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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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3 15:01:07
被告人的主动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应注意准确、全面把握:
首先,被告应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必须从宽处罚。 此外,根据情节,被告应受到从宽处罚。被告不仅要有实际的赔偿,还要坦白和忏悔。
第二,上述关于受害人理解并给予被告较轻处罚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婚姻和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造成的犯罪”
第三,被害人与其亲属之间理解的实质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被告人真诚的忏悔、道歉和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不能独立表达意愿,应严格审查和掌握受害者亲属理解的背景和原因是否真实和自愿。应该注意考试是否违反良好的社会习俗和公众简单公正的感情。
第四,虽然被告人的主动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应当从宽,从宽程度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必须给予适当、准确的评价。
对于性质、情节和后果极其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深、人身危险性大,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理解,法院也应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标准。宽大的判决仍应特别谨慎,以适应罪责和惩罚,不偏离公众的简单道德情感太多,并防止死刑政策的偏离。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认罪或悔罪的被告,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积极地进行补偿并获得理解就给予他们较轻的惩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9号指导性案例(最新)
胡方权的故意杀人和非法拘禁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安全感的犯罪,要认真把握被告人亲属赔偿情况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它最早以“硕兴品安”的公开名称出版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胡方权,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个体商人。 1994年8月1日,他因流氓罪和赌博罪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监禁。2006年9月20日,他因赌博被判处9个月监禁,并于2007年6月11日获释。 在本案中于2013年4月10日被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方权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发现:
非法拘留的事实
2012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方权为向被害人张宏(殁年44岁)索债,纠集李国成(另案处理)等人将张宏从浙江省杭州市某酒店带离杭州市。同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胡方权分别指使或雇佣同案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及曾方照、陈晓貌、马兵、金震寰、李英(均已判刑)等多人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某街道某村、永嘉县某镇某村及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方山乡某村等多处租房关押、看管张宏。其间,胡方权多次逼迫张宏电话联系亲友,索要5 000余万元。因张宏亲属未按胡方权要求的金额及期限汇款,胡方权多次威胁、殴打张宏,并让看管人员用手铐、铁笼拘束张宏。截至2012年8月15日,胡方权共计向张宏亲友索得620万元。
(2)故意杀人事实
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胡方全和金郭超开车前往受害人张虹被关押在浙江省青田县一个村庄的地方。张虹和金振环等人一起被放进一个铁笼子里,放进他们开往青田县潭坑水库的奥迪Q7汽车的后备箱里。 途中,当奥迪Q7汽车爆胎时,胡方权联系了正在附近参观的张崇轩,让他驾驶英国菲尼迪汽车。因为车无法装运笼子,胡方权联系了吴雄,让他驾驶日产皮卡 胡方权等人把张虹的笼子扛到尼桑皮卡车上。 随后,胡方权和金郭超乘坐由傅吴雄驾驶的日产皮卡,由张崇轩驾驶的英国菲尼迪汽车,驶往青田县坦坑水库。 9月1日凌晨,当第二辆公交车接近水库时,胡方权要求傅吴雄在菲尼迪停在公交车上,并要求张崇轩换乘日产皮卡。然后金郭超开着皮卡车来到潭坑水库的北山桥,转过身,停在桥栏杆旁。 后来,胡方权、张崇轩和金郭超一起把张虹的笼子从皮卡车上抬了起来,扔进了离桥面20多米的潭坑水库,杀死了张虹 随后胡方全和其他三人加入了傅吴雄,逃离了现场。 胡芳泉于2012年9月潜逃并走私出境。他于2013年2月27日在曼谷被泰国警方抓获,同年3月6日被押送回中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方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故意杀人罪中,胡方权起着组织和指挥的作用。他是主要罪犯和惯犯。他应该受到严惩。 据此,根据法律,被告胡方权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犯非法拘禁罪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方权拒绝接受判决并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 司法程序是合法的。 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胡方权主张债务,聚众雇佣他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债务需求不能满足他的愿望,他会召集并雇佣其他人把受害者关进笼子,然后把他扔进水库等死。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胡方权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社会。他是共同犯罪中最严重的主犯和累犯。他非常主观,应该依法严惩。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司法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决定》对《条例》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解释,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被告胡方权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他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裁决。
二.主要问题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亲属积极予以赔偿,被害人亲属表示接受和理解。他们如何才能准确掌握死刑政策?
