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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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5:01:02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广东省第14刑事法院第77号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何中华,男,1981年6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兴宁市,住梅州市梅县区。 他于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捕,同年9月8日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保释,现住家中。
辩护文国增,广东粤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庆炎,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兴宁市 他于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捕,同年9月8日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保释,现住家中。
辩护谢弘文,广东粤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受审的何中华和何庆炎被告犯有危害公共服务罪的案件。2018年12月25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403号211 刑事 原审判人被告何中华和何庆炎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任命巡视员饶毛鑫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何中华及其辩护人文国增、上诉人何庆延及其辩护人谢弘文出席了庭审。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根据原判决,2018年2月7日,梅州市梅县区澄江镇新津街熊峰南苑小区居民李某1向小区保安顾某报告B1栋入口处放置有床垫等物品,并要求业主将其收好。 2月8日中午,住在小区的B2 被告号楼居民何庆炎发现B1号楼放置的床垫被掀翻,怀疑是李某1的作品,于是他去找B1号楼居民李某1,要求李某1整理床垫。 2月9日8点左右,被告人何庆炎发现他在B1楼的床垫没有摆放好。他生气了,拿着防盗锁锁上了停在居民区的岳某1号车左前轮。 同一天,李某1无法按时开车上班,于是他要求值班保安查明B2大厦的房客姓名。然后,他将投诉报告给住宅区工业委员会进行解决。行业委员会成员告诉他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后,他们打电话给被告何中华,告诉他车被他父亲锁上了,这影响了他对车的使用。然而,另一方说“必须做出赔偿”,并没有说要开锁。挂断电话后,他们拨打了“110” 被告何中华得知此事后,驾驶越南车从兴宁市驶往南苑小区,这是一个风很大的小区。
黄某1警官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澄江派出所的“110”指令后,当天9点左右,带着张某和邱某(两人都穿制服)辅警到熊峰南苑区处置 在居民区门口,李某1带领警察进入居民区。这时,正准备离开住宅区的被告司机何中华看到李某1带着穿制服的警察走过来,停下来对李某1说,“我会让我父亲开锁,但你必须把床垫恢复原状。” 警察知道是被告人何庆炎的儿子,上前站在被告人何中华的车前,拍了拍车盖,要求他下车帮忙开锁。而被告人何中华坐在车里,向警方声称锁车轮的人是他父亲,这不关他的事。当警察敲打车窗,一再要求他下车协助调查时,被告人何中华说:“这不关我的事,你别出声。我要开车走了,”然后我向前滑了一跤,撞到了站在我面前的警察黄某的膝盖上。这时,警察再次催促我下车,在下车前协助调查,但他还是大声对警察说:"不关我的事,死猴子,你走开。"然后他挺起胸膛走上前去,激动不已。 当警察想把大声辱骂的那个人被告带回警察局调查时,他遭到了推搡、反抗和拳头殴打。 在穿制服的过程中被告人何中华,被告人何庆延从外面回到社区,看见穿制服的警察冲进现场,在他们与反叛的被告人何中华穿制服时阻拦警察。尽管警察一再劝阻,他还是没有离开现场,继续推拉,扯下辅警岗的衣领,扔在地上,用拳头打了张辅警的脸。 不久,增援的警察将联手把被告何中华和何庆炎带回澄江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破案后,经过法医检查,黄某的左上睑血肿和左后抓伤导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受伤者前额和下唇的挫伤导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和口腔粘膜损伤;张的左脸青肿,左颧骨肿胀,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 所有人都被评估为轻伤。
