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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有人办了一张信用卡,却被判刑六年!

时间:2019-11-03 17:32:49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然而,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它们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不仅是民事纠纷,还有刑事案件。


以下案例将有助于您理解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08年7月,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市胡静支行申请信用卡。 2008年9月16日至26日,透支本金为人民币2万元 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和开证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拒绝偿还上述款项。 截至2014年6月1日,欠我行本息合计91423.52元 事件发生后,截至2014年12月15日,张某已足额偿还透支利息,共计102029.66元。


判断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被捕后,他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对坦白有良好的态度。在第二次审判宣布之前,张已经偿还了他信用卡透支所欠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如果罪行轻微,张某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  信用卡透支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朱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12年8月3日和10日,朱moumoumoumou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虚假身份证、汽车牌照、房产证等证件申请信用卡,分别透支199,934.99元和99,992.89元。 犯罪时,在开证行的催促下,透支款没有得到偿还。


判断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定被告朱moumoumou信用卡欺诈罪,判处他6年监禁和7万元罚款。 命令被告朱某归还骗取受害人的财物。


※   朱moumoumou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被发卡银行收取后仍拒绝还款,这是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


三、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13年5月,被告张某与其他人以虚假身份提前合谋申请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工作。 它利用超市收银员的身份窃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在顾客刷卡时窃取密码,然后利用窃取的信息在广州制作假卡。


2013年9月18日和19日,被告张某从陕西省华阴市拿走35,000元现金,使用其中一张窃取被害人朱某银行卡信息伪造的银行卡。 当月20日晚,被告张某利用另一张窃取受害人刘某银行卡信息伪造的银行卡,从中国银行安阳温明大道支行提取2万元现金,并向张某控制的银行卡转账4万元。随后,张某从张某控制的银行卡中取出2万元现金。


张在准备从另一家中国银行取钱时被捕。他被发现携带71200元现金、8张银行卡、7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4个面具和1顶帽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的行为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判断结果


被告张某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张的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信用卡诈骗,其中窃取的信用卡信息被复制,复制的假卡被用来盗取现金。这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型犯罪。※1 本案明确指出,盗窃信用卡信息、复制假卡、用假卡偷现金的行为,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行为。


根据该法,可以分析信用卡欺诈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欺诈的主观故意;


(三)使用虚假或者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或者恶意透支的;


(四)数额较大(5000)、巨大(50000)或者非常大(500000),或者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


大多数人都处理过信用卡,但是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中的定义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条款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先消费后还款。


准信用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存入一定金额的准备金的信用卡。当储备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第七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实际上,信用卡欺诈最常见的形式是“欺诈性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如何定义“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界定自动柜员机提取他人信用卡行为的批复


提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提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以其他非法手段窃取、购买、骗取或者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


(四)其他欺诈他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哪些情况属于“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透支资金挥霍无度,无法归还;


(三)逃避透支、改变联系方式或者逃避银行托收的。


(四)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特别重大”。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尚未归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和发行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法院已经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还清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数额超过100万元,或者造成金融机构逾期超过20万元,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提交和起诉信用卡欺诈案件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二)


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在欺诈活动中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金额超过一万元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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