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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法中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认定要点

时间:2019-11-02 18:39:19

  一、故意犯罪模式概述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形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形态。

  (一)故意犯罪模式概述

   1.故意犯罪的形式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的时间形式,而不是超越过程。

   2.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式,因为它是一种最终形式,相互排斥,不能共存。 但是,就加重犯和共同犯罪而言,加重犯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别认定。

   3.故意犯罪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过失犯罪没有准备、未遂和中止,因为它必须有有害的结果才能被确立为犯罪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有犯罪形式,但间接故意没有准备

   4.刑法没有惩罚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式。有些罪行本质上不被视为犯罪,因为它们的准备、企图、中止非法活动和责任程度都没有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

  (二)故意犯罪模式的判断思维

   1.首先,判断演员的行为是否“开始”。如果行为已经开始,就绝对不可能确立犯罪准备。

   不作为犯罪的诉讼:诉讼是不履行不作为义务对合法利益造成真实、紧迫和直接的危险。

   间接正犯的行为:当该行为对合法利益构成真正、紧急和直接的危险时,就是该行为

   2.第二,在犯罪发生后判断犯罪是否成功:犯罪没有发生,犯罪绝对不可能完成

   3.判断失败是由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内的原因造成的。

   (1)尚未开始 超越意志的理由:犯罪准备 遗嘱中的理由:中止犯罪

   (2)已经开始但失败 超越意志的理由:犯罪未遂 遗嘱中的理由:中止犯罪

   无论犯罪能否客观地继续实施或完成,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完成犯罪,但自愿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就属于“意志内的理性”(基于主观理论);否则,它就是“超越意志的理由”

   (3)已经开始并成功:犯罪已经完成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 开始是实现阶段的起点,行为的结束是实现完成的节点(不等于完成) 犯罪准备是犯罪准备阶段的最后停顿。犯罪未遂是犯罪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之间的停顿。犯罪的中止可能发生在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实施后的完成阶段。

  二.犯罪准备

   它在准备之后开始,在实现之前结束,由于不可能而停止。

  (一)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地执行准备行动: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未能犯罪:筹备工作尚未完成,由于意外原因无法继续;由于意外原因,准备工作已经结束,无法进入实施阶段。

   4.出于非意愿的原因未能犯罪。

  (2)从属预备犯和独立预备犯

   独立预备犯属于预备行为的实施或预备犯的完成。 如果《刑法》第120条准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罪,则《刑法》关于预备犯的一般规定的惩罚条款将不再适用。

   1 .教唆犯、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犯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者 根据共犯的从犯属性,教唆犯和被帮助人必须实施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2.实施独立预备犯罪和确定独立预备犯罪预备犯的预备行为 如果根据刑法关于从属预备犯的一般规定值得处罚,则按预备犯处罚。

   3.企图实施独立准备罪

   (3)处罚原则:根据成绩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原则上,预备犯受到惩罚,但也有例外,即只有准备一项实际上值得惩罚的罪行才可被视为刑事惩罚。

   2.“与既遂相比较”中的既遂应与预备犯在违法性和责任性方面向前发展时可能发生的既遂相同或相似,而不是任何概念意义上的既遂

   3.加重犯:只有在量刑规则下加重犯才能受到基本犯的法定处罚,同时也可以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实现加重结果的犯罪构成应当同时受到加重的法律处罚和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Iii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

   客观未遂理论:我国刑法观——行为客观上存在侵犯法益的危险

   1.行为风险理论:由行为(无价值行为)引起的侵犯合法权益的风险

   2.结果风险:由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结果没有价值理论,主流观点受到检验)

   3.综合危险理论: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二元论)

  (2)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犯罪已经发生:该行为对合法利益构成真正、紧迫和直接的威胁。

   [抢劫]当对人或财产使用暴力威胁时,事先要做好准备。

   [强奸]当使用暴力、胁迫或色情制品时,它是用来代替通奸的。

   [欺诈]伪造欺诈证书的行为是一种准备行为。只有通过开始欺骗受害者,我们才开始这样做。

   [保险欺诈]制造事故保险欺诈的行为是一种准备行为。只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才开始。 仅仅询问索赔并不是一个开始。

   [诬告罪]以诬告为目的撰写诬告材料是一种准备行为,只有向有关部门报告,我们才能开始。

   [不作为犯罪诉讼】不履行不作为义务对法益造成的真实、紧迫和直接的危险正在诉讼中

   “间接正犯行为”是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和直接危险的行为。

   [隔离器]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时空间隔 如果是邮件杀死了人,这取决于途中是否有危险。如果有,发送时开始,如果没有,接收并打开时开始。

   2.犯罪未遂:它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的基本标志。

   目的犯罪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既遂犯罪的成立,这与目的的实现无关。 间接目的犯罪中间接目的的实现是否不影响犯罪的完成:贩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 失败不需要证明,只要它已经开始但还没有完成,就是失败。

   侵权:当有危险结果但没有侵权结果时,就发生了故障

   抽象潜在损害犯:用具体侵权结果代替抽象危险的认定 例如,盗窃或扣押火器、弹药和爆炸物罪所要求的侵权结果是控制特定物体,而劫持飞机的侵权结果是控制飞行路线。

   特定危险罪:例如,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用行为人控制的危险物质代替了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要替换结果完成,否则不成功。

   3.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

  (3)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犯的关系

   (一)加重结果犯未遂:基本犯完成,加重结果犯未遂的,适用加重结果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刑罚。 抢劫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故意杀人抢劫财物的,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原因,也适用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法律处罚,但未遂罪的规定也适用。

   (2)犯罪未遂的加重结果犯: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犯 应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处罚,以及对未遂犯罪的处罚。 如果强奸对被杀但没有通奸的妇女造成严重伤害

  2.量刑规则

   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了犯罪,加重了构成要件,合并犯罪同时具有加重法定刑和未遂刑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能有未遂罪,即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一定的量刑规定时,才能按规定进行量刑。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未取得财物的,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律处罚,并适用抢劫未遂的规定。 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如果受害人获救,则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律处罚,以及谋杀未遂的规定。

   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审理抢劫罪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数额较大的抢劫罪和未遂罪的情节应根据处理未遂罪的原则确定。 特别注意:凡意图骗取特别大量财产,但由于意想不到的意愿只骗取大量财产的,将受到“大量”的法律处罚

  (4)未遂犯罪的类型

   判断执行行为是否结束的标准是:执行目的的尝试和不执行目的的尝试对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 根据是否存在侵权结果的标准:无侵权结果的未遂和有侵权结果的未遂在构成要件意义上不是侵权结果,后者的侵权程度高于前者

   (5)不受惩罚的非罪犯:非罪犯主要有三种类型:客体、方法和主体

  1.不可能中的天真

   客体是不能犯的:因为没有犯罪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稻草人在野外被误当作敌人射杀,不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伤亡,犯罪的企图就不会成立。

   方法是不能犯的:因为方法不会产生任何危险,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保健药物被错误地作为砷放入其他人的食物中,它们不应该作为犯罪未遂受到惩罚,因为绝对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主要问题是男人不能被强奸。

  2.无法实施VS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一种特殊的危险犯罪,侵犯了合法权益,可能构成犯罪。没有侵犯合法权益的危险就不可能犯罪,也就是说,没有侵犯合法权益,就不可能确立犯罪。 如果侵权的结果不能从一开始就实现,就不能实施;如果有实现的可能,那就是一种尝试。 从当时行为的客观事实来看,结果是可以尝试的。如果结果由于意外原因而无法实现,这也是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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