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杨*强、卞*敏、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1-08-17 0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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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4日发布《关于设立渝北境内长江等7条天然河流为禁渔区的通告》(渝北府发〔2020〕8号),将御临河等7条河流设立为禁渔区,并明确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渔区内禁止捕捞。

  2020年8月2日22时至次日1时期间,被告人杨*强、卞*敏、吴*携带升压器、电瓶、皮划艇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洞口村附近御临河河段,由杨*强负责划皮划艇,吴*负责操作升压器等工具捕鱼,卞*敏负责捡鱼、装鱼,三人共计捕获草鱼、鲢鱼、鲫鱼、鳊、中华倒刺鲃等共计13.83千克,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义务人)与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的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措施,自愿出资25000元购买了鱼苗,并在指定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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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生态修复等情况,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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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处理的案件。环境司法的作用是通过打击犯罪实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目标。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三被告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三被告人按照协议内容自愿出资购买鱼苗,并在公开宣判活动中向指定水域开展增殖放流。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将被告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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