何中华左手中指、无名指和中指关节背表皮剥脱,结痂皮形成。未发现特殊损伤,损伤程度不轻微。何庆炎没有看到全身表面有任何损伤。
以上事实得到了充分确认的证据,如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记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执法证、鉴定意见和童某、伤害复检申请、童某不复检、户籍证明、向童某移交证据及清单、刑事调查记录说明和被告人供词等。
原判决认定,何中华、何庆炎等人使用暴力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共事务罪,应当依法分别处罚。 鉴于此案是警方处理民事纠纷造成妨碍公共服务的案件,应全面考虑对两人被告的判决。根据两人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人被告何庆炎妨害公务罪,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二.被告何中华因危害公共服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何中华和他的辩护提议,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何中华构成妨害公共服务罪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适用不当法律 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澄江派出所警察调解民事纠纷的执法行为是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 上诉人何中华表示会要求父亲下车前开锁后,警方仍强行拦截上诉人何中华,这是一种超越其权限的不当执法行为,没有违规使用执法记录仪,从而造成上诉人与警方之间的冲突。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何中华不应被视为构成妨害公共事务罪。
上诉人何庆炎及其辩护提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庆炎构成妨碍公务罪,事实不清楚。法律的应用是错误的,描述也是错误的。涉案警察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务的法律行为。上诉人何庆炎进入现场,制止了打斗并解决了问题。主观上,他无意损害公务。三名警察受轻伤不是由上诉人何庆炎造成的。上诉人何庆炎的行为明显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第一次审判是决定性和可适用的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在法律范围内。然而,鉴于上诉人何庆炎犯罪情节轻微,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上诉人何中华的原判,免除上诉人何庆炎的刑事
经审理,发现2018年2月9日8: 00,上诉人何庆延发现梅州市梅县区澄江镇新津街熊峰南园小区B1栋堆放的床垫被翻覆。他怀疑社区居民李某1犯了这一行为并很生气,于是他用防盗锁锁住了停在社区的李某1车的左前轮。 同一天,受害者李某1发现他的汽车前轮被锁上。在向社区工业委员会报告解决方案的请求失败后,他发出了“110”警报 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澄江派出所的“110”命令后,黄某1警官于当天9点左右带领辅警张某和邱某(均身着制服)前往熊峰南苑小区,李某1警官带领警察进入小区 这时,上诉人何中华正准备离开住宅区,警察得知他是上诉人何庆炎的儿子。警方得知他是上诉人何庆炎的儿子后,上前站在上诉人何中华的车前,拍了拍车篷,要求他下车帮助了解相关情况。上诉人何中华坐在车里,向警方声称锁车轮的人是他父亲,这不关他的事。当警察拍打窗户,一再要求他下车协助调查时,上诉人何中华说:“这不关我的事,你不要出声。我要开车走了,”他说,向前滑动,触摸站在车前的警官黄某1的膝盖。这时,警方命令上诉人何中华下车,还辱骂执法警察。他非常情绪化。 警察推推搡搡上诉人何中华,想把他带回警察局调查。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制服上诉人何中华的过程中,上诉人何庆延看到警察正在制服他的儿子何中华,阻止警察对他的儿子采取强制措施,从外面回到社区,赶到现场解释原因。 警察多次劝阻他离开现场后,他继续推拉,并与现场警察发生身体冲突。在此过程中,他撕掉了副警官邱的衣领。 不久,警方增援部队联手将上诉人何中华和何庆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伤的黄某1、张某为轻伤。受伤的何中华的伤势不到轻伤。何庆炎没有看到全身表面有任何损伤。
