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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时间:2019-11-01 15:37:47

推荐案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与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组织者和领导人应该根据他们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罪责。 ——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件的要点是: 故意杀人的犯罪虽然表面上看似是因组织成员与被害人的个人恩怨而引发,但实际上与维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组织的纪律、惯例和共同遵守的约定,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承担最重罪责,而要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罪责。

初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论]

可以看出,组织者和领导人并不对该组织的所有成员犯罪负责。纯粹由该组织个别成员犯下的罪行不能被视为有组织犯罪。 组织者和领导人应该对一些不是他们自己直接组织、计划、指挥或参与的非法罪行承担责任的原因,简而言之,关系到组织的意愿和组织的利益。 详细信息:

第一,“该组织成员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并经组织者和领导人批准或默许的非法和犯罪活动” 它是指一个组织的成员在没有组织者和领导人的煽动下,以该组织的名义犯罪时的“越权”行为。 然而,该组织成员以该组织的名义实施是不言而喻的,可以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力,这符合该组织的利益,并被视为有组织犯罪,因为它得到组织者和领导人的批准或默许,反映了该组织的意愿。

第二,“该组织的一些成员为了争夺霸权、干涉争端、报复他人、为他人杀人和非法积累财富而共同犯下非法罪行。” 虽然犯下这种罪行的人的主观动机不一定是为了该组织的利益,但上述行为往往是黑手党式的组织所为,通常手段暴力和胁迫,公开或半公开。犯罪的附带后果可以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和权力,客观上符合该组织的利益。 此外,该组织几个成员的联合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组织的意愿,特别是在组织者和领导人的批准或默许下,这可能反映该组织的意愿,因此被视为有组织犯罪。

第三,“该组织的成员犯罪是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排斥竞争对手,建立强大的地位,寻求经济利益和维护非法权力。” 显然,这些情况都是为了本组织的利益而犯下的非法罪行。 其中,为组织谋求经济利益更为直接,而争夺势力范围、排斥竞争对手、建立强势地位和维护非法权威都关系到组织的潜在利益,这有利于黑社会组织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主导地位,从而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而被视为有组织犯罪。

第四,“按照本组织的纪律、惯例和相互约定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所谓组织纪律和相互遵守协议是指由组织制定或自发形成的书面或不成文的规定和协议,用于澄清组织内的人事管理、责任分工、行为守则、利益分配和行为守则等事项。所谓实践是指能够体现组织意志和宗旨的一致实践。 可以看出,上述四种情况可以反映组织的意志或符合组织的利益,或组织利益与组织意志的统一。如果与该组织的利益无关,即使得到组织者和领导人的认可和默许,也不能被视为有组织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害熊伟的罪行虽然表面上是由该组织成员和受害者之间的个人恩怨造成的,但实际上与维护该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符合该组织共同遵守的纪律、做法和协议,属于更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被告刘汉倡导暴力。汉龙集团(Hanlong Group)从武术学校和退伍军人中招募许多保安和保镖,吸收逃犯嫌疑人,释放囚犯和社会闲散成员,并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刀具和警察装备,为暴力犯罪提供保护。 犯罪组织宣扬“敢为公司利益而战、敢闯”、“争赢”、“表现好、身居要职、被撤职”等不成文的规章制度,纵容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不仅如此,犯罪组织还不断加强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奖励和提拔“敢打敢冲”的成员以获取组织利益,驱逐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从而指导组织成员的行为。

裁决规则

1.“软暴力”不同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黑社会组织较为典型的暴力特征。 ——程德福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案

案件的要点是: 通过聚众造势、威胁、滋扰等违法方式,辅以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较轻微的暴力犯罪活动形成影响力,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威慑,以达到介入经济活动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不同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软暴力”方式,已成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较为典型的暴力特征。

凯斯诺。:(2018)川星中187号

初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不按照组织的意志进行犯罪活动,但谋取个人利益的,视为个人犯罪。 ——区瑞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等案

案件的要点是: “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如果是组织成员仅仅为了个人利益,在组织意志之外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者并不知情,则不应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应认定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

