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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拆还是拆黑,扫黑除恶的黑是什么黑,纯牟经济的恶却不是恶

时间:2019-11-01 15:36:41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开展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三)》 文章提到: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如何落实征地拆迁纠纷处理过程中最高检查的“两不”要求,关键是要准确界定“反黑反恶”罢工的范围

首先,“黑色”是什么?

“黑色”是指“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反之,缺一条,则“涉黑”不成立。

案例: 2013年3月,程某为了帮助杨某顺利承揽都江堰市某酒店修建工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组织人手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拒不搬迁的村民钟某一家,逼迫其同意拆迁。同年4月,因为村民以土地赔偿未谈好为由,阻止都江堰市某小区的高尔夫球场道路施工,程某又指使手下打砸村民汽车。程某的行为,后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邪恶”是什么?

“邪恶”是指“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邪恶势力犯下的罪行” 关于“恶势力”的定义,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就有,2019年4月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又做了明确的界定。

意见第4条:"邪恶势力是指那些非法和犯罪组织,它们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某一地区或行业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他们不作恶,压迫老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 “;第6条:“邪恶势力的数量一般超过3个,纠察队相对固定。" “;第9条:“处理邪恶势力案件刑事“重复的非法和犯罪活动”应至少包括一项犯罪活动。 “;第十条:“经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上可见所谓的“恶势力”,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同样具备 “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四个特征,只是在程度上较轻。

案例: 2017年,贵州省望谟县某村的部分村民,因不服人民法院对村组之间争议土地的判决,多次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后逐渐形成以黄某、韦某为首要分子,黄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伍某、罗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对黄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认定其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什么不是“邪恶”?

为了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案,《意见》第五条具体指出,“单纯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色情、赌博、毒品、盗窃、抢劫和欺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不作恶或压迫平民的特点,也不应当因其爱情和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法定债务纠纷和其他有真实原因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被视为恶势力案件”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第12条还特别强调,"如果所有成员或首要分子、组织者和其他重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在识别邪恶势力和邪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特别小心"。

案例: 最近,两位九旬老人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扫黑办发布通告征集犯罪线索的事情,持续发酵。警方通报老人一家长期霸占村集体房屋,扰乱社会秩序,而老人一方则认为是自己的土地被强征,无论孰是孰非,按照上述第12条,把两位九旬老人定义为“扫黑除恶”的对象,是值得商榷的。

四、如何界定“村霸”?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知》,其中还提到了“村霸”一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相关文件对“村霸”做出准确定义 从语义的基本理解来看,“村霸”是农村的“霸”,而在慈海,“霸”的解释是:以暴力或权力统治一方,压迫普通民众的人。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结合传统语义理解,比照以上材料,个人认为,“村霸”应该参照“恶势力”的界定,同样应具有四大特征,只是特征属性比“恶势力”更加弱化。

目前,一些地方凭借“反黑反恶”的东风,也将村民与村委会或征用地之间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归类为“反黑反恶”。这大大挫伤了村民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使村民对“反黑反恶”产生了困惑:“黑”是什么?什么是“邪恶”?谁是“村霸”?维权者和基层执法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统一的认识,分析具体问题,用法律标准来判断,否则只会加剧社会冲突,损害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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