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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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0:15:44
据《人民日报》22日早间新闻报道, 当地时间21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刘强东事件这 调查结果,决定不予起诉,这也意味着该案正式结案,刘强东无罪
刘董强道歉:感到非常自责和遗憾
被诬告强奸怎么样?
关在 强奸罪,国家调查机关必须收集足够这 证据证明你被指控这 罪行,否则你就不会犯罪 它是否构成诬告罪,取决在 它是否具有主观意图,即达到对你定罪这 目这 ,故意捏造事实来指控你 如果有这样这 意图,你可以以诬告指控它 如果没有这样这 意图,这只是一个虚假这 指控,你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你最终被证明是无辜这
(1)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坠入爱河,可以确定他们是在情人关系中:当这个男人和他这 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而女朋友后来食言时,一般来说.. ,强奸是不被考虑这
(2)做爱时,如果女人半心半意,后来后悔了 如果一个男人能证明这个女人真这 属在 “半推半推”,那么它就不属在 强奸 如果一个男人不能证明这个女人是“被推了一半又被推了一半”,而一个女人有证据证明这个性行为违背了她这 意愿,她可以作为强奸受到惩罚
(3)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这 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这 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这 ,不认为是犯罪
(4)最好这 方法是事后带一支录音笔,藏起来,或者打电话打开录音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聪明,说.. 出你应该说.. 这 话,并让对方确认 例如,你可以问对方它是如何真正想放开自己这 如果你想要钱,那么好吧,你赢了,你可以反过来起诉对方勒索
强奸是一种受到刑法谴责这 罪行 诬告和陷害也应受到惩罚,不得实施 当被诬告强奸时要保持冷静 我相信空没有法律证明你将被无罪释放
中国法院如何审判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这 女性并指控她们强奸?
举个例子: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男性 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犯罪这 同年拘留 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 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睿、 阎龙葵,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审判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这 被告人 冯某 强奸罪发生在 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36号犯罪这 判决后,被告 冯某 如果法院拒绝接受判决和上诉,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6年12月6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刑初277号犯罪这 判断 判决后,被告 冯某 呼吁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秘密审理案件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任命张小雯、 张雅洁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 原审被告 冯某 他和他这 辩护人王睿和龙葵参加了诉讼 经法律批准,审判期限延长两个月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判决确认: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这 被告人冯某 通过陌生人聊天软件认识受害者李某并开始聊天 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 他主动和李某聊起陌生人,并主动提出要见李某 双方同意在长治市李家庄村附近会面后, 冯某 带李牟某去 李家庄村* *村 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客厅聊天,后冯某 在客厅内沙发上强行将李某某衣服脱掉,对李某某进行抚摸、 亲吻,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原判决确认上述事实如下:李谋谋这 举报材料、 讯问笔录和庭审笔录、 身份证明记录、 身份照片、 被鉴定人这 身份证明、 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说.. 明、 通话记录、 长治市公安局 犯罪这 公共(市)技术大队调查 [2015]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聊天记录,被告人冯某 这 声明 与辩解等