经一审、二审法院质证、法院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和受理案件登记表,确认2018年2月9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澄江派出所接到110份命令,称澄江镇熊峰花园居民李某1因与其他居民发生纠纷故意锁好车轮。 接到报告后,黄某一警察、张某辅警和邱某前往熊峰南园处置。根据李某1的身份证明,何中华拒绝与警方合作,并试图驾车离开居民区。黄某1等人拦住何中华的车离开后,何中华和他的父亲一起殴打黄某1、张某和秋某,造成黄某1、张某和秋某不同程度的受伤。
2.证人李某1的证词证实,2018年2月9日上午,停放在澄江镇熊峰南苑小区的越M ××××汽车左前轮被摩托车防盗锁锁住。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被要求处理此案。得知是姓何的老人锁了车后,他们打电话给他姓何的儿子,让他父亲开锁。物业人员让他报警。 之后,三名身着警服的警察来到社区,询问他们是否知道汽车储物柜。他们的回答是他aber,他在社区里姓何。然后他们和警察一起去了社区。就在一辆车经过的时候,开车的人停下来问道:“你是李某1号,是你拿了我的东西还是B1楼的其他人,你需要修理,更别说其余的了”。听了这话,他说,“你是何先生,我没动你的床垫吗?”,他身后的警察对开车的人说,“你先下来,先下来”。不知何故,警察和开车的人的声音越来越大。警察多次要求他下车。那个人说他很忙,没有下车。他还看到一名警察站在车前。 我不知道为什么,但是他听到一个警察站在车窗边大声说:"你站在车前的时候敢开车"。然后他大声争辩,并要求司机下车。司机下了公共汽车后,他和警察发生了争执。他的声音很大。然后不知何故,这个人和警察打了起来。 当他看到这种情况时,他打电话给附近的其他人来营救这场战斗。他喊道,“战斗!”后来,这个男人的父亲突然走过来,不知道该怎么办。他看见一个嘴唇上有血的警察和一个眼角肿胀的警察。 他认为这一事件没有造成很大伤害。他姓何的妻子怀孕了,并向他道歉。如果她能得到更轻的惩罚,她就会得到更轻的惩罚。
3.目击者徐某1的证词证实,2018年2月9日9: 30左右,他在澄江镇熊峰南园会见顾客时,看到三名警察走到一辆橙色赛欧车前,要求司机下车不要下来。一名警察站在汽车前面。汽车慢慢向前移动了一点,警察后退了一步 然后一个男人走下车,听到那个男人大声说话。两名警察的手放在那个人的肩膀上。不知怎么的,这个人和警察打架了。那个人被三名警察的制服压在地上。这时,一个老人上前拉着警察的手。警察不停地拦住他,让他离开。老人继续缠着警察,阻止警察把他从车里带走。很快这两个人被警察带走了。
4.通过列表取证,确认调查机关依法从目击者徐某1处获得了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
5.证人黄某1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记录证实,他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澄江派出所的一名警官。 2018年2月9日9点,他接到“110”的指示,带领辅警张某和邱某前往澄江镇熊峰南园区处理一起居民车门锁纠纷。在去该地区寻找报警器的信息后,他要求报警器找出锁车的居民的名字。进入小区后,他遇到了一辆准备出门的越m ××××××车。知道了司机的名字后,他上前向司机展示自己的身份,并要求下车帮我们打开车门。然而,他没有下车。他站在公共汽车前面,敲了敲发动机罩。他再次要求下车,并要求父亲协助警方调查。然而,他踩了公共汽车上的油门,撞到了膝盖,直到他向后仰,差点摔倒。他用手拍掉裤子上的灰尘。打了他的裤子后,何中华下了车,开始骂他“死猴子,离死远点”。两名辅警上前说,他们看到有人在公共汽车前打人。何中华以挑衅的态度挺起胸膛,问道:“我是怎么打人的?”心情变得越来越激动。他不得不上前要求他保持冷静。他没有听,而是跟着 这时,他用手按住何中华的肩膀,要求他不要冲动。何中华用拳头打了他的左眼,导致身体冲突。在与同事合作制服何中华的同时,他打电话请求增援。 在制服何中华的过程中,他受到拳头的猛烈抵抗,结果三人被他的拳头击中。 与此同时,何中华的父亲何庆炎,冲过去拉了两名辅警。他警告他们不要来,并用手拦住了他。邱某的制服领子被扯掉了,他还向他和张某开了几次枪。几分钟后,增援的同事赶到现场,把何庆延和何中华以及他们的儿子带回警察局进行调查。 据目击者黄某-1称,照片中的6号(何庆炎)是一名殴打两名辅警并撕掉他们制服衣领的男子。照片中,8号(何中华)是2018年2月9日在熊峰南方公园执法时殴打警察的男子。
6、人民警察证,确认黄某1是二级警督,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要资格
