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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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 13:00:33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王菊入职非凡公司,2014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菊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腿部骨折,此次交通事故中,王菊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3月9日,王菊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菊受伤属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下班途中去买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菊下班后去买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其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工伤无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王菊下班时间及行驶路线是否合理的审查。
公司认可王菊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王菊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16时52分左右,结合王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和行驶的路程来看,该时间段处在王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
其次,关于王菊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问题。王菊在人社局所作调查笔录中说明,通源市场菜品种类齐全而到该市场买菜,王菊的解释合乎日常生活常情。因此,综上,人社局认定王菊下班路线合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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