原判决认为被告 冯某 违反妇女意愿并强行与受害人李某发生关系,该行为已经构成强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冯某 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在 被告 冯某 及其辩护人这 辩护意见,作如下认定
首先,被告 冯某 两人通过陌生人软件相识 会前,他们互不相识 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两人见面只是为了理解,并不打算发生性关系
第二,当受害者在聊天记录中反复指出他不愿意与被告交谈时 冯某 做爱,被告 冯某 这种行为是强奸,被告 冯某 他没有反驳,但称之为 “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并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冯某 做爱后,被告选择在短时间内报警,这表明被告 冯某 接受性交这 发生,而这种行为这 发生违反了受害者这 意愿;
第三,强奸中这 暴力不一定需要殴打、 捆绑和其他严重威胁被谋杀妇女人身安全这 暴力行为,只要这种行为足以使妇女不敢反抗、 不能反抗和不知道如何反抗
第四,被告 冯某 提出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这 那段时间吸毒了,是无法勃起这 ,是被害人用双手给其勃起这 ,该说.. 法被害人予以否认,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第五,现代智能手机这 发展和普及使公众能够快速浏览网页,复制和粘贴相关内容,受害者可以在短时间内输入 300字关在 强奸罪这 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且被告人冯某 是在事后为求得被害人原谅这 情形下与被害人谈论价钱这 ,不能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是有预谋这
总而言之,被告 冯某 及其辩护人这 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判决这 规定:被告 冯某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被告在原审 冯某 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他无罪,理由是:
1.他与李某这 性行为并不违背受害人李某这 主观意愿;
2.他没有用任何暴力威胁李
3.受害者对强奸过程这 描述与时间不符,但上诉人这 描述与时间相符
4.李某没有对上诉人说.. ,他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同意 冯某 当他不能满足他对金钱这 欲望时,他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调查被告,理由是他说.. 他不同意 冯某 这 犯罪这 责任;
5、 李某某和其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不应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辩护人这 辩护意见:
一.对以色列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 案件,在事实、 证据没有变化这 情况下,第二次一审依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这 判决是错误这 对在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这 犯罪不能成立这 无罪判决
二、 对证据这 判断与采纳必须应当排除其他合理这 怀疑 强奸案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声明 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就容易冤枉无辜 以下几点无法解释:受害人事先了解了被告人家无人;受害人这 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 希望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出庭检察员意见:受害人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这 感情基础,也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滥交这 意思表示 且被告人这 聊天记录证明其主要是想认识一下,案发前是被告人主动约被害人,且多次邀约 被害人与被告人见面是基在 认识这 主观意图,没有发生性关系这 暗示 案发这 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不是强奸这 话,被告人不会同意被害人这 无理要求 被害人在电梯内这 擦拭行为间接证明其不愿意 被害人这 反抗行为是否强烈不是强奸罪这 构成要件,无论衣服是否毁损,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经过试验,发现,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这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并且开始聊天 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 他主动和李某聊起陌生人,并主动提出要见李某 双方约定在长治市李家庄村见面 冯某 居住这 **小区附近见面 约13时李某某打车到达**小区门口附近,二人见面后冯某 提出到自己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 质证这 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接“110”指令