7.证人邱某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记录证实,他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澄江派出所的辅警。 2018年2月9日9: 30左右,在“110”指挥中心的指示下,值班副主任领导黄某带领他和张某到澄江镇熊峰南园区处理纠纷。 到达居民区后,记者指示他查明事件。这时,对方正开着一辆雪佛兰汽车离开。黄副局长示意司机下车。他还表示,我们来自澄江派出所,我们都穿着制服。司机说他的父亲锁上了车,并要求报警的女人支付费用。汽车当时没有停下来。司机踩下油门,撞上黄副局长的腿,然后停下来。他的态度很糟糕。下车后,他带着兴宁口音喊道:"死猴子,离死远点。"他还挺起胸膛,贴着张的脸大声说话 我们请他冷静下来,反而推推搡搡我们。黄副局长用拳头打了那个人,然后用手挡住了他。在征服这个人的过程中,这个人越来越强壮。他的身体被压在地上。当张掰下手时,那人的父亲突然冲过去拉我们。这个男人的父亲利用他的力量用拳头打了张的脸,扯下他的衣领,扔在地上。他的下唇中部被那个人折断受伤了。后来,黄副局长在把另一对父子带回警察局之前,呼吁给予支持。 根据目击者邱的身份证明,照片中的3号(何庆炎)是在现场拉、打、扯衣领的人。在照片中,7号(何中华)是一个开车并暴力反抗的男人。
8.聘用合同确认证人邱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聘用的辅警。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9.证人张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记录证实,他是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澄江派出所的辅警。 2018年2月9日9: 00左右,澄江派出所由黄某1领导。三名警察前往澄江镇熊峰南园区处理报警人李某2的车锁纠纷。 刚进入住宅区B2大厦的入口,报警人李某2就看见车箱的儿子慢慢驶离住宅区。李某2上前说道:“你能打开车门吗?”警察也来了,”他对司机何中华说,“你能不能先停车,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当时,何中华说他会赔钱,然后慢慢开车。他看见警官黄某站在车前,叫他停下来。何中华下了车后,他用侮辱性的话骂黄某一句“死猴子”,然后让开。然后他走近警官。我们试图抓住他的手,用拳头打他的头。在劝阻黄某1的过程中,他打了黄某1的左眼。当他把他推倒在地时,他的父亲过来用手拉着他,打了他的左眼。另一名辅警被何中华推倒在地,何中华走后揍了他一拳 后来,警察局的其他警察也急忙把他们带回警察局。 据目击者张说,照片中的第三个(何中华)是在现场伤了眼睛的人。10号(何庆炎)是在现场伤了左眼的人。
10.聘用合同确认,张某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聘为辅警。
11.证人赵某的证词和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他于2017年10月12日被拘留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与何中华一起被拘留在三仓。 当何中华走进三仓时,他已经秃顶,穿着囚服。他没有看到何中华身上有任何伤痕,他的头也没有像鸡蛋一样红肿。 他签署了何中华的证书,但这与事实不符。写完后,他请何中华签名。当时,他还说签名没关系。他只要求了三次就签了。 以及识别其签名的证书复印件
12.证人罗的证词和鉴定材料证实,他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拘留在梅县区拘留中心,何中华与他一起被拘留在三仓。 根据拘留中心的规定,进入拘留中心的人必须剃光头,换上囚服。当时,何中华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明显的鸡蛋大小的红色肿胀袋和明显的疤痕。 何中华签名的证明是在没有看内容的情况下要求他签名后来到何中华的店里的。这是最后一次签名,证书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以及识别其签名的证书复印件
13.证人钟的证词和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他因涉嫌妨碍公共事务于2018年2月4日被拘留在梅县区看守所三仓。 2月9日,何中华也被拘留在三仓。当何中华进入三仓时,他没有发现身体有任何异常。根据拘留中心的规定,进入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必须剃光头,换上囚服,这样他才能清楚地看到自己身体的任何异常。 何中华签署的证明是由他在同一仓库关押的室友签署的,加上何中华的多次申辩,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及识别其签名的证书复印件
14.证人俞敏洪的证词和身份证明记录证实,他是梅州明建建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认识何中华,是公司员工纪华珍的丈夫。他已经知道78年了。何中华不是他公司的员工,也不在公司兼职,也不在公司做志愿者。何中华没有必要在2018年2月9日早上去上班或帮忙,他认出了何中华。
