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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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4:18:37
年轻女孩指14岁以下的女孩。 对年轻女孩的性侵犯罪的特点是,大多数女孩都与生殖器接触或摩擦,很少真正涉及男性性器官。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双方生殖器之间的唯一接触是确定强奸(已完成)还是确定猥亵儿童罪,意见不一。 一些人被告也否认他们以“无意强奸”为由确定强奸是辩护
这个问题, 195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审理少女通奸案件综述 ”(仍然有效)已经阐明了这一点: 如果罪犯打算用他的生殖器接触女孩的生殖器并有实际接触,他也应被视为对女孩犯有通奸罪。 关于 猥亵幼女论罪,则是对幼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抠、摸、舔幼女阴部,令幼女摸、含、舔自己的生殖器等)。
原因如下:
我们注意到,1984年《关于处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法律》已于2013年废止。由于《答案》规定强奸少女是通过生殖器之间的“接触理论”来实现的,随着《答案》的废除,许多人认为强奸少女罪既遂的“接触理论”也被废除,应当与强奸妇女罪既遂的“插入理论”相统一。 这种差异有几个原因。 1、不明白《答案》废止的原因 2.年轻女孩和普通妇女之间客观的生理差异没有被考虑在内。
事实上,《最高法》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改变这一标准了。1957年,它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审理少女通奸案件综述 (至今仍然有效),这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年轻女孩和妇女应该得到不同的待遇以及应该采用什么标准。 是将犯罪者主观上的犯罪意思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考察的。犯罪者意图同幼女性交,并且对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就是已遂的奸淫幼女罪。如果犯罪者意图用生殖器对幼女的外阴部进行接触,并且有了实际接触的,也按已遂的奸淫幼女论罪,但认为比实施了性交行为情节较轻。关于 犯罪者意图猥亵,而对幼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抠、摸、舔幼女阴部,令幼女摸、含、舔自己的生殖器等),则按猥亵幼女论罪。
2013年废除1984年《关于法律在当前强奸案件中具体适用的一些问题的答案》的原因不是完成强奸少女罪的标准已经过时,需要废除的原因,而是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等加重情节。“答案”中的情况已经过时或有冲突。从技术上讲,只有整个“答案”可以完全废除。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解决方案中的所有其他指导原则都是无用的。
签发人:最高人民法院
发行日期:1957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57-4-30
(仍然有效,注意: 当时,“强奸少女”罪现在统一为“强奸”)
......
二、关于少女通奸和猥亵问题: 奸淫幼女犯罪的特点是在外阴部接触或摩擦的占绝大多数,真正奸入的很少。在某些案件中仅有双方生殖器的接触是否成立奸淫幼女罪,或者是否可按猥亵幼女论罪,一些审判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少数被告人也以“没有奸入的意思”为辩护理由,否认自己成立奸淫幼女罪。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天津法院将通奸和猥亵幼女区分开来,通奸和猥亵幼女是犯罪人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的结合。 犯罪者意图同幼女性交,并且对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就是已遂的奸淫幼女罪。如果犯罪者意图用生殖器对幼女的外阴部进行接触,并且有了实际接触的,也按已遂的奸淫幼女论罪,但认为比实施了性交行为情节较轻。关于 犯罪者意图猥亵,而对幼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抠、摸、舔幼女阴部,令幼女摸、含、舔自己的生殖器等),则按猥亵幼女论罪。 我们认为上述区别是恰当的,可以作为讨论罪犯姓名时的参考。但是,在研究量刑的轻重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危害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对猥亵幼女罪,一般地说不宜比照奸淫幼女罪判刑,但对于施用残酷手段猥亵幼女的,猥亵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猥亵多人、情节严重的,也必须从严处罚。关于 对幼女偶有轻薄行为,则不应当作犯罪予以追究。