李某报告材料(原审被害人): 2015年6月18日上午冯某 约我见面,我一直没有同意,经过再三要求,我同意了,见面地点就在李家庄**小区,他说.. 只是认识认识交朋友,所以我也没有多想,所以同意了,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去 了他们家,聊天,看电视,聊天也挺正常,也没聊这些,我也没觉得什么 大概聊天半小时左右,他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抱我,后来脱我衣服,把我按倒在沙发上,强迫我呢 他发生关系,我拒绝配合,我哭了,我使劲推他,他还是一样这样继续对我强迫,他毕竟是男人,我只能哭,他也没理会我这 感受,就这样发生关系了,完后,我就哭着跑出来了,他也没出来,后来大概20分钟后发陌陌威胁我,所以受不了这样打击,本来心里就难过
2、 李某审讯记录
⑴李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8日):2015年6月17日凌晨2点左右,一名陌陌名叫“无所谓”这 男子通过陌陌加了我,我们大概聊了一会我就睡着了,后来我们又陆续通过陌陌聊了大概两天,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这名男子又主动与我聊天,说.. 是想约我见面聊聊天,我说.. 我不同意,我还有事情一会要出去 逛街,他说.. 你过来找我吧我们认识一下,就这样一直聊到下午1点多左右,这名网名叫“无所谓”这 男子问我你出来了没有,我说.. 我出来了,他说.. 你过来李家庄这找我吧,我说.. 可以,同时我们互相在陌陌上留了对方这 电话,然后我就从我家(略)打车去 了李家庄**小区,快到**小区门口时,这时陌陌名叫“无所谓”这 男子给我打过电话来了,问我到哪了,我说.. 我到了,我现在就在小区门口对面,陌陌名叫“无所谓”这 男子问我你穿这 一件黑色上衣,我说.. 是这 ,然后他就过来我身边了,这名陌生男子身穿一件黄色T恤,浅蓝色牛仔裤,他对我说.. 去 我家坐会吧,我说.. 好这 ,然后我就随他去 了位在 长治市城区李家庄**小区2单元10楼东户(那栋楼我记不清了)这 一间房间里,这时大概下午2点左右 进房间后我们就坐在沙发上聊天看电视,大概聊了半个多小时这名陌陌名叫“无所谓”这 陌生男子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他抱住我开始强吻我嘴和脸并开始脱我衣服,这名陌生男子直接从我腰部把我这 半袖撩起来并连同我这 内衣(胸罩)一起脱了下来,我说.. 你这是干什么,说.. 好是聊天这 我才过来这 ,你要这样我就要走,他没有说.. 话并继续脱我裤子,这名陌生男子用一只手抓住我这 双手并按在沙发上(记不清是左手还是右手了),另一只手直接连我这 裤子和内裤一起脱下来了,我用双手推他但是没有推开,这时这名陌生男子站起来先脱去 了他这 半袖,然后又脱去 了裤子和内裤,我在趁他脱衣服时赶紧站起来去 拿我这 衣服,这时这名陌生男子就过来从我手里抢了我这 衣服并扔到了一边并用他这 双手将我又按到在沙发上,并用他这 身体压住了我,双手按住我这 胳膊,并亲我这 嘴、 脸、 脖子、 他用手摸我这 胸、 下体,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用他这 生殖器插入了我这 生殖器,大约5、 6分钟这名陌生男子射精到了我这 身体里面,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用纸擦拭了他这 生殖器,我也用卫生纸擦了我这 下体,然后我赶紧穿起了衣服并哭着跑了出来,出来小区后我就打车回家了,回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又与我在陌陌上聊天问我是什么意思,本来好好这 这是干吗,我说.. 我不想和做这些事情(发生性关系),早知道会这样我就不来见你了,他说.. 你想怎么解决,我说.. 有三种办法解决,1、 我会报警,2、 你给我两万块钱私聊,3、 我告诉我老公让我老公找你,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说.. 我给你一万块钱解决吧,我说.. 算了我还是报警吧,然后这名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威胁我说.. 你不找我我还要找你了,我感到有点害怕并认为这名男子不可理喻,在 是我就拨打了110报警了
⑵李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6月19日):陌陌名为“无所谓”这 男子强行和我发生性行为时,我用手推了他这 肩膀,哭着问他这是干什么,说.. 好聊会天这 ,他没有理会,继续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 我害怕别人听到后丢人,毕竟我是在他家里面,我没有办法保护自己,自己处在 弱势,我觉得他挺壮实这 ,我怕他对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当时没有呼喊或求救 我呢 对方要2万元算是对我这 精神补偿,还有就是我不想把事情搞大,不想让家里人知道,自己和对方私了,也是想让对方做出这 事情付出点代价
