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猥亵室友,南京一男研究生被判刑1年6个月

时间:2021-04-01 05:30:12

  南京一男研究生将室友拉到床边,强行实施猥亵,被判刑一年6个月。

  根据检方指控,去年10月,被告人尹某不顾与其同宿舍的被害人柳某的反对,在南京玄武区某房间内,强行对柳某实施猥亵行为。

  经法院调查,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柳某两个人是南京某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共同住在玄武区的某某学生宿舍内。

  案发当天,尹某不顾舍友柳某反对,对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案发时被害人表示拒绝,但尹某仍然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柳某拉着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

  案发后第五天,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辩护人对指控持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不排除被害人半推半就,故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经查,尹某到案后多次供述案发时被害人明确拒绝,但尹某仍然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柳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在湖南省宁乡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明,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亓某,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20〕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7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XX不顾与其同宿舍的被害人汪某的反对,在本市玄武区××二人的房间内,强行对汪某实施肛交的猥亵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胡XX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的主要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仅辩称其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猥亵他人。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XX未使用暴力、胁迫,不排除被害人系半推半就,故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2、被告人胡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汪某系南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同学,二人同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的学生宿舍内。2020年10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XX不顾被害人汪某的反对,在上述宿舍内,强行对汪某实施肛交的强制猥亵行为。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XX 在南京××大学校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书证,证人彭某、江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XX到案后多次供述称,案发时被害人汪某明确拒绝发生肛交行为,但其仍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汪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猥亵;上述供述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胡XX强制猥亵他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XX系在校园内被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等,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田

  人民陪审员  王天来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梦姣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