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卖银行卡能赚钱?真“刑”!可“拷”!

时间:2021-08-16 10:30:16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朋友吃饭时候了解到,境外赌场需要大量成套的银行卡,且给出了每套银行卡1500-1800元的价格,李某某很心动,找到另外两个朋友康某某、阮某某商议共同收购成套银行卡后出卖获利。经过详细谋划,三人约定,由阮某某负责外围收卡,康某某负责前期垫付购卡资金,李某某负责检验卡相关信息是否齐全,包括银行卡、手机SIM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密码 等信息,三个人分好工,便陆续开始收购银行卡。

  从2020年6月起,三人陆续开始了收购银行卡行为,截至2020年7月,李某某、康某某、阮某某共计从被告人商某某、李某阳处购买54套银行卡,李某某、康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于某处收买银行卡14套。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康某某、阮某某三人携带收买的68套银行卡前往外地与上线交易,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68套银行卡被当场查获。

  该案已于近日由铁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完毕,审判员孙陆阳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阮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涉案其他被告人李某阳、吴某、刘某某、孙某某、商某某、赵某某、于某、王某等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几名被告人无论是对银行卡开户行的限制还是购买后验卡程序,都足以证明几名被告人意欲购买的是银行卡的信息资料而非塑料银行卡本身,且他们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行为属于明显的买卖行为。

  法官说法

  买卖银行卡信息同一般的日常委托保管、借用行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持卡人本人的同意并不直接表明收购人持有信用卡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信用卡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即便持卡人自愿出卖银行卡信息,但行为人的收购依然属于非法性质,侵害了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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