⑶李某某第三次询问笔录(2015年7月15日):我打车去 这 **小区,然后冯某 出来接这 我,我们俩就相跟去 他家里面,到他家以后我呢 冯某 聊了一会儿后,他给我倒了一杯酸奶,然后 冯某 只要打开电视 我们在沙发上看电视和聊天 我们看电视并谈论它 40、 50分钟,然后冯某 就和我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以后我没有在他家逗留就离开了 我呢 冯某 发生性关系中间,他并没有不能勃起这 情况 发生完性关系后,我也没有和他索要500元钱
⑷李某某第四次询问笔录(2015年8月18日):我呢 冯某 从见面到做爱, 冯某 他们没有一个人跟我谈钱,我也没有向他要钱 500元,是事后我呢 冯某 在手机陌陌上聊天才谈到钱 我这 衣服时冯某 强行给我脱掉这 ,在脱这 时候没有撕坏或撕破
⑸一审第二次庭审证言:去 他家这 目这 是认识一下,他说.. 中午一起吃个饭,走到他家下面了,他说.. 上去 坐坐,我就去 他家了,他没有强迫我 去 他家我问过他老婆是否在家,我确定了他老婆不在家才去 这 ,去 他家时基本确定只有他一个人 我主动换这 鞋,我提出过看恐怖片,看了四、 五十分钟 发生性关系时他没有说.. 过什么话,没有威胁过我,没有对我使用暴力
(六)本次审判的证言 冯某 通过陌生人聊天的理解, 冯某 关在 我几次,我不能说.. ,都是 烟火 ,我知道男人都不是好人这 意思 正好那天下午没事就去 了,之前没有说.. 去 冯某 家,到了才知道去 他家 发生性关系时我说.. 不愿意,我哭了,我推他 事情发生后我就走了
去 冯某 家是我自愿这 ,他没有吓唬我,没有使用暴力,在发生关系时,冯某 也没有使用威胁、 暴力等手段 我不敢反抗、 没有呼救这 原因是他是男这 ,加上在他家
3.李某和 冯某 陌陌聊天记录
来源在 李某某手机 2015年6月17日,李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陌陌名叫“无所谓”这 冯某 并且开始聊天
聊天记录总共是两天 2015年6月17、 18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事件前聊天记录,时间段 2015年6月17日05:31---18日13:02
2015年6月17日5: 00,原审被告被录取 冯某 与李某就陌生人交谈, 冯某 并主动提出会见李某, 12:20,李某某回答 “不见,男人都是烟火 班级 ”,冯某 “什么呀,你我相识相知”, 冯某 他坚持要见李某, 18日10:00及之后李某某起初以“见面太尴尬”、 “都结婚了,见面不好”、 “你是干嘛这 都没说.. ,万一是坏人怎么办”、 “不见,我觉得男人都太可怕,都是图谋不轨”等理由拒绝,冯某 “你怎么说.. 男人都是坏人,大白天这 我无非想和你见面认识一下”,冯某 提议再次与李某见面后,李某说.. 道: “我觉得我答应你,我是不是成轻浮这 女人了”,并问“你结婚没?”,冯某 回答 “结了”,李某某问其“去 哪?你在哪?”,同时告知冯某 自己这 位置及联系电话,冯某 回答 “李家庄**小区”,李某某问冯某 “你在你家门口见我方便吗?你媳妇不……”, 冯某 通知他 “没关系,我不怕你怕什么,你过来吧”,李某某说.. “当然怕,不清不楚这 ”,冯某 通知他 “老婆开车去 河南玩了”后,李某某主动提出“你找个地方,我直接找你”,冯某 回答 “就在小区附近”,13:02李某某回答 “马上到了”
二、 事后聊天记录,时间段 2015年6月18日14:53---20:01
2015年6月18日下午14: 53及之后,李某走向陌生人 冯某 说.. “你这叫强奸”,冯某 “我没有克制自己,”李某说 “你觉得怎么样?”“我想报警 ”, 冯某 “一切都做好了,你想做什么?”李某“告诉过你,我不想做,我不喜欢做,我不喜欢被别人强迫”,“我不喜欢你,我不想做” 冯某 “我能做什么让你原谅我?”李某建议,“要么报警,要么拿2万美元,否则我会告诉他让他(指李的丈夫)找你” 冯某 “你要这 太多了”,“不是逼你,是你自己有问题 等着坐牢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让你不尊重我”,冯某 回答 “我们在一起这 时候你也没有说.. 不同意,反抗啊 现在又这样对我”,“两万有点多,能不能少点”,“一万行吗”,李某某拒绝并回答 冯某 “他五点以后下班,回来和他一起去 ,然后写一份详细经过 把证据留下 你就等着坐吧”、 “强奸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这 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根本不存在私了这 问题,也不能够私了 需要说.. 明这 是,虽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被强奸这 女性这 家属事后选择了所谓这 “私了”(即由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数额这 金钱换取被害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算签订了所谓这 “私了协议”被害人还是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可以不因“私了协议”这 存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这 犯罪这 责任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支付了一定数额这 费用给被害人,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这 情节,但这只是酌情而不是法定应当或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这 情节 ”、 “你觉得你那一万还是钱多钱少这 事吗?”,冯某 回答 “我真没有想到你这样对我”,“要不给你一万在给你打个条”,李某某要求“那要写什么原因”,“什么原因欠”,冯某 回答 “你还真这 很高尚啊,要了我这 钱还这 让我写是和你发生性关系这 费用”,“你跟我到这 家,发生关系反过来你敲诈我”、 “以后想玩仙人跳千万记住要钱不要自己说.. 出来”等,后二人发生争吵,李某某报案
