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律师函》没用?最高法院判例告诉你,它有多重要!

时间:2019-11-02 18:42:13

  许多人嘲笑律师的信,认为它只是一张纸。吓唬谁啊,可能对君子有用,对小人没用,别理它!

   律师的信没那么简单,它有法律 最高法院的案例告诉我们,律师的请求信“到达或应该到达另一方”,可以证明他已经要求林水原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应被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请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信函造成的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超出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敏字第10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上诉人被告,二审):林水原

  被告(一审上诉人原告,二审):陆光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新盛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天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有智

   一审被告:何清水,南非共和国公民

  一审被告:王丽玲

   再审申请人林水原因与被上诉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达公司)、吴友芝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私人贷款纠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敏敏钟敏字第338号申请再审。 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工作现已完成。

   林水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陆光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他通过邮寄《律师函》在保证期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缺乏足够证据证明申请法律是错误的。 陆光耀称,2013年1月25日,他委托律师向林水原出具了“律师求职信”,并提供了加盖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证明。 然而,在最初的庭审中,陆光耀的代理人已经确认,他的律师没有发送律师的求职信,并将其写在档案中。事实上,林水原没有收到快递,快递单无法确认林水原已经收到快递。 首先,虽然快递单“石狮市延年路36号”的地址与林水原身份证的地址相同,但地址实际上是玉峰大厦的所在地。 大楼的一楼是购物中心,二楼是美容店,三楼是台球娱乐中心,四楼是CPPCC活动中心,五楼以上是住宅。可以看出,“石狮市延年路36号”并不是林水原的确切住址。 林水原的确切地址是“石狮市延年路36号玉峰大厦701室”。地址证明已提交二审法院并得到确认 其次,快递单收件人的签名栏不是林水原本人签名的。 虽然快递单上写着林水原的手机号码,但陆光耀和顺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快递员通过电话联系了林水原确认地址,林水原指定其他人员签收。 第三,快递单中托运的详细资料栏为空,未注明拟邮寄物品的名称。 假设林·水原收到了这封邮件,他无法确认他收到的是一封“律师的求职信” 综上所述,陆光耀在担保期届满前未主张森林水源权利,森林水源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林水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盛达公司,吴有智,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未提交意见。

   根据森林水资源再审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

  关于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能否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主张过权利,林水源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林水源与卢光耀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有林水源等四方共同向卢光耀出具的《借据》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借据》对保证事项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借据》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即卢光耀应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只要卢光耀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会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陆光耀虽然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诉讼,但他声称已委托律师于2013年1月25日向林水原出具“律师求职信”,并提供了加盖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证明。 在申请再审时,林水原声称他没有收到快递,并否认快递表格的有效性。 医院认为快递单上的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不是林水原“石狮市延年路36号玉峰大厦701室”的确切地址,而是与林水原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一致 此外,快递单上有收件人林·水原的有效手机号码,这通常足以让快递员联系林·水原。 林水原声称快递单上待交付货物的名称栏是空白的,因此无法解释所交付的货物是“律师的索书函”。然而,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卢光耀和水原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陆光耀不仅给林水原发了快递,还给吴有智和新盛达公司发了相关材料。三次快递是同时发出的。从三方都是陆光耀的担保人这一事实来看,他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林水原表示,陆光耀在原审中的委托代理人已经确认,他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发出《律师函》,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提醒债务人注意自己的权利,就应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本案中,陆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陈述事项符合民事证据高概率的要求,足以确认“律师的催款函”已经“到达”或应该已经到达对方,可以证明他已经要求林水原在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林水原应对本案涉及的贷款向陆光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林水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林水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2015年6月1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