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为何改判无罪?答案来了!

时间:2019-11-04 10:16:23

   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四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再审。经过审议,法院宣布原审判中的被告秦幻云、秦帅、黄海凤和肖金山分别无罪释放。



   2016年4月22日,秦云昌在卢氏县徐家湾乡宋松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斜坡上采集了一丛三种兰花。在回来的路上,他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的警察抓住了。 根据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秦幻云非法从兰花属中采集兰花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云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卢氏县人民法院认定秦幻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获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大花蕙兰的3种植物。他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行,性质严重。 公诉机关被指控犯罪。秦云被绳之以法后,可以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秦幻云确实表现出悔悟,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他可能会被依法停职。 因此 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秦幻云、秦帅、黄海凤和肖金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们不构成犯罪。 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重审后,发现, 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原判决被法律错误适用,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重审这四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回答记者关于此案的提问


   1.问: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秦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3000元罚款 今天,该案件被宣告无罪 请问,错误判断的原因是什么?


   答:我非常感谢公众和媒体朋友对这一事件的持续关注。 2017年4月,我们承诺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蓝皮书草案,回应公众舆论的关注。 今天,我们宣布包括秦云和其他各方在内的四方是无辜的。这是为了履行我们最初的承诺,以诚实的方式承认我们的错误,以公开的方式回报当事人的清白。


  我们相信, 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我国关于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我国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自1981年4 月8日在我国生效,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国务院于1996年9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1999 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据此,可以认为,我国认定《华盛顿公约》中规定的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我国刑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处罚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其他植物”进行解释,明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作为重点保护植物优先 和 本案涉及的罪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


   一般来说,本案审理中法律的适用涉及对中国现行刑法、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的理解和适用。 相关调查人员对法律的适用不确定,并犯了错误。 被告在原审中提出申诉后,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依法予以纠正。


  2.问:法庭将如何处理秦云和其他四人被判无罪后已经支付的罚款和国家赔偿?


   答:案件再审宣判后,陆川法院将安排人员退还原审被告已缴纳的罚金。 此外,陆川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赔偿问题。


  3.问:据我们所知,卢氏法院近年来判决的曹兰案件不止这四起。我想问卢氏法院将如何处理其他案件。


   答:虽然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严格遵守对特定罪行依法惩处的原则,切实保护人权,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调查。 由于大花蕙兰尚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列为《刑法》第344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植物种类缺乏依据,有必要根据实事求是、依法纠正错误的原则,纠正原审中的错误判断,纠正原审被告的无罪。 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们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