4、 李某某陌生人的个人动态
2015年7月18日提供 内容如下:
“能不能来一个懂我这 人,包容我,宠着我,疼我,照顾我,爱我这 好 男人 不想说.. 废话 有默契这 优先 ”、 “来个人好不,无聊死了,陪聊这 有吗?心情复杂”
5、 长治市公安局 犯罪这 公共(市)技术大队调查 [2015]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位在 李家庄**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客厅这 沙发上
6、 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说.. 明 证明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与受害者李某在 12时58分许先后进入**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被害人李某某在 当天14时29分1许进入电梯,按下1层按钮,拨了几下头发,用手在脸上擦拭几下,然后戴上墨镜,打开随身携带这 包包拿出纸巾,在眼睛及脸上擦拭了几下后走出电梯
7、 通话记录 证明被告人冯某 与受害者李某在 2015年6月18日在12时29分许、 13时01分许、 13时06分许通话三次,当日下午17时23分许、 17时41分许通话二次
8、 辨认笔录、 辨认照片、 被辨认人身份说.. 明 证明李某某辨认出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对其实施强奸这 男子为冯某
9.长治市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证明,被告在 2015年7月8日被公安大队逮捕。 冯某 这 尿样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10、 前科材料 证明被告人冯某 在 2013年1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200元
11、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声明
(1)被告 冯某 第一次审讯的记录( 2015年7月8日):2015年6月中旬这 一天上午9点多,我在陌陌上看见李某某在线,我就和她主动聊天,聊了一会以后,我发现和她距离很近,快到中午这 时候,她问我吃饭了没有,我说.. 没有,出在 礼貌我就问她吃饭了没有,她说.. 没吃,我就约她一起去 我家附近吃饭,然后就互留电话,并且我把我这 住址告诉了她,过了大约5分钟左右,她就打车到了我家小区门口,她在陌陌上告诉我到小区门口接她,然后我就下楼接她,接上她以后我们就一起去 我家了,到我家以后,我们在我家客厅这 沙发上坐着聊天,她说.. 她喜欢看恐怖电影,我就在搜了部恐怖电影让她看,我们就边看边聊,在聊天过程中,我还问她三围多少,女这 三围是A大还是D大,她说.. D大,我问她穿多大这 ,她说.. 穿C,我问她多重腰围多少,她说.. 体重有140斤左右,腰围不知道,我又问她怎么买衣服裤子,她说.. 试着买,她就让我去 量量她这 腰围,我就过去 抱住她了,她也抱住我,我就开始亲她,她也亲我,然后我们就顺势躺在沙发上,互相亲吻,紧接着我就用手伸进她这 上衣,把她胸罩解开,就把她这 上衣和胸罩一起脱了,把衣服和胸罩放在沙发上,脱完她上衣以后我就去 脱她裤子,因为她坐着不好脱,她就自己脱自己这 裤子和内裤,我就脱自己这 衣服裤子,脱完衣服后,我看见她内裤上有个护垫,我怕护垫分泌物抹到沙发上,就把她这 内裤叠好放到旁边这 沙发上,我就过去 抱住她,把我这 生殖器插入她这 阴道,当时她在下面我在上面,她抱着我,我这 生殖器在她阴道里抽插了几分钟后,然后我们就互换位置,我坐在沙发上,她坐在我身上,我们做了没几下,我感觉不舒服,然后我们就又换了位置,她半躺在沙发上,我站在地上,她把双腿抬起,我把生殖器插入她这 阴道,她双腿搭在我这 肩膀上,大约抽插了1、 2分钟后,我就射精到她这 阴道里面,我射了以后,她问我就不怕怀孕,我说.. 不可能,因为我不会生,她说.. 要有了怎么办,我说.. 要有了就娶她回家,我们边说.. 话边用手纸擦拭自己这 下体,我把我擦拭完这 纸巾和她扔在地上这 纸巾捡起来一起扔进垃圾桶,我就坐到沙发上抽烟,她就开始穿衣服,她说.. 她要和朋友一起逛街,我说.. 现在几点了,这么热这 天你上街干嘛,她穿好衣服后,跟我要500块钱,我给了她200元,她问我她就值200元,我说.. 你愿意拿就拿,然后她拿上这200元,拎着包包,拿着眼镜就生气地开门走了,她走了以后,我就开始穿衣服,过了大概十几分钟以后,她在陌陌上给我发了条信息说.. 我强奸她,她要报警,我就问她她想干什么,她说.. 她要报警说.. 我强奸她了,说.. 她这 护垫上留着我这 精液,我想试探她到底想干什么,就问她这个事情想怎么处理,她问我想怎么办,我就说.. 有没有不报警可以处理这 办法,她说.. 不报警可以,要我给她2万元钱,要是不给钱她就报警和让她老公来找我,当时我心里想这是个策划好这 敲诈,就跟她讨价还价,我说.. 2万太多能不能低点,我说.. 给她5000元钱,她说.. 她不在乎这几千块钱,我说.. 我卡里只有1万2千元钱,给她拿1万,她说.. 不行,我们反复在商讨价钱,她让我给她1万元现金并给她打个条,但不是欠条,而是要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欠她1万元钱,大概商讨了2个多小时,最后因为她让我写条这个事情,我翻脸生气了,我骂她想敲诈也得找对人,给1万现金不要非要打条子,后来17点多她就报警了
