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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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1:26:34
李女士怀孕后,公司把她调到了另一个岗位。 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该公司仍拒绝接受该裁决,因此向法院起诉李女士未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不支持公司诉求。
李女士于2015年4月20日加入一家制药公司 2017年12月5日,医药公司向李女士发出了怀孕期间的岗位等候通知。通知称:“医药公司已决定取消部分产品业务线和所有与产品业务线相关的岗位,这将导致医药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与李女士沟通协商失败后,医药公司决定安排李女士自2017年12月1日至劳动合同终止日继续工作。在李女士任职期间,制药公司通常会付给她工资。此外,公司不会向李女士支付任何其他补贴、津贴、奖金等。 李女士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制药公司待岗决定,补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恢复正常工资之日止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申请。
在审判期间, 制药公司主张基于业务原因,取消了被告所属产品业务线,制药公司与李女士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应支付李女士工资差额,亦不应继续履行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不认可制药公司所述。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首先,医药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 虽然医药公司声称,由于取消产品线导致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取消产品线是医药公司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做出的独立决定,不应纳入客观条件重大变化的范围。其次,如果雇主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工人的职位和报酬,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 医药公司与李女士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未达成协议,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降低被告工资。在李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医药公司对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调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医药公司产品业务线退出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仍正常,仍有销售岗位。制药公司声称被告应该被安排值班,因为李女士的工作经验不适合销售其他产品线。然而,制药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李女士不符合工作要求,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李女士怀孕了,法律对怀孕期间的女性雇员给予特别保护。不允许雇主任意调动工作,降低工资,甚至终止劳动关系。制药公司的上述做法违反了法律。
基于上述情况, 法院对于制药公司提出的要求与李女士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制药公司应当按照原有工资标准发放李女士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现制药公司未足额发放李女士上述期间的工资,实属不妥,应补足相应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制药公司要求不支付李女士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建议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辞退、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或就业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制药公司给阿利女士发送了怀孕期间等待职位的通知。通知的实质是改变劳动合同,降低被告的工资,这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撤销,并支付李女士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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