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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红女主播争议案”说劳动关系认定

时间:2019-11-04 12:19:50

   一位名叫吉利恩的“红色网络”女主播与该机构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庭。

   2017年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这是上海首例此类案件。

   吉利恩,一个“90后”女孩,偶然参与了现场直播。在事业之初,吉利恩于2016年1月与上海的一家网络技术中心签署了一份“锚经纪人协议”(Anchor Broker Agreement)。公司安排她在网站上主持一个指定的直播室。

   协议规定了吉莉安的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归属、收入分配等。它还规定吉莉安的主播生涯包括参与所有在线和离线的直播、录制和其他相关的游戏或娱乐表演活动,以及所有涉及她的名誉、姓名、肖像、表演和版权的相关表演活动。 该协议还规定,该公司将作为阿胶在全球的独家代理公司,并对其所有锚业务拥有独家代理权。协议的期限是36个月 该公司每月向吉利恩支付5000元的保证收入。

   在被经纪公司打包后,吉利恩获得了一些人气。 三个月后,吉利恩退出公司网站上指定的直播室,并以公司未能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用要求:1 .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

   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其请求。 吉利恩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但也被一审法院驳回。 吉利安拒绝接受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如何识别劳动关系呢?司法实践中将考虑以下因素

  考量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主体资格

   在我国,劳动关系体现在劳动者与雇主的社会关系中。 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一个因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这里的用人单位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个人或未注册企业不能被用作雇主。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包括16岁以下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退休再就业人员,以及未与其原单位解除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人员、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

  考量二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二个因素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有偿劳动。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具有经济从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中的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特殊从属关系”,员工的劳动必须“处于高度服从员工的情况下”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范围内,按照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主要内容,形成个人自由支配的从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雇主制度不适用于工人(工人是否违反该制度无关紧要),雇主不管理工人(工人不能来或不来,他们不能做或不做),雇主不安排工人工作(工人可以自由安排和决定是否独立接受命令),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本案审判中,吉利恩认为双方签署的“锚经纪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该协议规定保证最低工资为每月5000元,收入分配为37点。这是双方之间的工资协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要求其支付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经纪公司表示,双方签署的合同是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在个人依恋的基础上。吉莉安,作为网络主播,在一个自由的地方工作,不受公司管理。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经纪公司认为,阿娇在合同未满前单方面违约,并在经纪公司的帮助下成名后退出公司指定的工作室。阿胶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否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场所、内容、方法和过程,即使没有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仍然需要用人单位约束,约束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双方签署的《锚经纪人协议》(Anchor Broker Agreement)的内容来看,双方已经就开展直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的收入在37: 30分配。吉利恩主要在家里工作。她不需要在公司办公室工作,也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考量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三个因素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否则很可能是就业、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 如何判断,可以看出劳动是否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一 如果是这样,那么劳资关系是可能的;如果不是,那么劳资关系就不是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仅根据工商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来确定这里的“业务”,不符合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有些企业更常见于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在商业合同纠纷中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被解释为主要核心业务的是不完整和不完整的。 这里的“业务”应扩大到包括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代表安排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所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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