15.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地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了犯罪现场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和现场概况。
16.扣押决定、扣押记录、扣押清单和归还清单确认,2018年3月20日,当场扣押的越米××××车归还何中华的家属。
17、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科)鉴(法活)字[2018年0023号、02024号、02025号、02029号、02030号鉴定证明,确认黄1的损害程度为轻伤;秋某受伤程度轻微。张的受伤程度是轻微的。何中华的伤势不如轻伤严重。何庆炎没有看到全身表面有任何损伤。
18.伤害复检申请和不复检报告确认,上诉人何中华于2018年2月15日提出复检。经调查机关审查,认定上诉人何中华的伤害鉴定程序合法、有根据,鉴定意见准确。考试不允许重新考试。
19.视频数据(上诉人何中华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证人徐某1手机记录的犯罪现场视频、事件发生时社区监控的视频由辩护人提交)证实了事件发生当天在“熊峰南苑”社区纠纷解决过程中向何中华、何庆延和警方提出上诉的过程。
20.情况表明,确认“熊峰花园安防监控系统”中有远程监控,可以模糊显示中心现场的总体情况,但无法显示事件的细节。此外,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侦大队提取了第三方证人提供的相对完整清晰的视频数据。 鉴于上述情况,刑侦大队没有从“熊峰花园安防监控系统”中提取监控数据,因为视频已经过了存储期,不能再提取。
21.李某1报警后,警方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的解释证实,接到报告的澄江派出所警官发现磨损的执法记录仪内存空间不足,无法正常使用。录音机被归还给警车,没有被使用。
22.证据和犯罪记录的调查证实,上诉人何中华和何庆炎以前没有犯罪记录。
23.《何中华老师在校主要表现报告》及兴宁市京信中学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证实了上诉人何中华在学校教学期间的表现。
24.被捕后证实,2018年2月9日上午9点,梅县区澄江镇熊峰南园居民李某1打电话报警,说他的车被锁上了,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接到报警后,程警官走出派出所,黄某1、张某和邱某来到熊峰南园现场处置。 黄某一警察和辅警张某、邱某赶到现场,向李某一警察询问情况后,得知这是该区居民何庆延的工作。当警察黄某1和辅警张某、秋某问何庆延的儿子何中华时,何中华不配合,开车撞上警察黄某1。然后何中华下了车,辱骂辅警张某,并与辅警张某推搡,造成肢体冲突。 在制服何中华的过程中,黄某1警官、张某辅警和邱某遭到何中华的暴力抵抗,导致黄某1警官、张某辅警和邱某不同程度受伤。 当黄、张、邱警官制服何中华时,何中华的父亲何庆炎上前阻止警察执法,并不断拉张、邱警官。 警官黄某1在去阻止袭击时被何庆延殴打。警察增援部队到达后,将嫌疑人何中华和何庆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5.户籍证明确认上诉人何中华和何庆炎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26.上诉人何中华的陈述证实,事件的原因是堆放在熊峰南方公园B1栋下的床垫套布被人散落。 2018年2月9日7点左右,他接到社区保安和女居民的电话,说车被他父亲锁上了。然后他开车从兴宁回到澄江镇的熊峰南园。看到床垫布散落一地,他也准备打电话给他父亲开锁。 当他们正准备离开住宅区时,他们看到女居民和三名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走过。他们估计女居民已经报警了。他们摇下车窗,对女居民说:“我会让我父亲开锁,但你必须把床垫恢复原状。”女居民说,“这是锁我车的男人的爸爸。”他们对辅警说,“这不关我的事。别出声,我会开车走的。” 辅警继续拍车门,叫他下车。惊慌中,他们松开了踩在上面的离合器。汽车一向前行驶就停了下来。然后他们在驾驶室里和辅警吵了一架。当时,一名警察在车前,他的车向前没有故意打警察 下车后,一名警察说他的态度不好。他和他们吵了一架,对警察说:"不关我的事,死猴子,你走开。"他想离开警察,但没有让他的心生气。 他和警察大声交谈,然后发展成推推搡搡的双方。他们来打他,他自己也打了辅警。双方扭打了大约5分钟。 当时,他的头被警察殴打,他还打了三名警察四五次脸,然后被他们推倒在地。 这时,他听到父亲在喊“你为什么打我儿子?”然后,他的父亲和警察打了起来。他借此机会站起来,和他的父亲一起和警察打架。这时,一名警察喊道:“不要打架。” 不一会儿,更多的警察来了,把他和他的父亲带回澄江派出所进行调查。
