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拒执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应如何认定?未达标准能否定罪?

时间:2019-11-04 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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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执行能力但情节严重拒绝执行的人”:(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应该如何决定判决或裁定?例如,如果被执行人目前欠申请执行人100万资产,而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无偿转移10万资产,如果被执行人在上述资产中仅隐瞒1万元,是否可以算作“判决或裁定不可执行”或“判决或裁定不可执行”?因此,在拒绝执行罪中,当被执行人有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有必要证明被执行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罪。除了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证明之外,还必须避免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使判决或裁定不可执行”的严重标准


拒不执行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确定需要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能力;二是行为人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第三,行为者拒绝执行该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不视为构成拒不执行罪。


本文将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害或无偿转移财产,并在一定程度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但未达到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程度,来分析拒不执行罪与非罪。


第一,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转移或隐匿超过执行标的10%的部分财产,可视为符合“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于2018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对如何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具体情形如下:

1、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 2 万元以上,单位达 15 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 10%的;

2.导致该人的唯一可执行财产被执行或担保人不可执行;

3.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或者转移有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殊物品,致使特殊物品无法交付,且价值无法弥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让产权证书、财务账簿或者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对“判决、裁定不可执行”情况的认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无偿转移财产的,个人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单位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金额为1万元,单位金额为3万元;

2.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虚假和解的方式将财产转移或者担保给他人的;

3.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或者转移有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殊物品,致使特殊物品无法交付,价值无法弥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让产权证书、财务账簿或者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项和第四项“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拒绝执行的手段和后果等情况掌握。


综上所述,由于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案件,编辑在处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时,倾向于根据“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案件将上述信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移的财产数额达到被执行人数额的10%,但个人不超过5万元,单位不超过25万元的除外;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使其达到担保金额的10%,但个人或单位未达到一定金额的除外(一定金额可参照当地工资水平,或参照河北省20000以上标准进行初审,以下“一定金额”按此解释);


2.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移的财产数额不足执行标的数额的10%,但个人或者单位未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超过一定数额,且该财产是被执行人唯一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该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虚假和解转移给他人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至担保金额10%以下,但个人或者单位未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


3.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匿、转移或者转移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殊物品,致使该特殊物品无法交付,价值无法弥补,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认定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严重后果);


4.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让产权证书、财务账簿或者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


根据销售解释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确认,可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场所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认定“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罪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有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不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命令、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决,可能构成拒绝执行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支付令的裁定、有效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应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的含义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能够执行但拒不执行”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者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符合其他可以执行但拒绝执行的情形]

有义务履行的人有能力履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视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拒不报告或者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命令等拒不执行的行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三)拒绝交付法律文件规定的财物或者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四)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手段与他人串通,阻挠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或者冲击执行现场,妨碍执行工作进行的;

(六)侮辱、围攻、拘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不可能的;

(七)损毁或者抢夺执行案件的材料、车辆和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的衣服和执行案件的执行证明,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八)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拒不执行判决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1条[拒绝犯罪定罪案件]

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者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8年10月23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第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可执行”:

(一)造成个人2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不能执行,超过已执行投标金额10%的;

(2)致使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唯一可执行财产不可执行;

(三)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或者转移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殊物品,致使特殊物品无法交付,价值无法弥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产权证书、财务账簿或者在经营范围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遗嘱执行人、助理遗嘱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移财产,担保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将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转移或者转移至8000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视为“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 拒绝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护理费、养老金和医疗费的,可以参照前款标准执行。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敏法[[2018]204号]

第十六条[导致判决和裁定不可能的具体适用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判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可以执行但拒不执行”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坏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每人1万元(人民币,下同)和3万元;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金额为1万元,单位金额为3万元;

(二)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虚假和解的方式将财产转移或者担保给他人的;

(三)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或者转移有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殊物品,致使特殊物品无法交付,且价值无法弥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故意损坏、隐匿、转移产权证书、金融账簿或者不履行业务范围内的法定职责,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项第(四)项中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拒绝执行的手段和后果等情况予以把握。


四、认定“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情形构成拒绝执行犯罪的典型案例


关于如何认定拒不执行罪中的严重行为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的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例和意见,供读者参考。


1.被执行人将房屋秘密转移给子女,隐瞒房屋拆迁补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情节严重、能够执行的,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


[原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问题313的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害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执行但拒绝执行” 在本案中,本案所涉及的判决是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 你知道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你在淮安市清河区西郊村三组147号的房子执行死刑。 当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时,并未如实向法院报告情况,而是在拆迁前将房屋交给了你女儿,以你女儿的名义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了补偿。 你藏起并转移了被没收的财产这一事实很清楚。 在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的催告下,您仅返还丁爱花16万元,未履行利息义务。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最初的审判并没有因为你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而不恰当地定罪和判刑。


[案例来源] 关于驳回陈金泉案件再审上诉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沈星字第166号]


2.被执行人承诺履行执行协议期间,被执行人转让公司享有的被执行债权,无偿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办理公司法人变更登记,致使人民法院判决不可执行,是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


[原裁判] 法院认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者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可执行的; (五)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申诉人胡学安身为宏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亦不及时如实申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且在承诺履行执行协议期间,将其公司享有的执行债权转让转移,并无偿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办理公司法人变更登记,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具有规避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动机和目的,且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胡学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兴审字第80号《关于胡安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的刑事通知》


3.被执行人将征地补偿全部转入亲属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裁判] 法院认为, 2015年至2018年期问,晏某收到土地补偿款、田租款合计148270元。晏锡平明知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为规避执行,将上述款项转入其弟媳蔡某银行账户中,之后由蔡某将上述款项取出交给被告人晏锡平,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晏锡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案例来源] 严熙平拒绝执行[福建明溪县人民法院(2018)民刑初字第042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4.被执行人采取向执行法院谎报财产状况、转移全部车辆、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补救措施后,其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


[原裁判] 根据法院的审查,首先是朱建平向执行法院谎报财产状况、转移其所有车辆和转移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上诉理由中提到的三个具体事实都发生在朱建平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朱建平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此外,南县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0921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第607号的推理部分认定,《和解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规定,乐茂公司有权从300万元人民币中扣除公司(包括乐茂公司)返还的房价款和朱建平因擅自出售门面而赔偿的经济损失,乐茂公司可以在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根据协议扣除对朱建平的债权这一扣减所针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朱建平应执行但在本案中尚未执行的有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无关。因此,这一意见不能成立,本法院也不会采纳。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综合考虑整个案件中朱建平的犯罪情况,原判决的量刑存在偏差,应当修改。


[案例来源]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9刑端[第318号《朱建平拒不执行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原裁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李龙及其辩护人对不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诉讼和辩护的意见,经调查,记录的证据表明,上诉人郑李龙明知判决已经生效,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2在收到法院下令扣押两辆车的执行通知后,并未将上述两辆车移交法院。郑某2提供线索后,上述两辆车被扣留。该行为属于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依法认定上述两种车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根据他的供词,他的身份证是由他人代其代理人制作的,明显违反了相关程序,同时也是伪造的。当公安警察对他进行检查时,为了避免因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利用上述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原判决认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并不不当,因此起诉和辩护的理由不成立,也没有采纳。 原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来源] “郑李龙拒绝执行二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判决终了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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