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下班途中摔倒身亡,是不是工伤?

时间:2019-11-04 11:30:16

   王国荣是一所学校的雇员,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里。

   2015年12月16日20点左右,王哲荣下班回到宿舍时,不小心摔倒在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的台阶上,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2016年1月13日,学校向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王国荣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局方决定不承认工伤,并决定不承认工伤。

   王国荣的妻子拒绝向法院起诉

  [一审]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 (2)条规定,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应被视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员工从事专业活动的地方。在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它还包括员工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旅行的必要区域。 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是因事故受伤的,也就是说,受伤的形成是为了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也就是说,与所从事的专业活动密切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王国荣是学校第一食堂的厨师,他的工作场所应该是食堂内与他的工作相关的其他地方。 事故发生的那天,他在下班回到宿舍的路上摔死了。 如果他的坠落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他的死亡不应被视为工伤。

   至于学校声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王哲荣在下班途中死亡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职工,视为工伤。 上述条款适用于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王国荣没有死于交通事故,而是在下班的路上摔倒了。他的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 学校给出的理由无效,不会被接受。

   综上所述,由于王戎在下班途中摔倒死亡,他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他的死亡不应被视为工伤。 区人民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已经明确了事实、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当事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呼吁]

   王国荣的妻子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认为她的丈夫在工作时间后和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倒而死亡,而且这个地方也在工作场所。因此,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要求,应被视为工伤。

  [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因工作场所事故受伤;(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根据本条第(二)项,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雇员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员工每天工作的地方,也是领导者临时指派他们工作的地方。准备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如准备材料、工具等。;收尾工作是指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如清洁、安全储存、清洁工具等。

   在这种情况下,王哲荣是学校第一食堂的厨师。他受伤的地方是男孩公寓大门对面的台阶,离他工作的食堂大约200米。现在没有合理的理由来判断这个地方是王哲荣的工作场所。 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戎当时在受伤地点,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因此,双方声称王国荣的下落和死亡符合上述第(2)项要求的理由是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条第(六)项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发生除主要责任以外的交通事故或者伤害的职工,应当视为工伤。 2015年12月16日20: 00,许王戎在男生公寓大门对面的台阶上。他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也就是说,那时王王戎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员工在国内外途中所受的伤害被视为工伤,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必须作为前提。

   王国荣显然不是在男公寓楼大门对面的台阶上受伤的。因此,王国荣的死亡不符合上述第(6)项的要求。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评论]

   一些童鞋有一个“简单”的理解,即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伤害是与工作相关的伤害。

   还有一些童鞋说,上下班途中买菜造成的伤害可以被视为工伤。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 让我问你,在下班的路上买蔬菜时摔倒在蔬菜市场是工伤吗?

   事实上,上下班途中的伤害必须被视为工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走路受伤不算数;2、必须是“不是我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我在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同样的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王国荣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但他并未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而受伤,不能被视为工伤。

   至于该家庭声称"他在工作时间之后和下班回家之前因意外摔倒而死亡,而且地点也在工作场所",这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工伤不能确定吗?这只是一个没有任何赔偿的死亡问题吗?

   当然不会。 这种情况是“与工作无关的死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和养老金。 换句话说,社会保障部门将支付两种福利,丧葬补贴和养老金。至于丧葬补贴和养老金的标准,《社会保险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通常每个省、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地方标准。

   案件发生在重庆,可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于人盛智[〔2014〕1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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