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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时间:2019-11-03 17:36:18

" 民法通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它不仅坚持已被社会和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连续性,而且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中国法院网 "

一、《民法通则》生效后,诉讼时效的变更点如下:

时效期限的变化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纠纷的时效为2年。四种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为1年。 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起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时效期限应从一个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时算起。

《民法通则》规定,时效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向法定代表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限自法定代表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 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三)扩大诉讼时效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不保护被侵犯超过20年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20多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的变更


《民法通则》规定,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最近六个月,民法通则在这里没有改变。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五)明确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以时间点为起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 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时效期限应从中断时间和相关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

以下两项时效法规受到特别关注,并分别予以解释

新增单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由于在过往现实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 性" 一知半解或遭受蒙蔽,受到性侵却浑然不知,也可能慑于侵害人淫威不敢声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成年后,再欲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1条正是针对以上情形,务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机会对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规定"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这意味着受害者可能在 18岁至21岁期间,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等,该期间还可能延至21岁之后。

明确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96条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 上述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限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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