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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出国旅游坐车颠伤是工伤吗?

时间:2019-11-04 11:30:34

李英是青岛一家美容院的员工


2015年10月30日,公司与广州的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为期6天5夜的泰国曼谷芭堤雅出境旅游团队合同,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1日


2016年1月10日下午,李颖在旅途中乘车前往下一个景点时,由于道路不平,车辆颠簸,意外受伤。医院诊断他腰椎2椎体骨折。


2016年2月14日,公司向青岛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3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认为李颖遭受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李颖对人民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公缺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因工作需要,员工被用人单位委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因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作原因,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

在这种情况下,李英是公司的员工。他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旅游活动时受伤。他属于雇员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的情况。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调查记录和补充说明均证实,李颖因符合公司工作绩效要求而享有出国旅游的好处。法院认为,公司向员工提供的上述福利具有激励性质,是公司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旅游活动与工作有着内在的联系,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综上所述,人民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撤销了人民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人民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李颖做出新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提出上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接受原判决,并上诉称李颖是一家美容院的员工。2016年1月6日至1月11日,李颖参加了公司赴泰国的旅游活动 2016年1月10日下午,李颖在前往下一个旅游景点的旅途中,因颠簸的公交车而受伤。

基于上述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颖的伤势与他的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情况,因此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人民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承认工伤的决定事实上是明确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人民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


经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颖因其出色的工作获得了公司组织的海外旅游奖励,因此旅游活动与其工作相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承认工伤的不当决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最初审理该案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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