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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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6 10:30:19
马鞍山一奶厂叉车工肖某与运输牛奶的货车司机李某共同商议,在鲜奶库房配货之时趁机多装牛奶带出厂外并让亲戚在微信上出售以谋取私利。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肖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肖某所退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37元,依法予以追缴。该判决书已于8月2日生效。
案情回顾
司机李某向叉车工肖某提议让肖某在鲜奶库房配货之时给其驾驶的货车多装牛奶,肖某表示同意,二人遂于2020年11月7日至9日期间,先后三次,趁负责核对牛奶品种、数量的计数员不在,由肖某将库房中的45箱某品牌鲜牛奶,放置于李某驾驶的货车车厢中带走并让李某亲戚朱某某在微信上出售,李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107元,肖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230元。经认定,被盗鲜奶共计价值人民币4512元。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从朱某某处扣押了还未售出的部分鲜奶,并于同日发还奶厂。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官提示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是职业道德的基础。然而,在利益和私欲的驱使下,个别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妄想不劳而获。监守自盗带来的违法收益,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因小而失大,因利而失信,实在是令人唏嘘。再次提醒大家:人生在勤,勤则不匮。贪婪者最终总是一贫如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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