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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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5:01:26
2019年6月25日上午,柳州市澄城区人民法院对魏谋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阻挠公共事务、非法监禁的案件作出公开判决。涉案恶势力的主要组织者魏谋友因寻衅滋事、妨害公共事务、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 涉案恶势力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及韦某磊、罗某海、王某玛(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以喝酒娱乐等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伟及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覃某往、 韦某勇、韦某全、刘某埔、刘某东、覃某健及蓝某华、王某玛、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上述人员采取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四次、以暴力、围堵的方式妨害公务一次,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恶势力成员韦某友、覃某贤还伙同被告人莫某明、蓝某利、蓝某东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非法拘禁的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二次。此外,被告人莫某明伙同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一次。
审理此案后,市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第六条,成员相对固定,符合认定恶势力的其他条件,但许多非法犯罪是由不同成员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因此,魏牟伟、魏mouyou、魏moulei和罗mouhai是相对固定的成员,而魏moubao、tan mouxian、tan mou qu和刘moudong是相对固定的成员。他们一再犯下非法和犯罪事实,并形成邪恶势力。 刘谋东和谭谋贤知道他们经常聚在一起共同犯罪,仍然加入他们,客观上参与了非法犯罪活动。他们是邪恶势力的成员。
被告 13人,包括魏牟伟、魏mouyou和mo mouming,多次使用殴打、追逐、拦截、任意破坏财产等手段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或通过聚众骚扰、纠缠、殴打和威胁等手段非法举债和扰乱社会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民魏牟伟、魏谋友、魏谋勇、谭某使用暴力威胁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是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暴力攻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蓝谋东、蓝谋利、莫谋明、魏谋友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 被告牟伟友、牟伟伟、莫某明、谭某贤、牟伟保、牟伟泉、刘谋宝、兰某东和兰某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他们是主要罪犯,应根据他们参与、组织或指挥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魏谋勇、秦某、秦某是共犯,应从轻处罚。被告魏谋权、刘谋东、谭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
本人被告人牟伟朋友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扰乱公共服务罪的,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七年监禁。
2.被告魏牟伟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扰乱公共服务罪的,处二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处五年零三个月监禁。
3.被告莫言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监禁。
四、被告人秦茂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V.被告魏谋宝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刘谋东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七、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处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犯扰乱公共服务罪的,处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两年零两个月监禁。
八、被告刘谋普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九、被告人牟伟勇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扰乱公共服务罪的,处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他因几项罪行被判入狱一年零十个月。
十、被告人牟伟都犯了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蓝牟利犯有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十二、被告人秦穆坚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偿还受害者魏善勇的经济损失525元
十三、被告人蓝谋东犯有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归还的12,940元赃款被法院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项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占用或者任意损坏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扰乱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聚众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有期徒刑。 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几种犯罪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应当进行管制。
数罪加罚的,仍执行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共同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受到惩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罪行进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要犯罪分子,按照其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犯罪行为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处理侵略和麻烦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用致命武器追逐、拦截、虐待或者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虐待或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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