初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许多人有组织、有目的地攻击他们的同龄人,并控制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这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不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梅士林等寻衅滋事案

案件的要点是: 多名被告人多次持械拦截、砸损竞争同行的汽车,并随意殴打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市场的管理人员、经营户和货运司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为被告人的犯罪组织尚不稳定,在案发前已经解散,参加人员不固定,有些被告人仅仅参加了一次犯罪,且其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尚未满一个月,一个较长时间在一定区域有组织地从事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尚未形成。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凯斯诺。:(2007)胡星子楚第0039-2号

初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黑社会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

目前,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只限于对类似黑手党组织的四个特征的一般性描述。这四个特征是“明显的”和“典型的”。识别和处理它们并不难。否则,识别将难以统一,差异将很容易出现。 笔者在多年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如何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必须从关联的角度把握其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有害特征的互动关系,从而把握行为特征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有五个特征,即“组织性”、“违法性”、“暴力性”、“多样性”和“主动性”

(1)行为的组织

行为的组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目的是实现组织利益或反映组织意志的事实。同时,它还具有犯罪活动过程中统一规划和指挥、多人参与和有序分工的含义。 刑法规定行为特征“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明确指出“组织”是行为特征最关键的属性。

行为是有组织的。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统一规划和指挥、多人参与和有序分工之外,其主观目的还有两种表现形式。 为了体现组织的意志,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组织者和领导者直接策划、直接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可或默许 “默许”对于组织者和领导人事先了解非法和犯罪行为是必要的,不能是事后批准,这是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如果一个人事先不知道或缺乏主观知识,即使组织者和领导人后来出面“解决”非法和犯罪行为造成的“麻烦”,例如补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或通过贿赂和其他手段避免对组织成员进行调查,也不能被视为“默许” 然而,如果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人和成员对非法和犯罪行为有一个普遍的一致意见,那么当形成一个普遍和普遍的共同意图时,他们通常可以得到承认或默许。

这种行为是为了组织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利益或核心利益没有明确写入《组织章程》。其中一些表现为非法和犯罪行为。因此,两者的司法认定是双向制约和双向决定的关系,即组织利益应由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归属于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应受组织利益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组织的利益,一般来说,主要表现为争夺组织的势力范围,排斥竞争对手,建立强势地位,谋求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等。 如果类似黑手党的组织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明确界定了他们的“核心利益”,例如设立赌场和聚集人们赌博作为该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该组织成员为消除设立赌场和聚集人们赌博的障碍而实施的非法和犯罪行为可被视为符合该组织的利益。 当该组织基本上界定了其势力范围时,将其他势力排除在势力范围之外的非法罪行可被视为有利于该组织。 在组织的最初形成阶段,与其他组织或团体为势力范围“斗争”极其重要,这也被认为是为了组织的利益。

(2)该行为的非法性

该行为的非法性意味着该行为违反法律条例,包括违反刑法和非刑事法律 与其他有组织犯罪不同,黑社会组织在成立、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不仅实施了大量的犯罪行为,还伴随着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因此,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体现在构成犯罪的行为上,也体现在未被视为犯罪的违法行为上。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性需要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共同支持。那些只实施非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被认定为类似黑手党的组织。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纠葛和互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性的一个重要特征。

违法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刑法的评价范畴。 事实上,就行为的频率、所涉事件、所涉行为的范围等而言,非法行为有时超过或超过犯罪行为。例如滋扰、轻伤和暴力威胁等。这有助于类似黑手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并且是确定类似黑手党组织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全面把握“组织”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理顺违法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提高认定黑色犯罪相关犯罪的准确性。

(3)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是指体现组织利益或意愿的非法犯罪活动,通常不能缺少暴力手段。 暴力支持是黑社会组织行为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属性。 在黑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暴力行为时有发生,从而阻止了群众的反抗和敢于反抗。

