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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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1:19:39
从2012年12月1日起,白晶晶被外事服务人力公司派往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代表。
2013年3月29日,白晶晶向制药公司申请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31日为期五天的个人假期,理由是带孩子去几所美国学校参加教师面试。制药公司没有批准这项申请。
2013年3月29日,白晶晶要求制药公司休6天年假,日期分别为2013年5月17日和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4日,已获制药公司批准。
2013年4月23日、5月14日和5月28日,白晶晶因抑郁症请了病假。白晶晶表示,这三次病假是由南京脑科医院的乔木芬医生诊断的。4月23日和5月14日的病历和病假证明由乔木芬博士本人签发。5月28日的病历和病假证明是由白晶晶医生的家人而不是他签发的。病历和病假证明由乔木芬医生和他办公室的实习生高帅签发。当天的病例内容为“随访、抑郁、易哭、睡眠不好、无法正常工作……”
制药公司没有回复
2013年5月17日,白晶晶以旅游签证前往美国。 对此,白晶晶表示,他去美国治疗抑郁症,并得到了医生的推荐。
2013年5月30日,制药公司书面通知白晶晶提供出入境护照。
2013年6月4日,制药公司向白晶晶发出“严重书面警告函”,要求白晶晶在休假期间提供出入境证明和护照,以核实白晶晶病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严重违反纪律。
2013年6月13日,白晶晶书面答复称,他拒绝向公司提供护照和移民证,理由是这些涉及个人隐私。
从2013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8日,白晶晶工作正常。
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1日,白晶晶因治疗原因没有再次上班。
2013年6月21日,该制药公司在未能与白晶晶达成协议后,将白晶晶交还给外交人力公司。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6月10日,白晶晶未经批准旷工共十天,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对外服务人力公司将终止与白晶晶的劳动合同,并将此决定通知工会。
2013年8月9日,白晶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8,000元作为非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这个案子经过了仲裁和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5月28日白晶晶本人不在中国,当天的病历和病假证明是由他的家人代表他出具的。在一审法院的调查中,乔木芬博士称,5月28日的病历是根据白晶晶家属的陈述和要求出具的。此外,抑郁症患者是否需要休息是医生应患者要求签发的病假证明,医生不会建议患者出国休养。这一声明与白晶晶在法庭上的声明相矛盾,即医生建议他出国休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白晶晶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的调查和核实不足以证明他于2013年5月28日至6月10日因病并按照医生的建议出国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白晶晶应该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关于白晶晶认为用人单位在患病就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白晶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白晶晶认为,5月28日至6月10日由外交人力公司和医药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的劳动合同是非法终止的,要求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白晶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白晶晶5月28日出国时不在,只有事先征得医生同意,医生才会签发病假。 白晶晶提交了一份带有医院公章的病假条。法院调查还证实,该照会是在乔木芬博士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发出的。 白晶晶还首次颁发了南京中医医院的诊断书,证明白晶晶确实患有抑郁症 不能仅仅因为白晶晶在病假期间出国就认为是不真实和不合理的。 白晶晶于5月28日提交了病假。当时公司没有反对。直到在白晶晶度假之后,它才反对。它不符合终止合同的程序。
2.一审期间,白晶晶出具了南京中医医院的病历、病假、病历、医生证明、诊断书等南京脑科医院的证明,充分证明白晶晶患有抑郁症,需要休息和治疗,白晶晶的证明就足够了 公司认为病假是假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修改
[公司意见]
该公司辩称,白晶晶是否患有抑郁症与本案无关。 2013年5月28日,白晶晶本人在美国。他的家人去医院要求医院在没有个人诊断的情况下发放病假,这不能作为雇主批准他病假的依据。 因此,从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10日,白晶晶的未到达应视为旷工。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严重违纪为由,将白晶晶交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终止与白晶晶的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
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焦点是该公司与白晶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白晶晶认为他提供了病假单。2013年5月28日至6月10日,他请了病假。乔木芬博士的成绩单也证明了病假单不是假的。公司终止了与白晶晶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白晶晶在此期间缺勤,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这是非法的。 外交人力部(Foreign Service Manpower)认为,2013年3月29日,白晶晶以2013年5月27日至5月31日带孩子去美国为由请假离开公司,公司没有批准。 白晶晶邮政于2013年5月17日以旅游签证进入美国,并于2013年6月1日返回中国,这表明白晶晶在此期间没有到达该邮政。 白晶晶提供的病假是实习生在白晶晶不在的情况下签发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禁止性规定。它不承认病假的真实性。因此,白晶晶从2013年5月28日至6月10日缺勤是旷工。 对外服务人力公司合法解除与白晶晶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白晶晶于2013年3月29日向制药公司申请了为期5天的个人假期,从2013年5月27日至5月31日,理由是他带着他的孩子参加了与几所美国学校教师的面谈,这表明白晶晶早在2013年3月29日就已经决定从5月27日至5月31日缺勤。
2013年5月17日,白晶晶带着她的孩子以旅游签证前往美国,并于2013年6月1日回国。 2013年5月28日,在白晶晶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一名实习研究生代替乔木芬博士向白晶晶的家人签发了病假证明。
joe moufen医生证实,签发病假证明是出于对病人的信任以及病人家属的陈述。医生通常鼓励抑郁症患者去工作。 因此,尽管白晶晶提供了病假证明,证明其为2013年5月28日至6月10日的病假,但医生的个人检查和调查并未证明白晶晶在此期间是否必须请病假。病假证明是医生应白晶晶家人的要求签发的。结合2013年5月28日至6月10日白晶晶未上班的事实,制药公司认定白晶晶在此期间缺勤,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白晶晶交还给外交人力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对外服务人力公司特此解除与白晶晶的劳动合同 白晶晶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本法院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斯诺。:(2014)宁敏中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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