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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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0:03:27
律师必须出席“供认、承认和惩罚声明”的签字仪式。律师应该知道“供认、承认和惩罚声明”不能随便签署, 一旦他食言, 可能有一定的自噬风险。这也反映在“口供、承认和宽大处理制度”中, 但律师应注重理解, 充分提醒和提前告知。
关于签署口供、承认和处罚书的几个问题
首先, 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的制度不是一种“讨价还价的辩诉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 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 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诉辩交易, 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 一般即可定罪判罚, 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正是因为不是“交易”, 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得实事求是的去认罪认罚, 而不是让你去投机取巧, 将原本不具有犯罪事实的进行认罪。
第二,
即使嫌疑犯和被告签署了“认罪书”,
他们仍然可以被判无罪
审判阶段,
审判长仍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判长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知悉性审查,
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第三、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
“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第四、基础事实(或者在案证据)审查。
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
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
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
或者事实不清,
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
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依法宣告无罪。
第三,
一旦签署,
“供认和惩罚声明”即使被撤回,
仍可用作有罪供认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
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则原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的《供认、承认和处罚声明》不能作为其供认和处罚的依据。
但它仍可能被用作他认罪的证据。
,
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因为从形式上讲,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
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
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
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又反悔的,
虽然该反悔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
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撤回后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也体现在如下“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的第七条告知内容中:
三十人民检察院
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本《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上签名, 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该《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方为有效。
三、《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认罪认罚情况, 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提出有罪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 / 值班律师可以就从宽处罚的具体范围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定罪准确的, 一般应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六、《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签署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 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 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的, 视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的《供认、承认和处罚声明》不能作为其供认和处罚的依据。 但它仍可能被用作他认罪的证据。 , 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反悔并申请重新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 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重新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重新提出 量刑建议
九、经协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有权不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住址: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本人 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 了解并批准以下内容:
1、 人民检察院指控我 的犯罪事实, 构成犯罪。
2、 由人民检察院提出 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 , 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 已获得翻译服务, 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项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法律意见, 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 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 除了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载明的内容, 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每一项内容, 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及《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文件格式供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案件时使用。
二、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应当由具结人阅读后亲笔签署, 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其宣读后, 由其签名。签署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并在具结书上签字并写明其律师执业证号。
三、《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和《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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