根据刑法规定,黑手党式组织使用的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即不仅是暴力手段。因此,对文本和含义的简单解释不能得出行为必须是暴力的结论。其非法和犯罪行为似乎不需要暴力手段,而只能是“威胁”或“其他手段” 然而,系统地解释刑法条款并要求普遍使用暴力是合理的。 一是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但对某一地区或行业几乎不可能实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对群众造成心理胁迫或威慑,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导致基层组织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不遵守现实的暴力手段。 第二,虽然“威胁或其他手段”不是真正的暴力,但没有暴力手段的支持,它们不可能成为黑社会组织实现非法控制的行为。 “威胁”显然以暴力为后盾,而“谈判”、“谈判”和“调解”等其他手段也以暴力为基础,即组织力量以前的暴力对他人的心理胁迫或威慑。 没有以前暴力手段的支持,“威胁或其他手段”将不会有效。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暴力的程度和后果,但要成为“谈判”、“谈判”和“调解”等“其他手段”的基础和后盾,使“威胁”足够有效,并对群众形成心理胁迫或威慑,以往黑手党式组织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并造成一定后果。 提交人认为,在实践中,将暴力水平控制在造成严重伤害的水平之上更合适。对于那些不是故意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人,如造成轻伤或多次聚集人群进行宣传的人,有必要谨慎识别黑社会组织。只有当它真的足以对当地人民形成心理胁迫或威慑时,暴力的程度才能得到相对宽松的控制。

(4)行为的多样性

行为的多样性是指多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

虽然刑法只规定黑手党式组织的许多非法和犯罪行为需要“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并没有明确要求他们犯下各种不同性质的罪行,但犯罪的多样性也是黑手党式组织“行为特征”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非法控制的有害特征或重大影响。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获得经济收入来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和发展,寻求非法保护以避免打击,并形成对他人的心理胁迫或威慑。他们需要“更多地控制他们”,并犯下各种罪行。仅仅通过一个犯罪行为几乎不可能实现非法控制。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黑社会组织经常从事犯罪活动,如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为了寻求非法保护和躲避攻击,往往有必要贿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治和法律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对群众形成心理胁迫或威慑,经常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 从已经审判的黑社会组织的刑事案件来看,没有一个黑社会组织不犯各种罪行。

鉴于行为的多样性和刑法“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 为了保持其组织结构的稳定和完整,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长期实施各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才能“破门而入” 与此同时,不可能通过在短时间内犯下一些罪行来完成非法控制。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长期不断地实施非法和犯罪行为,并共同支持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以实现非法控制的目标。

(5)行为的主动性

行为的主动性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不是被动的,不是为了应对外部力量的侵略和挑衅而被迫实施的,而是具有主动和主动攻击的性质。 行为的主动性并不是确定一项非法或犯罪行为是否为有组织犯罪的标准。它是针对反映组织利益或意愿的非法或犯罪行为的总体趋势,即总体非法或犯罪行为表现出主动性,或至少一些重要的非法或犯罪行为具有主动性,并通过“主动攻击”寻求对某一地区或行业的非法控制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的“保安队”和“警卫队”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尚未完成但主观上被视为合法利益的客观和法律要求,进行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然而,由于其他势力的挑衅,非法和犯罪活动没有主动性,不应被视为黑社会组织。

(摘自杨学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分析》,人民法院,2012年2月1日,第6版)

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9.黑手党式组织开展的非法和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的非法和犯罪活动,但暴力或暴力威胁始终是黑手党式组织开展非法和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可以随时进行。 虽然暴力和威胁的色彩并不明显,但实际上是基于组织的权力、影响力和犯罪能力以及暴力和威胁的现实可能性,这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和恐慌,进而形成心理胁迫或影响和限制个人自由,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协商”、“谈判”、“调解”等妨害、纠缠、吵闹、集会等其他手段

为了建立、维护和扩大本组织的权力、影响和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则和组织惯例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人数不详的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作恶、压迫和残害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组织争取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求经济利益,建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

(二)按照组织的纪律章程和组织惯例实施;

(3)组织者和领导者直接组织、计划、指导和参与实施;

(四)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经组织者和领导批准或默许;

(5)该组织的一些成员联合实施该计划,目的是为了对抗霸权、干涉争端、报复他人、利用他人犯罪和非法积聚金钱,这些都得到组织者和领导人的承认或默许;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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