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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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21:20:39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1日,郭伟入职北京移动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郭伟提交2010年7月14日、7月29日、8月16日、9月16日、12月15日及2011年1月14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郭伟在医疗期内患有中度抑郁症。
郭伟认为随着该疾病发展,于2011年3月30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而移动公司认为郭伟所患疾病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享受医疗期。
后经法院释明,郭伟明确拒绝对其罹患疾病是否属于“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对郭伟关于其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6月21日终止。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最后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24号判决,并非当然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解读】
郭伟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处于医疗期中,移动公司应顺延双方的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至于郭伟的医疗期期限,移动公司主张因郭伟在其公司工作时间8年,故应享有6个月,该主张符合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应顺延6个月医疗期,截至2011年1月31日医疗期满。而郭伟认为其曾于6个月期满后多次向移动公司申请延长医疗期,但移动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过延长后的医疗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
郭伟是否可以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而直接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一个关键因素是他是否患有精神病。
处于抑郁状态的职工是否算是精神病?
其实,心理或精神障碍不等于精神病,还需结合本人病情做出综合诊断,在未确诊前很难说抑郁症患者就属于精神病。从医学上讲,抑郁症与精神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精神病患者常有一些幻觉、妄想(如被害妄想)等病态体验,但对自己这种异常表现不能察觉,认为自己精神正常,没有病。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在病情存疑的情形下,法院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该病是否属于精神类疾病,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判断员工是否有权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判断依据。如果员工拒绝进行鉴定,则推定员工不能享受该类医疗期,而只能享受正常的依照工龄计算所得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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