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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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8:25
案例介绍
谢某于2013年10月8日进入一家公司。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工作被装在箱子里。 2018年12月28日,谢某以公司长期拖欠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以及因逾期支付加班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公司提出加班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谢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争议焦点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吗
治疗结果
支持谢某的请求
个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关系到谢某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 ,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加班费是属于额外工作所支付的补偿费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加班费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所以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故谢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是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谢某经济补偿。
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由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加班当然是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雇主应支付其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支持第二种观点 无论从法律原则、原因还是社会普遍认知的角度来看,加班工资都应该属于劳动报酬。 因拖欠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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