奸淫幼女是一种隐蔽的犯罪,搜集和鉴别犯罪证据又确实存在着不少困难,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各地法院对绝大多数奸淫幼女案件是判处得正确的,但是有些法院在加强同奸淫幼女犯罪作斗争的同时,对奸淫幼女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错案缺乏警惕;在审理案件中主观臆断,偏听误告或诬告,轻信幼女的口供和鉴定意见,不作全面的分析研究,因而发生一些错判案件,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目前还有一些审判人员强调“奸淫幼女案件不容易查证”、“幼女说话没准”,存在畏难情绪;对某些较复杂的案件,未作深入地、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就借口“证据不足”、“被告不承认”、“幼女处女膜完整”,而不予受理或草率判决被告无罪,因而放纵了犯罪分子。关于 证据不足就草率判决的案件,在各地检查中均有所发现,这些案件的被告究属犯罪与否至今仍难辨明。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必然会严重削弱对奸淫幼女犯罪的斗争。为此:
首先,今后所有强奸少女的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自诉案件和政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投诉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起诉。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首先通过预审法院仔细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以及调查是否合法。在犯罪的主要方面没有确凿证据或者有违法侦查(如逼供、逼供)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以彻底揭露犯罪或者防止无辜人民受到审判。 对于更复杂的针对年轻女孩的通奸案件,辩护人们应参与诉讼,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审判案件
二、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查和鉴定证据 强奸年轻女孩的罪行一般都有公愤,有些法官往往情绪激动,不冷静地核对证据,听偏信,忽视甚至压制被告人辩护,这是非常有害的。 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和全面分析各类证据(如被告人民供词、被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等。)以及对年轻女孩通奸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材料。 要调查核实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和情节,反对草率行事的现象。
必须仔细分析和研究被谋杀的年轻女孩的陈述。 针对年轻女孩的通奸案件的特点是,大多数证词来自被谋杀的年轻女孩的陈述。 年轻女孩一般都是纯洁无辜的,她们的大多数陈述都是真实的或接近真实的。 然而,由于记忆薄弱、易受外界影响、是非分明,年轻女孩不仅难以准确陈述,而且在成年人的“动员”下容易说谎,甚至有些年轻女孩在虚假原告的殴打和威胁下被迫说谎。也有一些年轻女孩故意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害羞或害怕报复和其他顾虑。 一些法官主观上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纯洁的,不能说谎”和“被别人强奸是不光彩的,她不会用尿壶盖住头。”因此,他们相信了年轻女孩的陈述,犯了一个错误。 必须吸取这个教训 根据当地的经验,在审问被谋杀的年轻女孩时,她们应该掌握孩子的心理特征,并鼓励他们以耐心、善良和易于理解的原则说出真相。审讯期间,应确定强奸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以便于分析和确定。
正确及时的医学鉴定,特别是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通奸痕迹的综合鉴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我们不应该盲目地相信处女膜是否破裂,也不能根据处女膜是否破裂来判断是否有通奸行为。 特别是在医疗水平低、设备差的地区,应给予更多关注。 因为我国的法医学还不完善,这种鉴定工作一般都委托给医院进行 然而,由于处女膜检查缺乏适当的知识,许多医院的医务人员直到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特别是,很容易将处女膜的自然切割判断为机械性破裂,以及年轻女孩处女膜的外阴炎和自然切割是性交的结果。即使身份是真实的,通常也很难确定它是否被强奸。相反,如果鉴定证明处女膜没有破裂,就不能说通奸没有发生。 因此,法院必须认真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有医院评估就没有问题”并采取轻信的态度是错误的。 此外,法官还应学习法医学的常识,以便于审判工作。
鉴于错误的评估妨碍了审判的正确进行,并经常给年轻女孩及其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 因此,我们建议中央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Judicial Profess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Central Justice)和省市法院法医学办公室研究强奸幼女罪的法医学鉴定(如判断是否有性交、强奸情况及其后果的鉴定),以便为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更全面、更可靠的鉴定数据。
关于防止猥亵,必须告诉儿童这一知识
儿童是我们祖国的未来,保护他们是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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