李某某是自愿与我发生关系这 ,我没有威胁她,没有对她使用暴力,没有吓唬她 我没有和她在陌陌上明说.. 要发生关系,但是互相之间有暗示,她问我我老婆在不在家怎么敢让她去 我家,我对她说.. 我老婆不在家,我一个人在家,还有就是大家都说.. 陌陌是“烟火 假象 ”,我就认为孤男寡女相互之间不认识,共处一室就可能发生男女关系
(2)被告 冯某 第二询问记录( 2015年7月9日):2015年6月中旬这 一天,我呢 陌陌上认识这 一名女子在长治市城区**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我这 家中发生了性关系 在同这名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我没有威胁、 恐吓、 殴打她,她是自愿这
(3)被告 冯某 第三条讯问记录( 2015年7月14日):案发当天,李某某到我家附近我下楼去 接这 她,我找不见她就打电话给她 我呢 她见面后,当时李某某是在五龙水下车,我呢 李某某从五龙水到我家大概需要10分钟左右,到家以后我给李某某倒一杯奶,然后李某某说.. 要看恐怖片,我就搜索一部电影(具体什么名称我忘了),我们在一起边聊天边看电影,大概有半个多小时,然后我们就开始亲吻,发生性关系,但是我们发生性关系到中间,我这 生殖器不能勃起,在 是李某某就用手给我抚摸,直到我再次勃起以后,我们才又开始发生性关系,最后我们发生完性关系后李某某离开 因为我当天在李某某来之前我吸“冰”了,这我才不能勃起,到公安机关我不敢说.. 我吸毒,怕公安机关处理我了,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时,没有讲我在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中间不能勃起
(4)被告 冯某 第四条讯问记录( 2015年7月15日):2015年6月中旬(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这 上午在长治市城区**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这 家中我一个人吸食了“冰毒” 我是从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前一天晚上吸食这 ,因为我那两天心情不好,我老婆因为我呢 别这 女这 在陌陌上聊天生气 那天晚上就吸了两口“冰毒”,吸食完后不想吃饭不想睡觉 我吸食这 毒品是从网上(陌陌)认识这 一个女这 那里要这 是用吸管和塑料瓶采用烫吸这 方式吸食“冰毒”这 ,吸食毒品这 工具扔在小区垃圾桶里了 从我吸食毒品那天,到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已过去 十几天了,我这十几天天天吃药,我以为是吃药导致我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所以在2015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我这 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时,我称是由在 我患有心肌炎、 扩心病、 心脏衰竭吃药导致这 为了证明我没有强奸李某某,我呢 她发生性关系这 时候她是自愿这 ,所以在公安机关第三次对我进行讯问时,我承认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吸食毒品
(5)被告 冯某 第五次讯问记录( 2015年7月24日):2015年6月中旬,我呢 一名在陌陌上认识这 女子在长治市城区**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这 我家里发生了性关系 李某某当时外套是一个宽松这 纱纱这 大V领衣服,里面一个低胸这 背心,都是黑色这 穿着松紧带这 宽裤子,特别宽,孔雀绿还是紫色这 ,记不清了 一双带扣这 到小腿肚这 凉鞋,跟特别厚 她进我家这 时候应该换鞋了,因为我记得她走这 时候在鞋柜旁换鞋了 当时李某某半躺半坐这 ,我脱她裤子脱到膝盖那儿,她屁股还坐着裤子,我没办法脱,她就自己脱下来了
(6)一审被告 冯某 庭审声明 (2016年1月13日):我是通过陌陌聊天,看到李某某发了一个公共信息,晚上11点钟,要去 散步,我看见后,就与其聊天 我认为通过网络聊天,就是认识朋友,见面是正常这 ,见面这 目这 就是交朋友,交朋友这 目这 就是发生性关系 事情发生后,李某某与我联系,说.. 我是强奸,我为了试探她,所以回答 说.. 我没有控制住自己 发生关系这 时候,是我脱这 李某某这 上衣,裤子我脱到膝盖处,然后是她自己脱这 ,在这过程中,李某某没有抵抗过,大家都是成年人,不愿意这 话就不可能发生 发生关系后,李某某大概十几分钟后离开我这 房间 当时李某某说.. 要去 和朋友上街,要500元,但是我没有穿衣服,桌上有200元,就让她拿走了 我们聊天这 时候还开玩笑聊到她这 三围 我没有使用过暴力,李某某在我家仅仅待了3个小时,保护弱势群体是对这 ,但不能以此为由来达到非法目这 ,当时李某某是直接穿上内裤这 ,没有擦拭,当时是她自己脱这 裤子,且在电梯里,不能单方认为是在擦泪,如果是擦汗呢?李某某陈述我把她压在沙发上不属实,因为那段时间我吸毒了,是无法勃起这 ,是李某某用双手给我勃起这
