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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主观目的不明确时如何界定强制侮辱罪与强奸罪(未遂)

时间:2019-11-03 14:56:26

  陈某强制侮辱案

  裁判员 的要点

   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犯的目的,是区分暴力猥亵罪、侮辱罪和强奸罪的关键。 在主观目的不明确、不具体、没有证据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主观假设,应当认定为强制性猥亵、侮辱罪。

  情况

   2017年7月17日,被告陈某因强奸和强迫猥亵妇女服刑后获释。从监狱下山时,他发现谢某、曹某、丁某、胡某等人正在他面前上山。他赤身裸体,拦住了受害者谢某。他一只手摸着生殖器,另一只手抓住谢某,把他拖到地上。尽管谢某拒绝脱衣服,他还是拖着谢某走了四五米,挠了挠他的右大腿和右臂。 曹、丁、胡见陈某被石头砸死,陈某放开了谢。谢赶走了陈某,和曹一起上山。陈某捡起另一块石头,继续追谢和其他人。 谢某等人求救过往车辆后,陈某逃离现场。

   还发现被告陈某于2007年1月25日因犯有强迫猥亵妇女罪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2011年2月10日,他因强奸罪和强迫猥亵妇女罪被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每次犯罪时都诉诸暴力,露出下体。

  裁判员

   重庆永川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每次犯罪都有许多强迫猥亵和强奸的犯罪记录,都是裸体和暴力的,在他出狱的当天,被告陈某再次用暴力手段强行侮辱妇女,构成了强迫侮辱罪,应负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处有期徒刑以上。他是累犯,将被从重处罚。 根据该判决,被告陈某犯有强迫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

   一审判决后,陈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强迫侮辱罪(广义上的强迫侮辱罪包括强迫猥亵罪)还是强奸(未遂)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暴露并触摸他的生殖器,强迫受害者摔倒在地,脱掉衣服,并反复追赶受害者。结合被告的强奸犯罪记录,他也采取了类似的行动,这足以假定被告当时故意强迫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但只是因为受害者的同伴阻止了他才试图这样做,从而构成强奸。 另一种观点是,被告侵犯受害人的意图是明确的,但不可能根据意图作出主观假设。 被告陈某在该行为中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主观目的,也没有承认立案后的相应事实。该行为应被视为强制侮辱罪。 提交人认为,陈某构成强迫侮辱罪

   1.强奸与强制侮辱的法律分析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性交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通奸。它指的是罪犯与被谋杀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强迫猥亵和侮辱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强迫猥亵和侮辱罪是指除性交外故意侵犯性自由,即不具有通奸的目的。 因此,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是要弄清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犯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强奸,客观上同时实施暴力猥亵、侮辱和强奸,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强奸,暴力猥亵和侮辱属于强奸的客观方面,不会单独评价。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实施强迫通奸,而侮辱行为只是为了满足性欲,则应被视为强迫猥亵和侮辱罪。

   2.陈某无意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上述行为只是为了满足性欲。 当本案中的被告陈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他强迫受害者摔倒在地,脱掉衣服,同时露出并抚摸他的生殖器。 从行为形式来看,被告应该将被害人压在地上并脱下衣服,但也希望通过脱下被害人的衣服来实现采摘和触摸被害人身体部位的行为,从而满足他的性欲。 如果被告想要实施强奸,其表现应该是直接强迫与受害者性交,而不是在触摸生殖器时脱掉受害者的衣服。因此,被告没有实施强奸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这一点。

   3.陈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侮辱罪 总的来说,通过对上述要素的比较分析,可以明确界定强迫侮辱罪和强奸罪。 然而,当主观目的不明确和具体时,我们应该如何界定这两项指控?按照上面的观点会有麻烦的 被告陈某出庭后,拒绝承认自己行为的事实。不清楚他的主观目的是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还是通过淫秽手段发泄他的性欲,因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无法实现,所以无法准确确定其性质。 定罪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这两种犯罪的对象是相互对立的,侮辱(包括猥亵)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然而,从文科解释的角度来看,在强制性猥亵和侮辱罪的法律规定中,强迫妇女与男子性交的行为应被定性为猥亵行为,构成强制性猥亵罪,并符合对特定罪行进行法定惩罚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猥亵行为包括性交 因此,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强奸也是一种强制猥亵。只有因为强奸给受害者带来比普通猥亵更大的危险和更有害的结果,而且《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强奸才不再被视为强制性猥亵罪。 强奸与强迫猥亵和侮辱罪不应该是对立的,而是特殊的。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主观目的,被告陈某用暴力侮辱受害者,并在犯罪时负有全部刑事责任,这表明他对强迫侮辱有明确的理解,并可以推断他一定有威胁和侮辱妇女的目的。由于没有证据进一步证实强奸的目的,更准确的说法是将他的行为定性为强迫侮辱罪。

  [·凯斯诺。] (2018)刑初字第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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