27.上诉人何庆炎的陈述证实,事发前约20天,他在住宅区B1楼楼下放置了一张床。2018年2月7日晚,B1楼居民李某1向小区报告,他在B1楼楼下放置了一张床。 2月8日早上,他发现床被翻了,并相信是李某干的。那天中午他去李某家讨论这件事,并请李某家收拾床铺。李某1拒绝承认并拒绝 2月9日早上,他发现床没有被拉直。他越来越生气,用防盗锁把李某1的车轮锁在居民区。 那天大约8点钟,当他去市场买蔬菜时,他的儿子何中华打电话来说他会开锁。当他9点钟回到社区时,他发现一辆警车停在他面前。很多人看着他。他走到他面前,看见一个穿着警察制服的警察,他穿着一个反抗的人的制服。他仔细看着他的儿子何中华。 这时,他对警察说:“我锁了车,这不关我儿子的事,你不应该逮捕我儿子。”一名警察说:“不关你的事,走开”,但他不听劝告,也没有走开。警察补充道:“走开,这不关你的事”。他仍然没有离开。当警察看到他不合作时,用手推了推他。他说,“走开,走开”。他用手拦住警察的手,来回走了几次。他看到儿子何中华被压在地上,打了警察的脸,非常生气。 后来,一辆警车到了。当时,它告诉警察它做到了。警察用警车把何中华和他自己带到了程江派出所。
法院认为,上诉人何中华没有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和解决因其父亲何庆炎与居住区居民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纠纷,并使用不恰当的语言进行辱骂,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为了救他的儿子何中华,上诉人何庆延与警方发生了拉扯、推搡和肢体冲突。上诉人何中华和何庆炎没有故意妨碍警方履行职责。他们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显然很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它们也不构成危害公共服务罪。 原因如下: (一)上诉人何庆炎因与同小区住户李某1因民间小事发生纠纷,并将住户李某1的汽车左前轮用防盗锁锁住,程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前往处置,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上诉人何中华并不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当民警找到准备驾车外出的上诉人何中华时,其在车上亦表示其会叫其父亲开锁。因上诉人何中华未及时下车配合警察调查而与警察发生争执,并有用不当语言谩骂民警的行为,下车后还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警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双方发生推搡,上诉人何中华的反抗造成处警民警轻微伤,是其本能的防护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何中华有先动手殴打警察,上诉人何中华未能积极配合民警调查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其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二)上诉人何庆炎是本案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当其外出返回时,发现警察正在对其儿子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儿子何中华按倒在地,其即主动向前与警察表明锁李某1的汽车前轮是其所为。上诉人何庆炎进入现场的目的是劝架和解决问题,在解救其儿子何中华的过程中,其拉扯警察,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处警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虽有不妥,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原判认为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中华、何庆炎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出席二审法庭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3兴初211 刑事
2.上诉人何中华和何庆延无罪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 柯 彬
审判员 范宜佳
审判员 黄清波
200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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