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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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19:58
一.案件简介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李某在a公司工作
2014年1月1日,李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b公司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 在李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b公司未安排李某享受带薪年假,也未支付李某年假工资。 2015年1月,李某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其2014年年假工资
乙方认为李某无权在其公司享受少于一年的带薪年假,并要求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二、案件的焦点
1.如果员工在新雇主工作不到一年,他们应该享受带薪年假吗?
2.如果李某在2014年有权休年假,他应该休几天年假?
三.个案分析
根据《雇员带薪年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雇员应享有5天的年假。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是15天。 至于该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实际上,许多雇主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来控制雇员的工作时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雇员应享有的带薪年假的数目。同时,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假。已经确定,雇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年不应享有带薪年假。从下一年开始,本年度员工应享有的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为5天,依此类推,即员工在本年度应休的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上述问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雇主对该条款的理解和应用是错误的。 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被视为工作的期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了“累计工作时间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全日制工作时间, 以及依法服兵役的期限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其他期限(视同工龄)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记录、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有记载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将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据此核定职工年度内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其次,《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理解,在答复中也有明确界定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入职B公司工作前,曾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即2014年1月前,李某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符合享受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享受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
此外,在审理此案后,发现根据李某的累计工作时间,李某在2014年应享有10天年假。 由于李某在b公司工作不满一年,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应休8天年假。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乙方应向李某支付8天的年假工资。
附上
《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全年休全日年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无薪年假,并支付无薪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无薪年假工资。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如下:(本单位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当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为其员工安排了年假,年假应休的天数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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