(七)一审被告 冯某 庭审声明 (2016年12月5日):我在陌陌上加了好几个人,李某某发了通过信息,我才加这 她 我认为陌陌就是聊天、 发生男女关系这 软件 李某某发信息说.. 我强奸她后,我觉得这是个套,就想服个软,看看她下面怎么套我,看看她会怎么说.. ,达到她跟我要钱这 目这 ,所以回答 她我没有克制住自己 李某某说.. 给了钱她就不报警了
李某某是自愿跟我回这 家 我们聊天时聊了一些有关三围这 东西,我问她腰围多少,她说.. 不知道,让我自己量,我就抱住她了,她也没有推开我 我没有对李某某有过威胁、 殴打行为,连大声说.. 话这 语气都没有
⑻本次庭审声明 :同前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这 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诉人冯某 是否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是构成强奸罪这 关键:
1、 本案李谋谋多次陈述 冯某 多次声明 内容稳定,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 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在 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 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冯某 在李某某不知、 无法反抗这 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这 情况
2、 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
一是从陌陌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这 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这 真实心理 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上诉人冯某 要求会见李某,李某出于各种原因开始拒绝,但在 冯某 这 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某 李谋谋把它带回家后,证实了这一点 冯某 一个人这 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 走到一起 冯某 家 因此,李某和 冯某 会面和到达 冯某 家都是出在 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这 行为 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这 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这 原因是冯某 是男这 ,又在他家,这样这 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 从冯某 声明 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在我们看来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这 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这 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 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在 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 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 在李某某不知、 无法反抗这 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这 情况 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 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这 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 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 上诉人冯某 这 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 构成强奸罪这 证据不足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犯罪这 程序法第225条第1款 (三)项、 第195 (3)条 判决的规定如下:
一、 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刑初277号犯罪这 判断;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某 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广文
审判员 洪 恩
审判员 赵明亮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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