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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科学量刑

时间:2019-11-02 15:25:41

认罪宽严相济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应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对罪犯量刑“宽大”范围的把握。

宽严相济制度的出现并不能改变刑法的量刑制度,但科学的量刑制度可以保证宽严相济制度的实施,并保证该制度不会突破刑法一般原则的底线。

2018年,经修订的刑事程序法建立了认罪和罚款宽大处理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是a 刑事诉讼制度,但坦白从宽制度中的量刑与实体法规定密切相关。 正因为如此,如何在坦白从宽制度中实现科学量刑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宽大制度中的科学量刑标准:如何在科学量刑标准下体现“宽大”,以及刑事量刑制度如何应对坦白从宽制度。

科学量刑标准下如何体现“宽严相济”

刘贤权

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实体法中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等。 然而,对于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制度中的“宽大”包括什么,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τ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所有的“从宽”处罚,即包括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等。

τ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从轻和减轻处罚。

τ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仅仅指的是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宽大”只应包括从轻处罚,因为认罪认罚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刑法基础。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和需要减轻对犯罪人处罚的情况下,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那么,如果承认有罪和承认惩罚制度中的“宽大”被理解为较轻的惩罚,承认有罪和承认惩罚制度是否会无效?笔者认为,较轻的刑罚是在刑法规定的刑罚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较短的刑罚。 刑法本身规定的处罚范围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从轻处罚对行为人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 刑法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供认和惩罚的存在只能部分影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而不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可能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因此,从宽处罚是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处罚的综合考虑。它不仅能保证宽严相济认罪和承认刑罚制度的顺利实施,而且还能保证不偏离刑法的一般原则。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幅度可以不作特别的限制。所谓特别的限制指的是设置“从宽”的最高幅度或最低幅度等,例如“从宽”的最高幅度不得高于50%等。实际上, 认罪宽严相济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应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对罪犯量刑“宽大”范围的把握。 如果行为人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与目的,那么给予行为人较大的“从宽”幅度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同时,“从宽”幅度还受到法定刑幅度的约束,所以即使不对“从宽”幅度加以特别的限制,也不会出现较为荒唐的量刑结果。

刑法量刑制度 如何应对宽严相济的坦白、承认和惩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行为人的影响直接反映在量刑上,因而有人可能会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刑法量刑制度 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只能是刑法量刑制度 制备的一个因素,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刑法量刑制度 的制备有其自身的要求和规则,并且需要有一定的“弹性”。

τ 一方面,刑法量刑制度 不应僵化、粗略。刑法量刑制度 包括量刑档次、同一量刑档次内的跨度以及同一量刑档次内可以选择的刑种等。刑法在对具体罪名进行刑罚配置时要考虑不同罪名的特征。例如,刑法修正案(九)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中单以数额量刑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转为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模式,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而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虽然这些特点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但是许多金融犯罪只有两档法定刑,很难实现判决的一致性,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未来可能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

τ 但是另一方面,刑法量刑制度 也不应当过分具体、精细。量刑档次往往需要与具体的犯罪数额、犯罪行为类型相对应。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类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量刑体系设置得过分具体、精细,刑法将无法及时应对这种变化,就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出现。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反映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中相同的盗窃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存在差异,如在沿海发达城市盗窃3000元人民币和在偏远地区盗窃3000元人民币的社会危害性就会有所不同。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犯罪行为也在发生改变,如果我们固守思维将刑法量刑制度 制备得过于具体、精细,那么就难以应对未来犯罪行为的变化,无法做到准确量刑。

因此,一个更有层次、更加合理的科学刑法量刑制度 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刑法量刑制度 的制备主要依据的是具体罪名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常见和可能出现的情形。 宽严相济制度的出现并不能改变刑法的量刑制度,但科学的量刑制度可以保证宽严相济制度的实施,并保证该制度不会突破刑法一般原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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