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撤回,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时间:2019-11-03 17:36:48

律师必须出席“供认、承认和惩罚声明”的签字仪式。律师应该知道“供认、承认和惩罚声明”不能随便签署, 一旦他食言, 可能有一定的自噬风险。这也反映在“口供、承认和宽大处理制度”中, 但律师应注重理解, 充分提醒和提前告知。


关于签署口供、承认和处罚书的几个问题


内容参考《坦白从宽、承认从宽、处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石英副主编胡云腾、沈良主编, 最高司法处罚法院编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


首先, 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的制度不是一种“讨价还价的辩诉交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认罪并接受惩罚以获得宽大处理, 而不是就定罪和量刑讨价还价。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宽大与否和宽大的具体范围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确定。 然而, 在国外诉讼和辩护交易中, 只要被告认罪, 他一般都可以被定罪和处罚。在某些情况下, 宽大处理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这是诉讼模式的产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


正是因为这不是一种“交易”, 嫌疑人和被告被要求认罪并以实际可行的方式进行惩罚, 而不是允许你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机会性地认罪。


第二, 即使嫌疑犯和被告签署了“认罪书”, 他们仍然可以被判无罪


在审判阶段, 审判长仍应审查口供和处罚的自愿性, 以及口供和处罚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判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 审查被告人是否了解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关于认罪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二、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 第三, 审查被告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是否有任何异议, 以及“认罪”和“有罪判决”是否真实和自愿。 四、对基本事实(或书面证据)的审查


无论被告是否认罪, 在作出有罪判决时都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虽然被告认罪并承认处罚, 但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下, 所记录的证据不能构成内部定罪的案件, 被告应当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从未被发现并依法宣告无罪。


第三, 一旦签署, “供认和惩罚声明”即使被撤回, 仍可用作有罪供认的证据。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处刑书》, 就确实是自愿认罪处刑,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处刑书》, 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 但它仍可能被用作他认罪的证据。 , 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因为从形式上讲,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 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 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 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又反悔的, 虽然该反悔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 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撤回后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也体现在如下“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的第七条告知内容中:


三十人民检察院

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本《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上签名, 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该《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方为有效。

三、《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认罪认罚情况, 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提出有罪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 / 值班律师可以就从宽处罚的具体范围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定罪准确的, 一般应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六、《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签署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 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 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 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的, 视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 但它仍可能被用作他认罪的证据。 , 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后, 反悔并申请重新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 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重新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重新提出 量刑建议

九、经协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有权不签署《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  月   日



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住址: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本人 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 了解并批准以下内容:

1、 人民检察院指控我 的犯罪事实, 构成犯罪。

2、 由人民检察院提出 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 , 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 已获得翻译服务, 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项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法律意见, 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 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 除了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载明的内容, 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的每一项内容, 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及《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 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文件格式供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认罪、承认处罚案件时使用。

二、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应当由具结人阅读后亲笔签署, 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其宣读后, 由其签名。签署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并在具结书上签字并写明其律师执业证号。

三、《坦白从宽制度通知 》和《认罪书和处罚声明 》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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