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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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1:30:48
足球比赛是体育界最有影响力的个人运动。 为了在90分钟内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足球俱乐部往往在比赛前采取封闭式训练,严格控制足球运动员的训练、饮食、休息和休息。
休息时间不仅是封闭式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确保休息就是为比赛做准备”的性质。 那么,如果一名足球运动员在闭关训练期间突然生病死亡,他能被认为是工伤吗?
案例审查
肖伟是第三个报名参加足球俱乐部的人。他通常住在俱乐部提供的宿舍里。 根据俱乐部的安排,其签约球员将参加201 7年7月1 6日的联赛。所有球员都必须提前两天接受封闭式训练。 7月1 4日、1 5日属于封闭集训期。
7月1 4日晚上
肖伟和他的室友住在宿舍。
7月1 5日早上
肖伟仰面躺在宿舍的床上,但是他的室友没有接他的电话。之后,医疗急救中心赶到确认了他的死亡。
8月1 1 日
第三人因肖伟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区人民保险局在申请更正后,于9月8日接受了申请。
1 2月1 2日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肖伟为“剧烈运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青年猝死综合症导致的急性死亡”
201 8年1 月1 6日
被告,一个区人民保险局,作出了不承认工伤的决定。
肖伟的父母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市人民保险局申请复议。
201 8年4月1 9日
市人民保险局已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承认工伤的决定。
肖伟的父母仍然不满意,
撤销起诉请求
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各方的意见
1
肖伟的父母认为
肖伟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况。 小伟根据俱乐部规定及安排,于201 7年7月1 5日回队进行封闭集训,系工作时间;该期间不得外出,俱乐部对宿舍实施严格管理,赛前的休养、备战都离不开宿舍,小伟系死于工作地点;小伟死亡前从事的系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的条件。
1
被告区人民保险局认为
在封闭式训练中,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有区别的。 不能将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1
被告市人民保险局还认为
其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1
在审理该案后,法院认为
足球运动员的封闭式训练期是为比赛做准备,其特点是强制性、临时性、紧凑性、集中性和封闭性。 在此期间,足球俱乐部严格管理足球运动员的休息、饮食和训练,包括查房,不随意外出,晚上必须住在宿舍。
肖伟应俱乐部要求进行的封闭式训练旨在为即将到来的比赛做准备,与工作密切相关。 同时,基于封闭集训备战的整体性,不能将工作与休息完全割裂开来,在无证据证明小伟的行为超出该期间应有的备战因素的情况下,应该认为,肖伟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然生病死亡的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封闭集训带有明确的工作目的与任务,在不能证明系备战外因素所致的情况下,在此期间所受的伤害应偏向于认定工伤。
据此,浦东法院 判决撤销被告某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某区人保局重新作出认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需结合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特性及封闭集训期的特征进行认定。
☞☞ 一、工作相关性是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重要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既不能无限度地扩张与泛化,也不能将其严格限定为日常办公时间及办公区域、地点,而应考量与工作的相关性。如本案中的“备战性”,系认定“封闭集训期宿舍内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重要考量因素。
☞☞ 二、足球运动员封闭集训期内的休息时间具有特殊性。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从事的训练、理疗、休息活动,是为了调整状态、备战比赛,应视为一个整体期间,不能将工作与休息完全割裂。因此,在该期间内带有受约束性质的休息,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休息时间”,具有明显的工作因素介入性。
☞☞ 三、倾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其制度价值本身具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从体恤、照顾劳动者及其亲属的角度出发,突破了工作与伤害的因果关联性。在这种价值原则支配下,当某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时,应当采取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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