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2-02 05:30:50
刑法的解释必须侧重于个人犯罪的构成要素和受保护的合法利益。国家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惩治欺诈者,不能突破法定刑原则或牺牲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以免混淆处罚与其他制裁或救济措施的界限,造成刑法的滥用和浪费。
欺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随着社会转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欺诈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各种变化。 例如,“碰瓷”、“酒精支持”、“一举两得”、“短重少钱”和“非法牟利”、“短期多次闪婚换一定金额”、“多次购买短途车票坐长途汽车”、“假离婚从银行贷款买房”、“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在保健品销售中的功效”、“假扮他人医疗保险卡”等。 面对上述新的欺骗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重大争议,这也对刑法的解释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的来说,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扩大解释方法以应对社会变迁是合理的,从而实现刑法规范中关于诈骗罪的行为类型,避免刑法解释意义上的“犯罪黑号”的发生。 然而,如果对刑事定罪的扩大解释没有限制,就会对欺诈的过度刑事定罪产生怀疑,并模糊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
对诈骗罪实行宽严相济必须回归“财产犯罪的保护”
诈骗罪中的犯罪与非犯罪之争往往穿插在刑法与民法之间,财产犯罪的保护利益往往贯穿其中。
财产犯罪的保护利益本身代表或包含着刑法对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价值选择——主要做什么或次要做什么的价值选择。它是整个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属于刑法体系的范畴。 构成要件的保护利益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至于对诈骗罪的宽严相济适用,我们也必须回到“保护财产利益罪”的实质位置来回答。 从理论上讲,法益理论有两个功能:一是解释原则和指导原则作为构成要素的功能,即制度的内在功能;第二,如果没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就应该合法化,即所谓踩刹车的系统关键功能。 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区分“特别重大的法律利益”、“重大的法律利益”和“一般的法律利益”进行个性化的展示 就财产而言,一方面,它不能与个人身份法、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相提并论。另一方面,行政法或民法的运用仍然可以实现合法权益的恢复。合法权益的恢复就是财产损失的恢复。此时,刑法中值得惩罚的惩罚性基础总体上缺乏,可以作为一种犯罪来评价。 在这方面,目前理论界给出的初步思考线索非常有限。笔者认为,即使欺诈行为继续演变,我们也不能混淆对欺诈的解释,也不能以部分和全面的方式用“欺骗”这一事实代替欺诈的个人构成要件,忽视欺诈罪中合法利益保护原则的局限性。相反,我们应该严格解释欺诈的构成要件和受欺诈保护的合法权益,以追求欺诈的广泛而严格的处罚范围。
故意认定鉴定欺骗为欺诈
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拟事实可以分为实物事实和评价事实。前者涉及欺诈工具或目标的不存在和不现实,而后者涉及对信用评级和盈利能力的高评价。 毫无疑问,隐瞒和捏造事实真相构成欺诈。 然而,为了捏造评估事实,如吸引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承诺赚钱,或引导广大股东购买股票,虚假承诺股票肯定会上涨。在这方面,如果投资者赔钱,捏造评估事实的肇事者是否构成欺诈?另一个例子是夸大产品在健康产品销售中功效的虚假广告是否构成欺诈?作者认为,有必要特别谨慎地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欺诈。欺诈的本质是让人们陷入或继续保持错误的理解。欺诈的程度必须有所区别。对于股票市场的投资,有一点常识的人会明白,不可能只盈利而不亏损。同样,对于医疗保健市场来说,治愈所有疾病是违背常识的。这种欺诈不能被解释为使人们陷入或继续保持对标准的错误理解。
以商业为导向的欺骗被认为是欺诈,应该严格限制。
诈骗罪中的欺诈可以分为“占有型”和“管理型”。欺诈是欺诈和贪污的结合,是财产占有型犯罪,而不是欺诈和管理型欺诈下占有的结合 刑法和民法在法益保护的内容上有所重叠。当刑法和民法具有相同的保护目的时,刑法保护应该让位给民法救济。商业欺骗是基于占有的获得,而不是所有权的占有。刑法和民法具有相同的保护目的,即为被侵权人开辟救济渠道。对于可以通过民法手段实现的救济,没有必要在刑法谦抑的基础上运用刑法。 同时,占有不是诈骗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商业欺诈一般是获取他人财产的占有,一般不属于诈骗罪 欺诈是故意犯罪。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它是要骗取被害人的所有权还是占有,这是区分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关键。 刑法理论需要界定欺诈和民事欺诈的界限。欺诈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主观上不愿意返还已经占有他人财产的相对人的财产。民事欺诈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通过欺诈手段谋取更多的利益。 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个不成文的构成要素,需要结合欺诈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来界定。 笔者认为,简单的反占有商业欺诈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因为商业欺诈的实施者往往不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他人的财产,以寻求更多的额外利益,缺乏“值得保护的实质性法律利益” 举个例子,在借房的情况下,因为演员生意失败,他想通过欺骗朋友出租房子来赚钱。他对他的朋友撒谎说他的家人病得很重,需要在医院借一栋房子治疗。因为他的脸,他的朋友免费把租来的房子借给了他。这位演员通过在一年内以总共36,000元的价格租下被骗的房子而获利。然后他的朋友发现了并报警。 另一个例子是骗取单位的汽车运行运输赚钱。 上述侵权行为是受害者拥有房屋或汽车,而不是所有权。这也是典型的民事欺诈。被欺骗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简单地将中介行为定义为欺诈,用刑罚代替民事救济。 刑法是相辅相成的。虽然刑法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保障法律,但它超越了民法和行政法,有其独立的违法性和责任判断标准。因此,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不能转变为刑法意义上的欺诈。
当财产损失的范围受到“法律经济财产理论”的限制时
欺诈是间接犯罪,财产损失是该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基本要素 关于欺诈中财产损失的认定,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法律财产理论”、“经济财产理论”和“法律经济财产理论”的分歧。不同的理论对欺诈的成立有不同的影响。 经济财产理论存在着扩大欺诈处罚范围的问题,也存在着价值评估不良的问题,如毒品价值 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妥善处理刑法与人民的关系,刑法的保护不能违背“先无后有”确立犯罪的逻辑,即当民法和其他既有法律不保护相应的法律利益时,刑法会介入对某些法律利益的保护,刑法也不会保护赃物、违禁品和其他不受民法保护的利益,因此,“经济财产理论”和“法律财产理论”都是不可取的。 同时,法律财产理论将刑法界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经济财产理论将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界定为财产,两者都存在扩大诈骗罪处罚范围的问题 笔者认为,财产的具体内涵应坚持“法律经济财产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才属于财产,如果一个人坚持以合法经济财产理论诈骗赃物和违禁品,或者如果一个人欺骗他人免除其非法债务,或者如果一个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他自己的财产被另一方非法占有或实现合法债权,则不存在财产损失。 毕竟,刑法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不能无限制地承载刑法保护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财产秩序。
诈骗罪处罚范围的宽与严的确定涉及如何平衡刑法的保护功能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这种平衡不仅要考虑刑法与民法的协调,还要考虑在变化的时代对财产法益的重新评价。 在物质相对丰富的工业时代,刑法保护财产的意义也不如以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刑法保护财产合法权益的观念,引导人们追求合法权益的恢复而不是情感上的报复。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一方面,即使我们坚持对诈骗罪进行客观解释和扩大解释,也应该合理确定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的界限,以避免刑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应坚持实质性解释的立场,同时坚持扩大解释和客观解释,避免过分扩大诈骗罪的处罚范围。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