪目的。 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犯罪,在“日常贷款”犯罪的各个阶段,行为的性质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

  欺诈和签署虚假“贷款”合同的可能指控

  诈骗罪。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骗者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等有关协议,以“下户费”“调查费”“手续费”“行规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使得被骗人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贷”合同。由此可见,“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要求。但需注意的是,“套路贷”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实现一般在其采取“索债”措施之后,在此设立合同阶段,被骗人并没有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就需要分析行为人骗取的、受骗者处分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人们普遍认为,欺诈和盗窃等财产犯罪的目标也包括财产利益。 所谓财产利益是指狭义(普通)财产以外的财产利益,包括正财产增加和负财产减少 在“日常贷款”犯罪中,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欺诈人承担“贷款”合同中所指的债务,行为人获得相应的债权,在行为人作出虚假支付痕迹等操作手段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因此,在现阶段的“日常贷款”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不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行为人就符合诈骗罪的前三个步骤,即行为人犯了诈骗罪——被害人有错误的理解——被害人在错误的理解基础上处分财产(债权)。 但是在这一点上,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所以对“日常贷款”行为人犯罪形态的评价取决于后续债权是否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际上是基于债权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则构成欺诈(既遂);如果行为者未能实际获得财产,根据未能获得财产是否是由于行为者的意愿或行为者主动停止以外的原因,确定行为者构成欺诈(企图)或欺诈(中止)。

   敲诈勒索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可以描述为:恐吓行为——对方产生畏惧感——处分行为——财物转移。在“套路贷”犯罪中,当行为人自己布下的套路没有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借贷合同时,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发出将会向相对方本人或其家属、财产等采取不利措施的恐吓方式,如将揭发其隐私、对其家人进行滋扰、揭发隐私等,导致相对方心理陷入恐惧,进而迫使其与行为人签订“借贷”合同。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相对方财产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制造虚假给付借款痕迹,让被害人承担债务,行为人自己获得相应债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此种行为的犯罪形态与前述诈骗罪的论述趋同,即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区分行为人未能实现债权的原因,将行为人的行为相应地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或中止。

  抢劫罪。抢劫罪对暴力、胁迫程度的要求高于敲诈勒索罪,即其所要求的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程度。而且,对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胁迫而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 敲诈勒索罪 在“套路贷”犯罪行为人采用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制相对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应以抢劫罪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刑法评价。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前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论述相同。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套路贷”行为人在强制相对方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造成相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应以抢劫(既遂)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索要债务”和通过胡萝卜加大棒实现非法占有阶段可能被怀疑的指控。

   非法监禁罪 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行动自由。因此,只要是实施了侵犯了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符合本罪对拘禁手段行为的要求,不论采取的是有形抑或无形的拘禁手段。利用有形力进行非法拘禁易于把握,但利用无形力,比如利用人的羞耻心理、恐惧感、错误认识等,同样可以成立 非法监禁罪 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对不按照“合同”还债的相对方予以拘禁,迫使被害人按照行为人的意志还债,进行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从而满足、实现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但“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采取的拘禁方式可能并非典型的使用强制力将相对方禁锢在某一地点,而是采取更为隐蔽、模糊化的方式拘禁被害人。如为相对方提供食宿,相对方外出时派人随行跟随,相对方打电话时行为人在旁监听,行为人带着被相对方一起去娱乐场所共同娱乐等等。行为人采取的针对相对方的上述行为方式,看似没有限制相对方的人身自由,但相对方在此情况下根本不敢离开,因为行为人已经事先告知相对方,如果离开将会去相对方家里要账,直至还款才会离开,会去相对方的单位吵闹,离开将会增加债务金额等等,致使相对方陷入恐惧心理,“乖乖”地听从行为人的安排,听任行动自由权益被非法侵害。因此,要透过“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表象,抓住其侵犯他人行动自由的本质,对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要求的,依法认定为 非法监禁罪

   寻衅滋事罪 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具体物质化“借贷”合同中的债权,对没有还款或者全部还款的相对人,往往伙同多人以对借款人进行殴打、辱骂等暴力方式,以及泼油漆、电话轰炸、通讯录群发暴力短信、撬房门、无休止尾随等软暴力方式,任意毁损借款人财物,致使借款人心理恐惧、扰乱受害人正常生活、损害受害人社会影响,迫使相对人不堪其扰,被迫还款。于此情形下,催债人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 寻衅滋事罪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相对人没有支付“借贷”协议约定款项时,往往会利用其制造的虚假给付痕迹、公证文书等证据,对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对方履行“借贷”协议,从而实现假借法院之手,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捏造法律关系,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构成 虚假诉讼罪

  “日常贷款”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套路贷”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等罪名,实现债权阶段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对行为人如何正确定罪处罚,就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套路贷”犯罪案件刑事法律的适用,要严格坚守罪责刑相适应、侵犯法益数量、种类、罪名评价范围等原则进行处理,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全面、准确法律评价。总体而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债权完毕,行为人即成立相关犯罪,后续的实现债权行为是前期设立债权行为的自然延伸,如果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在相对人、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设立债权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认定处罚即可。 行为人在确立债权阶段参与诈骗罪,在实现债权阶段参与敲诈勒索罪的,视为诈骗罪。 正常情况下,“日常贷款”犯罪嫌疑数额较大,诈骗的法律处罚相对较高。相信诈骗犯罪能够更好地反映“日常贷款”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性质,能够评价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也能够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如果债权实现阶段对同一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超出了债权设定阶段鉴定收费的评估范围,即债权设定阶段的收费不能涵盖债权实现阶段的收费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债权实现阶段收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确立债权阶段参与欺诈或敲诈勒索罪,但在实现同一债权阶段参与抢劫(不包括对对方造成轻伤或以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被视为构成抢劫。 因为“常规贷款”行为人指向相同的当事人和合法利益,选择重罪来定罪和惩罚行为人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更加全面和适应性的评价,避免重复评价。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债权实现阶段侵犯了一种新型的合法利益,则应分别认定确立债权阶段罪和实现债权阶段罪,并对几种犯罪进行合并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债权设立阶段涉嫌欺诈,但在债权实现阶段涉及非法拘禁罪,则“日常贷款”行为人应同时受到欺诈和非法拘禁的处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债权确立阶段,行为人只侵犯了财产的合法利益,但在债权实现阶段,行为人也侵犯了对方的合法利益的行动自由。无论是债权设立阶段的犯罪还是债权实现阶段的犯罪,都不能涵盖这两个阶段所体现的合法利益。只有将几种犯罪的处罚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评价“日常贷款”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实现对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评价和相应的犯罪处罚。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