三、裁判理由
在本案的第二次审判中,被告的亲属代表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的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二次审判和死刑复核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持积极立场,认为被告的死刑应相应减刑,缓刑两年。第二种意见持否定态度,认为本案不适合对被告从轻判决,死刑应予维持和批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即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待遇,做到严是严,宽是宽,宽是宽,宽是宽,罚是当 我们不仅要防止片面的严厉,还要避免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被告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严格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对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社会保障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整体严重程度或整体宽大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同时,该意见指出,"如果被告在犯罪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者,认罪或悔罪,可被视为依法自由裁量的量刑情节"。 对于因婚姻和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引起的犯罪,如果受害者及其亲属对被告表示理解,应将其视为量刑的自由裁量情节。"
据此,被告人的主动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应注意准确、全面把握:
首先,被告应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必须从宽处罚。 此外,根据情节,被告应受到从宽处罚。被告不仅要有实际的赔偿,还要坦白和忏悔。
第二,上述关于受害人理解并给予被告较轻处罚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婚姻和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造成的犯罪”
第三,被害人与其亲属之间理解的实质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被告人真诚的忏悔、道歉和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不能独立表达意愿,应严格审查和掌握受害者亲属理解的背景和原因是否真实和自愿。应该注意考试是否违反良好的社会习俗和公众简单公正的感情。
第四,虽然被告人的主动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犯罪中,被告人是否应当从宽,从宽程度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必须给予适当、准确的评价。
在本案中,已经存在可以考虑严厉处罚的情形,如预谋直接故意杀人,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累犯,人身危险性大,主观危害性深。也有可以考虑从宽处罚的情况。例如,在第二次审判中,被告胡方权的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亲属的理解。 如何评价情节的轻重,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虽然案件的最初原因是私人借贷纠纷,但后来的发展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借贷纠纷的性质,变成了严重的暴力犯罪。 被告胡方权将被害人张虹带离酒店后,先后花钱雇佣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并转移到各地拘留被害人两个多月。在未能获得债务后,他召集其他人故意杀害受害者,这是特别恶劣的性质。 故意杀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它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而且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严厉打击腐败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焦点。 在此类案件中决定对被告的惩罚时,一方面,应考虑特殊的预防目的,即防止被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考虑全面预防,即预防潜在犯罪。在发挥安抚和补偿受害者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应放在发挥对社会的普遍威慑功能和加强规范意识上,而不是单方面强调受害者的感受和态度。
其次,从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看,被告胡方权将受害人张虹放入特制的笼子里,然后沉入水库,杀死了他。罪行残忍,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害了当地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安全感。
最后,从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来判断,被告胡方权经过预谋和选址,聚集他人实施犯罪。 受害者张虹被扔进湖里的地方离水面20多米,离湖底80米。打捞工作极其困难,公安机关两次失败。 犯罪后,胡方权潜逃海外。被捕后,他只承认非法拘留的事实,否认故意杀人的事实。他的供词经常变化:在张虹的尸体被找回之前,他说张虹已经从浙江省温州市被释放。在共同被告撤回供词后,他们声称已经在北山桥附近释放了张虹。在张虹的尸体被找回后,据说在张虹在北山大桥被释放后,共同被告又回来了,这意味着铁笼子是由共同被告扔进水库的。在第二次审判中,据说张虹是在“弃尸”前被发现死亡的 可以看出,胡方权的供词随着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的变化而变化。他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否认这一点,没有认罪或忏悔的态度。他的主观恶性很深。 《意见》指出,“被告在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认罪、悔罪,依法可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对于因婚姻和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引起的犯罪,如果受害者及其亲属对被告表示理解,应将其视为量刑的自由裁量情节。" 尽管胡芳泉的亲属愿意赔偿,但胡芳泉并没有认罪或悔罪。尽管受害者的亲属对被告表示理解,但此案不属于“因婚姻和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引起的犯罪” 总之,被告不具备从轻处罚的必要条件。 此外,被告人有两次前科,均为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并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综上, 对于性质、情节和后果极其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深、人身危险性大,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理解,法院也应把握好宽严相济的标准。宽大的判决仍应特别谨慎,以适应罪责和惩罚,不偏离公众的简单道德情感太多,并防止死刑政策的偏离。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认罪或悔罪的被告,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积极地进行补偿并获得理解就给予他们较轻的惩罚。 本案中,经综合考量从严与从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总体从严,认定被告人胡方权虽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方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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