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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非法拘禁罪最新立案标准

时间:2019-11-02 18:42:41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处理“软暴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任何人短期内多次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应被视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随着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明确的定罪时间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困惑终于有了灯塔的指引。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1.时间罪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简单的时间犯罪不需要其他情况或后果。

  2.行为犯罪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绑或者其他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但这种需要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剥夺他人个人自由的程度。

  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自杀或者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的

   任何拘留行为都可以在没有时间和行为要求的情况下构成。

  4.罪犯人数

   多次有组织地短期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视为“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无论拘留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如何,对同一人的短期重复非法拘留总共超过12小时构成非法拘留罪。 没有关于一次12小时拘留和两次12小时累积拘留的明确说明,这在实践中可以称为适当的。

  未被非法拘留3次以上的;

   除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外,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条例》也规定了三次以上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人数标准。 由于本条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侵权罪的标准,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罪应认真参照,上述多次短期拘禁他人的时间标准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

  5.身份犯罪者

   司法人员非法拘留那些知道没有非法或犯罪事实的人。

   与国家机关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相比,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了特别规定,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拘留的时间、行为、后果和频率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明知不存在非法事实而被非法拘留的人应被视为有罪。 然而,“非法拘禁”一词应当严格界定,一些适当的证据收集工作应当与非法拘禁区分开来。涉嫌犯罪的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义务配合证词。

  关于非法拘留罪的其他主要法律条款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殴打或者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项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留持续24小时以上;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造成残疾、死亡和精神障碍的;

  5.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

   6.司法人员非法拘留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人。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武器、捆绑或者其他不良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自杀或者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的;

  5 .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留明知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人;

   7.应调查刑事责任的其他非法拘留案件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非法拘禁一般主体罪的立案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案)第40条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刑事)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划清普通非法拘留和非法拘留罪之间的界限。 非法拘留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非法拘留的性质应根据案件的严重性、伤害的程度、对公众公开的动机和拘留的时间长度等因素,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

  第一,侦查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禁、拘留、监禁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了界定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并确立犯罪,我们必须首先审查拘留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无权拘留他人,而是使用胁迫性方法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第二,犯罪者有权拘留他人,但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二是侦查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及时性”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罪,其持续时间与对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无论是否定罪,都要综合考虑拘留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有害后果等因素。 然而,目前中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非法拘禁的时间。 现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发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新发布的《关于处理刑事软暴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实施非法拘禁罪所需时间为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使用软暴力实施非法拘禁罪所需时间为12小时以上,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罪所需时间基于上述规定。

   但是,时间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普通人犯下的非法拘禁罪,因为它只是参照执行的,所以如果其他情况特别轻微或者有正当理由,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24小时,也应该谨慎行事。

   此外,虽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规定的其他五起案件没有具体时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期限要求,而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更短。至于它会持续多久,目前还没有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第三,审查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严重性”

   剥夺自由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数量、手段、有害后果、动机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非法拘留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非法拘留的性质应根据案件的严重性、伤害的程度、对公众公开的动机和拘留的时间长度等因素,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拘留不应被视为犯罪。 短期和即时剥夺人身自由,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视为犯罪。” “换句话说,非法拘留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考虑非法拘留的时间长度。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严重,可免除处罚刑事

  第四,审查非法拘禁罪的第四项标准——“凝聚力”,载于法律

  在我国法律,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依据如下:

  第一、《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较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刑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轻微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区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拘留严重程度的方法体现了法律中的"罪与罚兼容"原则和法律之间的联系逻辑 因此,短期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不受刑法有关规定的管辖,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管辖,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一定构成非法拘留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审查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讨债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是指索取法定债务的情形。 《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应根据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实施的《关于如何判定非法拘禁他人获得赔偿法律无保护债务有罪的解释》规定了获得非法债务的情况:凡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无保护债务者,应根据《刑法》第238条定罪处罚。

   普通债务要求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期限相对复杂。如果双方不能就偿还债务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确定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扣除双方协商的时间。 提交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债权人的“死磨硬缠”是指他不会离开债务人,不应被视为限制债务人的生命自由;

  (2)债权人通过拉、拉、阻、绑限制债务人的离开,开始计算人身自由的期限。如果一个人仅仅口头上说"不还钱就不能走",限制债务人的个人自由是不合适的。

   (三)债权人通过拉、拉、绑等方式强行将债务人带走。,并开始计算个人自由的时间限制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甲方将向乙方索要债务,并于上午10: 00到达乙方,开始谈判。乙方无意偿还债务。双方都说他们将在下午15点钟到达。 b有东西要留下。甲带走了乙,直到18点才让他离开。a没有看到结果,就独自离开了。 乙想不到甲限制他个人自由的时间是8小时(10: 00 -18: 00),最多是3小时(15: 00 -18: 00) 将非法拘留罪入罪的标准,特别是确定拘留期限的标准,涉及犯罪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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