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协助抓捕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时间:2019-11-03 15:54:30

情况


2017年10月25日,经过有预谋的分工,被告李、陈某和窦建德想抢宋的租来的车。 在路上,三名被告在停车时使用暴力强行夺取车钥匙。宋某反抗,从车里跑出来,并呼救。三名被告弃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受害人宋某受轻伤,被盗汽车价值32700元。 事发后,受害者宋某报警。 第二天,被告陈某和窦被捕 同一天,警方根据被告陈某提供的被告李某的肖像照片逮捕了李某。三名被告到达后,他们都供认了抢劫。


差异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陈某是否因协助逮捕其共犯而立功有两种意见:

根据第一种观点,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李某的肖像照片,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李某,陈某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

根据第二种意见,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李某的照片,属于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是应当供述的内容,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的,视为立功。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同案犯的信息,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形式多样且普遍,对此是否能认定为“协助抓捕认定为立功”则不尽相同。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有两种情况:其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犯基本情况或共同犯罪前、犯罪中知悉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以外的信息;其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三种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一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二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三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行为相互之间关联紧密,具体而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是各被告人相互识别、形成共同犯意、分工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媒介,因此除了要如实供述其本人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外,还必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及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李某的照片,体现的是人的体貌特征,属于个人基本情况,是应当供述的内容,不能上升到构成立功的层面。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立功的目的是鼓励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效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给犯罪分子挽回立功、弃恶从善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李某的照片,对抓获被告人李某起到了一定作用,虽不能认定为立功,但也反映了被告人陈某如实全面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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