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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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8:35
主要案例
当一个人是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代课教师时 2014年4月2日 16时许,时某上完下午第二节课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驾驶电动自行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致时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脑震荡等。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时某无责任。2015年3月16日,时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某个人在工作中受伤时。 学校不服,诉至法院。同年12月3日, 一审法院裁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一工伤并非不当。 学校仍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16年4月28日, 二审法院驳回了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有争议 焦点是,时某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早退,回家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庭审中,学校诉称, 事件发生当天,一个提前下班的人没有向学校领导请假,这是提前离开。根据学校规定,早退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属于合理的离职时间,不应被视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时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当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早退属于学校内部管理,不影响工伤认定。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是否构成工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那么,该如何描述这个案例呢?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这里说的是什么 “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有下列情形属于“通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单位居住地、常住地、宿舍之间;(2)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路线往返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四)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的其他合理路线 “可见, “合理时间”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要件之一。当“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是否属于“合理时间”的认定,则成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唯一条件。
什么是“合理”?《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合理或合理的” 什么是“合理时间”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正因为如此,不同地方对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工人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并且善于离开工作岗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应当被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否则,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蒙受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另一种观点是,工人未经雇主同意提前下班。虽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雇主的劳动纪律,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雇主的利益,但这只是雇主的内部管理问题,并不改变“通勤”的性质,因此不影响工伤认定。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献网站的搜索中了解到,上述两种观点是普遍而广泛的,不是一次在一个地方出现的特例。 不相信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的有罗定菊等人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莞三多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粤兴申1339、张斌诉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春北斗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冀03航总295、吕李娟诉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吴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诉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兴审83号、绍兴北海印染有限公司诉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人民政府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 x57号等第三人案件。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离职的工人应属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时间”,并应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的所有其他要求时被认定为工伤。
1.“合理时间”应该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合法性是界定“合理时间”的前提,也是其自然本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精神,不仅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还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加大了对以离岗为目的的劳动者工伤的保护力度 就“合理时间”而言,“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只要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以“以上下班为目的,都应给予充分保护,要求司法者根据案件中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司法者的经验结合案情作出判断”。因此,雇主的考勤系统不应纯粹机械地理解“合理时间”。 而应当“能动”地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认定,但必须以具有正当性为前提。
2.工伤认定应当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四个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归责原则,正是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发生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至于 在事件中,工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他们是否有过错,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比例等。将被忽略。
根据这一原则, 劳动者提前下班的,其性质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违章违纪情节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不得因为劳动者违章违纪,而剥夺了劳动者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下班,其行为应定性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改变《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性质,仍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因此,不影响劳动者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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