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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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21:20:33
离职协议的三个要点
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为甲方,员工为乙方),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于2008年9月1日就职于甲方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续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以双方签字为准),甲方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不再存在任何争议。此后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以上三点只是离职协议的三个要点,其他要约定的内容可以增加上去。
员工在收取10000元后,能否要求其他事宜呢?比如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答案是不可以。
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同时应诚信地履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约定由公司支付员工一次性款项的基础上,约定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员工此后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则应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了一次性解决方案,双方理应诚信履行该协议。公司已向员工支付约定款项,员工再行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均有悖诚信原则。
除非员工可以证明当初是被迫签署该协议,否则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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