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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个费用(超详细)!

时间:2019-11-04 11:26:13

  对于受伤的员工,雇主必须支付三项费用(非常详细)!

  1.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间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受伤职工经残疾评定后,原待遇中止,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有个问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员工在停工12个月后继续接受治疗并保留工资。工资应该支付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只要双方不解散,双方仍有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向员工支付工资 工资是多少?这里还有三种情况:

  (1)1级至6级: 工伤条例上有明显规定,1级到4级社保局交,5级到6级由用人单位给。

  (2)7年级至10年级: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有关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给,但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无等级: 属于生病,按照病假工资给。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七至十级残疾人提出解除劳动或就业合同,或者劳动或就业合同到期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时全省在职职工14个月、12个月、10个月和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0、16、12、9个月“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只能评定为1级至10级,并且双方必须取消。 比如员工与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工伤八级,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海南省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214元,该工资标准的60%为3128.4元,员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2121元,低于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因此,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3128.4元计算,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54.4元(3128.4×16个月)。

  3.住院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顾的, 工伤职工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照顾或者雇人照顾 用人单位既不派遣护理人员也不聘用护理人员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受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受伤职工负责,不安排护理的,应当支付护理费用。

  这里有一个问题。停工留薪期满后住院是否有护理费? 答案是有的,当然员工要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存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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