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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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4:19:06
新城控股前真正的检察官王振华不久前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他性侵犯了一名9岁的儿童。我们还看到四川宜宾县一所高中的一名15岁的二岁女孩被陈某·奎强奸并杀害,他被判两次强奸罪和谋杀罪。这种一再发生的对儿童性侵犯的悲剧确实让我们感到: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当我决定在这无边的黑暗中找到解决这一现象的办法时,我看到了从市政检查到省级检查再到最高检查的六年接力式公诉和抗议过程,其中一名多层次的检察官指控一名学校教师祁某长期猥亵和强奸未成年女学生。
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十大有影响力诉讼大会在国家法官学院成功举行。 最后评论, 齐某强奸、猥亵女童最高检抗诉案被列为2018年度影响力第三的案件。
在Justice.com的新闻中,我搜索了中国炉子的整个故事
齐某就是其中之一 小学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齐某将班里多名12岁以下的女孩 单独叫到学校无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带到校外,进行猥亵或者强奸。他还在晚上熄灯后 ,以查寝为名,多次去女生宿舍骚扰女生 。该案中,根据证据,能够认定他多次强奸2个女孩,猥亵7个女孩 。
省高级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齐白石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但只判处他10年监禁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该判决适用错误法律且量刑不当,并于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该案。最高司法部长第一次亲自出席了最高法院的会议并表达了他的意见。
让我们分享检察官对邪恶老师祁某提起公诉和抗议的过程,他们让正义一个接一个地闪耀。
基本事实
被告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曾任某县小学校长。
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被告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夜校和宿舍睡眠检查的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游泳馆、男生宿舍等场所多次强奸被杀害的女生(10岁)和女生(10岁)。他把这个女孩带回家强奸,理由是带她去看医生。 祁某还在女生宿舍和其他地方多次骚扰被害女生C(11岁)、D(11岁)和E(10岁),每次骚扰被害女生F(11岁)和G(11岁)一次。
诉讼记录
2013年4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罪名起诉了齐白石。 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9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齐白石犯有强奸罪,判处他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猥亵儿童的,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中发现的一些事实不清楚为由,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新一轮审判,做出判决,认定齐白石犯有强奸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他终身政治权利。猥亵儿童的,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齐某对此决定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最终判决,认定齐白石犯有强奸罪,判处他六年监禁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猥亵儿童的,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十年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与再审改判
一个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的最后判决确实是错误的,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 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闭门会议,依法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出庭,辩护审理案件的人被告出庭辩护
在法院的调查阶段,鉴于原审被告人没有认罪,检察官重点询问并证明齐的辩护是否与书面证据不一致,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他的辩护。他重点核实了以下问题:犯罪前齐白石与受害者及其父母的关系如何,他是否去女生宿舍睡觉,他是否多次将女生单独带出教室,以及他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 齐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受害者及其父母没有矛盾。他承认他去过女孩的宿舍,摸了摸她的肚子,把她叫出教室问话,带她去看医生,然后回家过夜。 法庭审讯进一步证实了受害者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在法庭上表达了他们的意见:
首先,在最初的审判被告中,一个人犯下的强奸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
1.受害者及其父母在犯罪前与齐国没有冲突。 及时报告和没有其他干预因素可以排除虚假指控的可能性。
2.受害者的陈述自然合理,可信度高,并得到同学证词的证实。 受害者对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的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例如性侵犯的大致时间、地点、方法和频率。 由于被害人年龄小、报案和作证时间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不一致,完全正常。
3.本案中,每个受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都得到其他证据的确认,如卧室审讯记录、受害人现场身份记录、现场照片、受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第二,在最初的审判中被告此人被判犯有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和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罪行。一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裁决,这是一个申请法律错误,导致量刑非常轻。
1.齐对一个年轻女孩的强奸是非常糟糕的 齐白石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多次强奸两名年轻女孩,犯罪持续了很长时间。 这起案件发生在校园里,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其他学生带来了恐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齐某的行为有许多应当依法严惩的情形。综合评价应确定为加重情节,并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齐在此案中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公共场所是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某些生活需求的所有公共建筑、场所和设施的总称。它们具有被大多数人输入和使用的特点。 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性虐待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将校园定义为除师生外,任何人不得进出的公共场所。 教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是一个公共场所。 在这种情况下,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体宿舍,像教室一样,是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相对公共的,应该是一个公共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多人在场,无论在场的人是否亲眼目睹,都可以被视为公开猥亵。 在这种情况下,齐在关灯后进入女生宿舍。那时,有很多人在睡觉,床与床之间没有庇护所。他的猥亵行为很容易被和他上床的其他人察觉,这符合上述法规的公开要求。
最初的审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辩护的意见,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因如下:第一,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是被害人的陈述,齐白石始终拒绝认罪,其他证人的证词都是传入的证据,没有物证,证据链不完整 第二,受害者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此外,其中一名受害者只在第一份声明中提到被骚扰,在第二份声明中提到被强奸,这是一个主要矛盾。
针对辩护,检查专员答复说: 一是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结合被害人年龄及认知能力,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齐某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年龄小,前后陈述有些细节上的差异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记忆特征。且被害人对基本事实和情节的描述是稳定的。有的被害人虽然在第一次询问时没有陈述被强奸,但在此后对没有陈述的原因做了解释,即当时学校老师在场,不敢讲。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四是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支持。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中认定的特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客观现实。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等特点。本案中,被害人家长与原审被告人之前不存在矛盾,案发过程自然。被害人陈述及同学证言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证明力强。综合全案证据看,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第二,原被告人在女生宿舍骚扰儿童的犯罪行为属于公共场所的公共骚扰 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判断结果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审理案件被告的祁某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犯猥亵儿童罪的,处十年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裁判员的要点
1.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的陈述是稳定和自然的。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的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被告人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他们。如果结合生活经验,通过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就可以确定案件的事实。
2.对强奸少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虐待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社会危害性相当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视为该款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节
3.犯罪人在教室、宿舍和其他地方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在场的人很多,即使在场的人实际上没有看到该行为,他们也应该被视为在公共场所犯罪。
该案件在三级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诉讼过程持续了近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后,张钧检察长依法出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了意见。法院采纳了抗议意见,最终齐白石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对案件的判决不仅有助于准确掌握对儿童性侵犯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标准,而且有助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强奸和猥亵儿童是在“恶劣情况下”和“公共场所”实施的规定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指导意义
(一)准确掌握性侵犯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判决标准
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不同于成年人的标准。 口头证据的审查应该从整个案件的角度来分析。 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是合理和合乎逻辑的,对细节的描述与他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是一致的,并且有其他证据证实这一点。被告人的辩护没有证据支持。如果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的可能性,则应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二)准确适用强奸幼女恶劣情节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依法严惩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的七种情形。 在实践中,对少女通奸受到严厉惩罚,其社会危害相当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4项。可以认为,这一段第一段中规定的情况令人憎恶。 例如,该款第二款规定的强奸少女,一般是指强奸少女三人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具有教师的特殊地位,与两个年轻女孩通奸,并分别通奸几次,其危害性不低于与三个年轻女孩通奸,因此可以认为符合加重情节的规定。
(三)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公开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的规定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猥亵罪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学校、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犯罪。 这项规定的适用对于罪行是否公开实施至关重要。 在条例所列场所以外的地方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猥亵罪的人,只要这些场所相对开放,并且有许多其他人在场并可能被其他人察觉,就可以被视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显示,教室、宿舍、公厕、集体浴室等。学校是未成年人没有特定活动的地方。凡在这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犯有强奸罪或猥亵罪的,应被视为在公共场所犯罪。 (第42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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